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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刑事司法系统

时间:2021-08-12 11:58 点击: 关键词:刑事冲突,民事冲突,爱尔兰受害者,

  在对抗性刑事司法系统中,犯罪受害者几乎完全无法在应对被定罪的罪犯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受害者被定义为一个相当“黯然失色”的人、“被遗忘的人”或“职业参与者眼中的非人”——在他或她的冲突中失去财产并在程序上沦为仅作为检方的证人和线人的地位。凯里解释说,此类第三方的参与权被拒绝,因为它“威胁要挑战我们对刑事司法程序目标的整体看法”。这一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国家为了公众的利益起诉犯罪,因此受害者可以被驱逐出程序。这似乎不合逻辑,因为 McGrath 恰如其分地指出“公平决定了应该允许首当其冲的罪犯的罪行发言。
 

  本论文的目的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探讨另一种“伸张正义”方式的可能性;一种在保护犯罪者权利的同时,力求将受犯罪最直接伤害者的声音引入我们的司法系统。
 

  第二章回顾了受害者在当代的作用,因为直到 20 世纪下半叶,受害者的权利才开始再次得到维护。它还讨论了对受害者的兴趣复苏背后的原因,特别是受害者支持团体的发展。第三章侧重于将受害人的观点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受害人影响陈述。它通过对三个著名的爱尔兰案件的审查来检查失去亲人的亲属是否适合提供受害者影响声明,并确定了受害者影响声明可能对刑事审判造成的三个主要问题。
 

对抗性刑事司法系统
 

  按照惯例,法律对刑事冲突和民事冲突进行了区分。充分参与您自己的冲突以民法为前提。这种做法不适用于刑事司法系统,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程序从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某事转变为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克里斯蒂观察到,随着这样一个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统的建立,受害者被“完全排除在舞台之外”,被“剥夺了充分参与系统的权利”。
 

  直到 19 世纪,犯罪的受害者仍处于普通法刑事审判的中心。除了由总检察长起诉的叛国罪国家审判外,受害者负责调查针对他们犯下的罪行、确定犯罪方以及逮捕和起诉该方。国家干预只是为了支持受害者的努力;没有作出重大努力来取代受害者的立场。
 

  这种系统的一个固有问题是产生的功率不平衡。一个占主导地位和富有的罪犯可以恐吓破产的受害者,从而逃避任何法庭听证会。在我们历史的那个阶段,如果有对受害者权利概念的认识,可能会更迅速地承认,当时对受害者施加压力的繁重的起诉任务是不公平的,应该承担更多的负担。由国家携带。多年来,随着警察服务的引入,与财富和社会影响力悬殊相关的刑事司法程序失衡开始得到恢复。
 

  随后,警察获得了调查权。该过程的最后一步是 1974 年《犯罪起诉法》,该法设立了独立的检察长办公室(“DPP”),以国家名义承担起诉的责任。该办公室的设立首先在英格兰发展起来,治安法官(“JPs”)由此成为严重犯罪案件的普通检察官,可被视为代表刑事审判专业化和消除在普通法存在的大部分时间里作为刑事审判典型的业余主义。在一百年内,对刑事犯罪者的自诉在英格兰和爱尔兰几乎消失了。
 

  由于他们的新对手国家,这种权力平衡的转移使犯罪者处于“失败者”的新地位。为了解决这种新的不平衡并保护被指控的罪犯,已经制定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帮助罪犯清楚地陈述自己的案件,并保护他或她免受不公平的起诉和惩罚。已向犯罪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并引入了严格的法律规则来指导提供证据的方式。显然,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已经开始主导刑事司法审判和报复的过程。我们很少想到受害者,他们今天具有“起诉的纯粹证人”的地位。
 

  受害者权利运动

  自 1970 年代初以来,受害者权利的讨论开始时,人们越来越关注受害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作为证据的来源。有一种模糊的感觉,可以做更多的事情来改善受害者的处境。为实现改革,成立了一系列小型宣传小组。1975 年,在英国,第一个受害者支持服务机构在布里斯托尔成立。在警察、缓刑和社会服务部门的支持下,随后几年建立了类似的项目,最终于 1979 年创建了一个英国国家机构。
 

