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设有分部,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电话: 400-9969-211 微信: 12871...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咨询

开庭辩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荣誉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辩护诉讼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深圳盐田区律师

主页 > 辩护诉讼 > 盐田区律师 >

深圳盐田律师说谋杀罪

时间:2021-08-12 14:37 点击: 关键词:谋杀罪,愿望,刑事司法,行为导致最终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将重点关注谋杀罪。陪审团必须调查 Al在执行其行为时是否具有所要求的行为和犯罪意图。他们必须都“重合”才能构成犯罪。然后应该考虑他在行为时是否有意图。但是,如果因果关系链有足够的断裂,它可能会免除 Al 的任何谋杀责任。
 

  必须确定谋杀的含义,可以将其描述为“有预谋的非法恶意”。这是有预谋的杀害另一个人。根据 LCJ Coke 的说法,谋杀是“......当一个记忆力健全,年龄足够大的人,在该领域的任何县内非法杀人时......”“非法杀人”指的是仅仅为了复仇而不是为了报复而进行的谋杀,可能是为了自卫。因此,问题是Al是否有恶意。
 

  首先,关注的焦点应该是actus reus以及它是否适用于这种情况。犯罪行为是促成犯罪的“外部因素”。“犯罪行为需要人为行为并自愿实施,这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 谋杀的犯罪行为是“非法杀害一个人”。可以说,Al 将汽油放在干草周围并将点燃的报纸扔进马厩是一种行为。
 

深圳盐田律师说谋杀罪盐田律师说谋杀罪" src="/uploads/allimg/210812/1-210Q2143642447.jpg" title="深圳盐田律师说谋杀罪" />
 

  此外,必须考虑谋杀的犯罪意图要素,以了解被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这被视为被称为被告“有罪心理”的“内在要素”。谋杀的犯罪意图要求是“意图杀人或意图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意图可以定义为:“最应受谴责的形式。一方“打算”做的不仅仅是考虑的事态。
 

  必须区分直接意图和间接意图。直接意图是指被告有“愿望”犯罪。可以看出,Al 的意图可以归类为不存在“欲望”的倾斜意图。James LJ 的 R v Mohan 一案说明了这一点,即“在被告的权力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无论被告是否希望他的行为产生这种后果”。如果能证明艾尔故意杀人或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他才能承担责任。
 

  可能有人会争辩说,虽然 Al 拍摄了 Barry 在医院的照片,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会被判有罪,仅仅因为他有内疚的想法。然而,这些想法足以区分他是否有意对巴里造成伤害,并且可以满足作为严重身体伤害标准的犯罪意图。
 

  在考虑意图时,重要的是被告已经考虑到会发生伤害或死亡。“这是根据《刑事司法法》第 8 条规定的,这将是陪审团在决定特定案件事实时的重要指导,这导致了更主观的方法。” Hyam 诉 DPP 案继续证明:“如果一个人完全了解所涉及的危险并且没有合法辩解而做出使受害者面临可能的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风险的行为……犯罪的实施者犯了谋杀罪。
 

  因此,即使一个人无意造成 R v Cunningham 案中所确定的伤害,如果他们能看到它发生的可能性,他们仍然可以对该意图负责。一个有理智的人是否会想到放火烧马厩会有风险,这是值得怀疑的。
 

  在 R v Nedrick 一案中可以看到进一步的意图说明,这指示陪审团考虑两个问题,以确定被告是否可以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还表达了“……他们可能会更容易推断出他打算杀人或造成严重伤害,即使他可能没有任何想要达到结果的愿望。” 作为现代权威的 R v Woolin 案也支持 Nedrick 中提出的测试,唯一的区别是在 Woolin 中,“发现”一词取代了“推断”。
 

  威尔夫的死有可能是恶意转移的结果。据此,“被告对一项犯罪的犯罪意图导致了同一罪行的犯罪行为,但错误地或意外地导致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在 R v Latimer 案中,科勒律治勋爵 CJ 确立了一个人犯罪的地方,并且“……试图执行它,伤害第三人,是犯有法律认为对受伤者恶意的行为。可以争辩说,恶意可以转移到威尔夫的死,因为艾尔有意图伤害巴里并最终杀死威尔夫。
 

  因果关系领域是一个关键因素,在确定被告的责任时也应进行调查。陪审团将根据所提供的事实来决定裁决。将要考察的第一个因果关系领域是事实因果关系,它侧重于“如果不是”测试,以查看“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结果是否不会发生”。
 

  R v White 一案着眼于这种想法,即如果被告的行为不是死亡的实际原因,那么他们不能被追究责任,但可能犯有未遂罪。R v Dalloway 案的重点是被告的行为没有导致死亡的情况。因此可以说,威尔夫的死是由于威尔夫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煤矿工作而引起的肺气肿,阿尔可能会争辩说他不应该为谋杀负责。另一方面,一个可能的反驳论点是“要不是”艾尔的行为,它不会导致威尔夫的肺气肿。
 

  还必须调查法律因果关系以考虑责任。这着眼于是否发生了 Novus Actus Interveniens,这将打破因果关系链。在关注法律因果关系的同时,必须确定有罪方的行为“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促成最终结果”。即使被认为存在干预行为,也可能认定被告负有责任。R v Smith 一案支持这一观点,他说:“只有可以说最初的伤害是另一个原因起作用的环境,才能说死亡不是由伤口造成的。”
 

  R v Malcherek , R v Steel 案件着眼于被告的行为不一定是死亡的唯一原因,并指出“……受害者已经死亡的事实,尽管或因为治疗由细心的熟练医疗从业者造成的最初伤害,不会免除最初的袭击者......”但是,可以说,如果确定医疗干预是以这种疏忽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只有这样,因果关系链才会中断,如图所示R v Jordan一案,将免除被告人的责任。
 

  如果我们将此应用于与护理人员未能为 Wilf 提供氧气以及他住院治疗的情况相关的情况,在该情况下,他获得了 50% 有缺陷的氧气瓶,Al 可能会辩称,这是疏忽大意,违反了他们的规定。对病人的责任,因为他们应该在把气瓶交给威尔夫之前检查过气瓶。然而,由于最初的伤害是肺气肿,这是由 Al 的行为引起的,即使存在干预行为,他也将对 Wilf 的死亡负责。

 

  还有一种说法是“当你找到你的受害者时就带走他们”,如 R v Hayward 案所示,该案中,一名受害者因身体状况受到威胁而导致她死亡,最终导致过失杀人。R v Blaue 一案采取了这种观点,即即使因医疗需要而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被告仍需承担责任。如果受害者像威尔夫一样容易生病,那么这是他们健康的一部分,因此,阿尔必须认为威尔夫生病了,而他的行为引发了疾病。

  总之,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相当有争议的领域,尽管 Al 很可能因恶意转移而被判犯有谋杀威尔夫的罪,因此将被追究责任。还有一个事实是,由于他的行为是导致最终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他不能仅仅依靠护理人员或医院打破因果关系链。然而,很可能在上诉时,他可能会受到非故意杀人罪的减刑,因为这可能会被考虑到,半空的氧气瓶不是归于 Al 而是归于医院。  深圳律师事务所

 

对抗性刑事司法系统
深圳盐田律师说谋杀罪 http://www.shenzhencefa.com/yt/658.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