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间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如借款人自愿缴付利息,然后因不当得利而拒绝交还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债务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没有进行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选择支付,或者已经超过一个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公司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受到损害我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经济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出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对于法院不予社会支持,但借款人基本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协议不明确,法院不支持期间内的利益。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以外,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由法院确定最终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企业之间进行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对于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充分结合中国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我们当地政府或者其他当事人的交易管理方式、交易行为习惯、市场分析利率等因素研究确定利息。”
对民间借贷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梳理后,仍有一些重要问题与之相关。实际操作中,实际还款日往往会穿透借贷期、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直至延迟履行的内外,如下所示: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行为主体发展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理论原则,如果企业借贷双方国家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一个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方法即可。“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当约定,但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请注意,即使在贷款期限内没有达成利息协议,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逾期利息的索赔,尽管只要有证据,私人贷款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处理,但不同的索赔可能导致非常不同的结果,这里是律师可以发光发热的地方:
1)法院基本上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网络借贷发展方式。此时,完全不同可以进行比照借期内利率政策主张逾期贷款利率。
此外,在此须补充的是,无论你以何种理由及名义申索逾期利息、 liquidated damage 或其他费用,总额超过年息24% ,法院均不能支持。看过很多起诉书,罗列了很多诉求,如一张清单,建议专业律师事先向当事人解释,法院根据法律不会支持的诉求,并有机会争取“小气”的权利,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从心底承认当事人尽职尽责的律师。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借款期内的利率及逾期利率均未达成协议,而贷款人声称借款人须在占用期内按逾期还款日期起计的6% 年利率支付利息,则人民法院须支持该项申索;
约定贷款期间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深圳债务律师认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贷款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通过其他管理费用,出借人可以进行选择一个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没有其他企业费用,也可以同时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需要法院不予社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