  受害者支持于 1985 年在爱尔兰成立。通过该中心和爱尔兰各地的数百名志愿者,受害者终于得到了认可。该支持中心为受害者提供了原本无法获得的急需信息和支持。由于其创始人德里克·纳利 (Derek Nally),受害者支持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服务,可以减少受害者的痛苦。该组织严重依赖政府支持,自 1985 年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在确定向受害者提供的额外“支持”时,必须处理受爱尔兰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所有实质性权利。
 

  爱尔兰受害者的待遇

  爱尔兰宪法第 40.3.1º 条规定,国家“……通过其法律 [应当] 捍卫和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同样,《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ECHR”)第 1 条要求所有成员国(爱尔兰是其中之一)“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人都享有 [ECHR] 及其实质性协议”。这些标准将国家置于积极捍卫爱尔兰所有人的人权和宪法权利的授权之下,这一授权既适用于犯罪受害者,也适用于其他人。针对个人的刑事诉讼通常构成对其受保护权利的侵犯,国家必须确保其法律为此类侵犯提供补救手段。然而,无论是《宪法》还是《欧洲人权公约》,阐明受害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在刑法领域,人权倡导者的主要关注点是承认和保护被告的权利。然而,在立法和行政层面,已经开展了很多活动——事实上,《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职权受害者伸张正义的基本原则宣言》中阐明的许多权利已经成为爱尔兰的一部分法律。爱尔兰尚未尝试系统地规定受害者的权利——我们最接近的是 1999 年出版的《受害者权利宪章》,该宪章根据其自身的条款并未试图规定任何权利。
 

  许多这些措施,特别是与性犯罪有关的措施,在没有任何承认的情况下得到批准,但没有承认刑事司法系统的公共程序取决于受害者的私人决定以进行煽动。除非受害者决定向爱尔兰警察局提出正式投诉,否则起诉犯罪的专业化系统将处于休眠状态。
 

  未能阐明受害者的权利至少部分是刑事审判程序变化的结果:受害者的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已包含在整个社会的福利中,以民进党为代表。

  受害者参与的目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可以说正在出现的受害者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分为两类,即“实质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前者通过提供各种服务来改善受害者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吸引她参与其中,但不为她提供对过程本身产生影响的手段。后者显然更具争议性,并引起一些重要的原则问题。它们通过协商或参与,使受害者有机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审判前和审判后影响某些决定。

  大体上,很少关注为犯罪受害者提供程序权利。Ashworth 认为,在满足受害者方面,实体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一样有效,但没有程序性权利的缺点,Fenwick 认为,赋予受害者 [程序性] 权利是改善其地位的适当且可取的手段。科菲概述了排除受害者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论据。特别是,刑事司法系统建立在公正的概念之上;但是,如果受到犯罪受害人的错误影响,司法机关和陪审团在裁决过程中可能会不偏不倚。
 

  受害者程序权利的出现可以说预示着向受害者最初在系统内所占据的位置的转变。自 1993 年引入允许在量刑中使用受害者影响陈述(有时称为“VIS”)的立法以来,目前可能正在发生一种明显的趋势,即向“私人”而不是公共秩序的刑事诉讼程序。
 

  受害者影响声明是一项相对较新的刑事司法倡议,旨在将犯罪后果个体化,以显示犯罪如何影响受害者的所有特殊性和人类特殊性。在这样做时,人们普遍预计,受害者对法律程序的总体挫折感和疏离感将通过增加他在法庭上的参与感和公平待遇而明显减少,最终恢复他的尊严。
 

  受害者影响陈述

  受害者影响陈述的出现

  《1993 年刑事司法法》(“1993 年法”)第 5(1) 条规定:

  “在确定因犯罪而对某人判处的刑罚时……法院应考虑并在必要时收到有关犯罪对人的任何影响(无论是长期的还是其他的)的证据或意见书罪行是针对谁犯下的。” (强调)

