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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律师分析父亲以儿子名义买房

时间:2021-12-23 15:11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律师,房屋所有权

  案例介绍

  原告T与被告T1是父子关系。2015年2月,原告以被告的名义(未成年人)与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意购买甲方公司开发的3号房屋,建筑面积162平方米。原告投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原告装修了房屋,然后原告搬进来。2017年12月,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取得了房地产证书,并以被告的名义登记了房地产。被告成年后搬出了房子,不再住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所涉及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被告拒绝,认为房屋属于被告,原因是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是父亲给儿子的礼物,现在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已经完成了礼物,原告不能后悔回到房子。原告多次谈判失败,矛盾加剧,但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命令协助原告办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是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是命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房产律师分析父亲以儿子名义买房

 

       深圳房产律师分析   

       父母以孩子的名义买房并以孩子的名义登记,通常因为骨肉家庭的感情而没有矛盾。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父母和孩子争夺财产所有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父母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确保晚年有安全生活的巢问题越来越突出,应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应该互相照顾,但财产所有权存在矛盾。通过诉讼解决,不仅涉及财产所有权问题,而且还会影响父子关系。当原告向张银福律师寻求帮助时,张律师劝说当事人尽可能和解,以避免家庭疏远和更大的伤害。但原告采取了各种措施,努力失败,越来越觉得老年人生病,无人照顾,必须首先保持自己的生活巢。房地产所有权已成为一个大问题,不得更大的理性解决。张银福律师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身体问题,没有其他正常生活问题。考虑到了解决方法院的压力。

  

        1、因物权所有权、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制的解释(1)》(2021)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是房地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财产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第二条注意区分房地产登记的内外效力。房地产产权变更是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事实的产物,而不是登记机关登记的产物。房地产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产权变更的要素,而不是原因。由于法律将登记作为物权变更的有效要素,不能错误地认为财产权是登记机关赋予的。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产权所有权的最终判断不仅是登记理论,而且应依赖于对房地产产权变更原因的法律事实的审查。本案中涉及的房地产产是由原告投资的,原告是由原告在购买房子时购买和装修的名人。

  

        2、以被告的名义登记房地产并不意味着原告将房地产赠与被告,原告也不意味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一种协议。当双方意图一致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父亲以儿子的名义投资购买房屋,真正的所有者与注册所有者不一致,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并以被告的名义登记,但没有赠与被告的意图。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书、账单和其他程序的原件由原告保存,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没有交付给被告的行为。被告声称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以被告的名义登记,是对被告的赠与,法律上没有证据。原告否认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号)第九十一条第(1)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赠与合同的基本后果。

  

        ​3、当有证据证明实际投资者不是登记权人时,需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财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所有权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确认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持有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但只是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证明。一般来说,登记权利持有人被推定为实际权利持有人,但有证据证明实际投资者不是登记权利持有人时,应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 

       

       根据日 常生活经验法,父母以子女的名义买房,不能当然或简单地认定为赠与子女,法律上没有强制赠与,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记录与实际权利状态 不一致,房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实际投资者,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被告也承认原告购买并一直居住,因此应确认房地产所有权属于原告。深圳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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