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贷款担保已过期
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偿还贷款是因为很难向债务人收回贷款。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宣判贷款担保已过期,原告丁要求被告徐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违约金等。
2006年7月21日,外人张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从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及利息计算,违约金等。在这方面,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如果张当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所有责任由他负责,并愿意代替偿还贷款。然而,贷款到期后,张没有向原告偿还贷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万元,余额至今未偿还。现在原告起诉被告支付53万元的欠款和5元的利息。2万元和每天5200元计算的违约金。
针对原告的要求,被告辩称,他担保张的贷款是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限已经过去6个月,因此他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债务应由张偿还。
逾期债权人能否要求担保人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案主债务履行期满为2006年8月21日。如果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在原告在担保期间没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被告作为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和上述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深圳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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