  鉴于 1993 年法案第 5(3) 条规定,提交受害者影响陈述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法院正在确定对某人犯下的罪行的刑罚……法院应根据犯罪所针对的人的申请,听取犯罪所针对的人的证词关于罪行在被要求这样做时对该人的影响。” (强调)。

  
  受害人影响陈述书的功能是解决被告罪行的不利影响,即在涉及暴力或性犯罪的案件中,“受害人对他或她遭受的情感、身体或经济伤害的看法和表达”。

  这项立法绝不是激进的一步,美国、加拿大和南澳大利亚在 1980 年代已引入了类似的规定。

  尽管如此,受害者影响陈述的使用可以说是将受害者以前的被动角色转变为可以在审判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一方。受害者支持工作者建议受害者希望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因为他们希望以某种方式参与他们认为是“他们在法庭上的日子”。受害者支持工作者的意见是,绝大多数出庭的受害者只是希望得到承认,而不关心结果,除了有罪判决。他们只是寻求证明他们所说的是真实的。受害者支持工作人员还坚持认为,受害者影响声明的目的不是影响量刑,而是为受害者提供急需的声音。然而,阿什沃思确实指出,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总是会询问受害者的意见。(都来自同一个来源?)

  谁是受害者?

  谁应该被允许准备和提交此类陈述:事实上,谁构成了受害者?因此,1993 年法案中的上述条款对“受害者”采取了狭义的定义,似乎排除了诸如凶杀案受害者的死者亲属之类的间接受害者。Spungen 承认,这可能需要对“受害者”一词进行更广泛的定义,或者可能需要法院对其进行解释,以便将谋杀案中的共同受害者包括在内,以行使 1993 年法案的这一规定。在提到凶杀案时,太多人仍然在“受害者已死”的概念下运作,而没有承认正在经历二次受害的凶杀案的共同受害者。

  在美国,谋杀受害者的亲属在审判时作证是很常见的,而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正在为失去亲人的家庭提供在量刑阶段发言的能力。在爱尔兰,这项规定已包含在“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倡议中,但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先例,即可以为凶杀案受害者的幸存亲属提供一个平台,可以在法庭上提交受害者影响声明。

 

  一位共同受害者发表的最突出的声明之一是玛丽·墨菲 (Mary Murphy) 在 2004 年发表的声明。 作为布莱恩·墨菲 (Brian Murphy) 的母亲,她于 2000 年 8 月在都柏林伯灵顿酒店的安娜贝尔俱乐部外遇害,墨菲夫人谈到了什么她对审判和她对司法系统的批评有所期待。
 

  审判的任何部分都没有像布赖恩·墨菲(Brian Murphy)家人的受害者影响声明那样获得公众关注。媒体的关注促使社会普遍思考谋杀受害者家属的困境以及在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使用受害者影响声明的适当性。
 

  死者的母亲玛丽·墨菲 (Mary Murphy) 首先概述了她发表声明的原因——主要是她对儿子的深深爱意,并且不得不保持沉默这么久。她继续指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她感到“受到攻击”,而且仅她的受害者影响陈述就代表了布赖恩及其家人的声音,而媒体和被告自始至终都有发言权。在她的受害者影响陈述中,她的目标是向听众介绍“被审判过程非人化的布赖恩墨菲”。回忆起他的死对她和她的家人的影响,她详细描述了他们不得不忍受的痛苦程度。法庭是表达情感的地方吗?我们能否对我们的法官有足够的信心来听取感人的受害者影响陈述,但又不允许它对他们通过的判决产生太大影响?

