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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律师谈论关于性犯罪法

时间:2021-08-12 14:08 点击: 关键词:犯罪行为,犯罪意图,性犯罪法,同意性侵

  问题 1

  由这个特殊案件引起的主要罪行与 2003 年性犯罪法和 1861 年侵害人身法有关。

 

  如果可以证明 Len 的行为是非法的,则他的非法行为将属于 s。《性犯罪法》第 2 条,渗透攻击。该犯罪行为的罪行是由阴道或其他人的肛门与被告的身体或其他任何一部分的被告渗透。插入必须是性行为并且受害者不同意插入。在犯意的犯罪是故意渗透和被告,受害人同意缺乏合理的信念。在本案中,Len 实施了犯罪行为(插入阴道)。然而,犯罪行为的存在必须同时存在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如上所述,缺乏对受害人同意的合理信念,将构成必要的犯罪意图。因此,需要考虑同意问题。S. 74 指出有效同意是指一个人通过选择同意,并且有自由和能力做出选择。为了进一步检查克莱尔是否同意以及莱是否有理由相信她已经同意,需要考虑自愿醉酒的问题。在 R v Benjamin Bree [2007] 2 All ER 676 关于强奸定罪的上诉中,上诉法院强调,如果一个人自愿饮酒,但仍然能够决定是否进行性交,并且在醉酒时同意这样做,这不会构成强奸。如果被告人即使在醉酒时也有犯罪意图,他将被定罪。此外,如果醉酒意味着被告没有构成犯罪的犯罪意图,并且犯罪是有特定意图的,那么醉酒只能构成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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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DPP v Majewski [1977] 2 WLR 623 中定义了特定和基本意图犯罪。它指出,特定意图犯罪是指犯罪的犯罪意图仅为意图的犯罪,而基本意图犯罪是指犯罪意图为犯罪意图的犯罪。包括鲁莽。

  自愿醉酒只能作为对特定意图犯罪的辩护,其中被告人醉酒以至于他没有形成犯罪的犯罪意图。因此,自愿醉酒并不能为任何可以鲁莽犯下的罪行辩护。

  在 R v Heard [2007] 3 WLR 475 中,上诉法院裁定第 s. 3 是基本意图之一,尽管 s. 3 要求证明被告的触摸是“故意的”。上诉法院将性侵犯罪列为基本意图罪,以确保不能以自愿醉酒为借口。

  根据 R v Heard 案的决定,第 3 条下的攻击是一种犯罪,自愿醉酒不会为其提供辩护。假定相同的原则将适用于第 s 项下的罪行是安全的。2也一样。

  Len 可以争辩说他缺乏男人的想法,他诚实的信念建立在克莱尔最初对他的吻做出积极反应的事实之上。然而,可以说回吻他并不一定意味着她同意性侵。他需要证明没有犯罪意图,而且他不能依靠自愿醉酒作为防御。因此,如果可以证明克莱尔没有同意,并且莱没有合理地相信她同意,他就会犯下罪行。

  Len v Claire(1861 年侵害人身法)

  为了确定克莱尔的罪责程度,双方 ss。47 和 20 需要考虑。

  在 s 下。47 犯罪行为被定义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攻击。

  在 R v Miller [1954] 2 QB 282 中指出,实际身体伤害是指任何可能影响受害人健康的伤害。伤害不一定很严重,擦伤就足够了。

  男人的领域。47 成立于 R v Savage;R v Parmenter [1992] AC 714,其中上议院认为意图或鲁莽是充分的犯罪意图。不需要证明被告有意或鲁莽地造成伤害。
 

  可以争辩说,克莱尔既有犯罪意图,也有犯罪意图。通过推动 Len(攻击),她导致了他的跌倒(偶然)并且他的头骨骨折(实际的身体伤害)。但是,由于他受伤的性质,s。20也需要考虑。犯罪行为是伤害或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伤口需要破坏两层皮肤,并抽血。

  s 的男性区域。20 是由“maliciously”这个词决定的,意思是故意或鲁莽。
 

  在 R v Savage 中;R v Parmenter 已确定被告只需有意或鲁莽。无需证明被告预见到真正严重的损害或已发生的确切损害。

  Claire 可以争辩说,当她推动 Len 时,她并不是故意这样做的,需要考虑她是否预见到她的攻击会造成任何伤害。两个ss。47 和 20 指出,鲁莽行为可构成充分的犯罪意图。这里的决定性因素是莱恩跌倒后颅骨骨折。尽管很难确定颅骨骨折是否属于 s 的定义。20,然而,由陪审团决定这种伤害是否构成真正的严重伤害将是一个问题。如果可以证明颅骨骨折确实被归类为伤口,那么克莱尔将犯下第 s 条的罪行。20. 但是,如果这种类型的伤害不属于 s。20,那么她将触犯第 47 条下的罪行。
 

  克莱尔醉酒的事实不是有效的辩护,因为两者都是 ss。47 和 20 是基本的故意犯罪,自愿醉酒不能作为此类犯罪的有效辩护。
 

  如果可以证明 Len 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他有犯下性侵罪的犯罪意图,她就可以为自卫辩护。如果个人确实认为存在危险,即使该信念是不合理的,他也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进行自卫。
 

  然而,克莱尔的后续行为可能相当于电池。殴打行为是对受害人实施非法的人身暴力。罪行的存在不需要伤害。殴打的罪魁祸首是故意或鲁莽地实施非法暴力。
 

  Claire 脱掉 Len 的裤子并在他的身上涂上“强奸犯”口红的行为,可能相当于电池。由于被告人没有必要受到任何伤害,因此可以辩称她故意施加了非法暴力。她不能依靠自愿醉酒作为防御。  深圳律师事务所

盐田律师解答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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