  

  在此声明之后,她的丈夫和女儿也提供了证词。总共给了墨菲一家一小时的时间。在总共耗时三十四天的审判中,即使是对受害者影响声明的坚决批评者,也不能说给墨菲一家的时间过长。虽然它可能不是有意设计来引起对受害者的同情并同时引起对被告的反感,但毫无疑问,这可能很容易成为结果。

  案例研究二

  在人民 (DPP) 诉韦恩·奥多诺霍 (Wayne O'Donoghue) 谋杀罗伯特·霍洛汉 (Robert Holohan) 一案中,发表了另一份有影响力的受害者影响声明。O'Donoghue 承认误杀了他 11 岁的邻居 Robert Holohan,在陪审团审判后被判无罪。在审判的量刑阶段,Robert 的母亲 Majella Holohan 制作了一个 VIS,她用它来讨论某些在审判中没有出示的证据。

  虽然已向法官和律师提供了她的受害者影响陈述的副本,但霍洛汉夫人离开了这个剧本,以提及无关的法医证据。她提到在她儿子的身上发现了精液,并质疑为什么从她儿子的手机上拨打了紧急电话,为什么他的手机上没有指纹,为什么他应该见面的时候脚上没有穿跑步鞋O'Donoghue 在路上骑自行车时。O'Kelly 有理由支持 Holohan 夫人的评论,如果我们的司法系统不允许提供完整的证据,除非检方绝对确定它会站起来,那么司法系统正在预先判断这个问题。预先判断根本就不是正义。

  Holohan 夫人的“受害者影响陈述的无脚本附录”并未影响对 Wayne O'Donoghue 的判决。被告的律师强烈反对 Carney J. 关于上述指控,特别是因为这些指控并未包含在听证会前向法律团队展示的 VIS 中。Carney J. 警告说,任何故意滥用受害者影响程序的犯罪受害者都将受到法院的严惩,法院也将面对小报对他们的任何毒液。他进一步告诉霍洛汉夫人,她会对他将要判处的刑罚感到不安,因为他只能处理他听到的证据,他判处奥多诺霍四年监禁。第二天的媒体报道对这么短的一句话表示愤慨。

  在此案中一直非常关注的媒体在 Majella Holohan 的 VIS 之后表现出明显的态度变化。以前 O'Donoghue 一直是令人遗憾的主题,许多媒体报道描述了罗伯特·霍洛汉(Robert Holohan)的死——卡尼 J. 也是如此——就戏弄而言,现在普遍强烈抗议,呼吁民进党解释为什么有些证据没有带入审判。Carney J. 在他的判决中非常明确地表示,他是代表国家对 O'Donoghue 判刑,审判不是死者家属与被告之间的较量,而是国家与被告之间的较量。这样做时,他强调,虽然受害者的家人可能会提出受害者影响陈述,但绝不会使用它来使法院进行报复性判决。
 

  对抗性刑事司法系统
 

  在最近对 Ronald McManus(最广为人知的 Ronnie Dunbar)因杀害 Melissa Mahon 的审判中,另一份备受瞩目的受害者影响陈述书也发表了。麦克马纳斯被判无罪,但被判犯有误杀这名 14 岁女学生的罪名。

  在量刑听证会上,White J. 要求检方律师提醒法庭,当 Melissa 于 2006 年失踪时,Mahon 一家的态度。法庭听说他们与 Gardaí 不合作,最初拒绝声明她是失踪是因为她的母亲说她当时在 HSE 的照顾下。在控方律师宣读的简短的受害人影响陈述中,受害人的母亲玛丽·马洪说,她和与梅丽莎最亲近的女儿莉安娜曾企图自杀。她说“梅丽莎是她的孩子,她的整个生命都被她的死撕裂了”。她说这对整个家庭产生了情感上的影响。White J. 表示,因此在他看来,受害者影响声明是“极端虚伪的”。

  Mahon 家族的 VIS 并没有影响 McManus 的量刑。White J. 依靠其他因素对这名少年的过失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White J. 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判处无期徒刑,但麦克马纳斯的罪行非常严重,值得判刑。不像韦恩·奥多诺霍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一直感到懊悔,麦克马纳斯在怀特 J. 看来是“轻蔑、轻蔑,如果不是对 [他的] 周围环境的蔑视。. .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 有利于 [他] 的减轻因素。” 法官在判决结束时说,“我戴眼罩是完全错误的”,在量刑时没有考虑到麦克马纳斯的态度和举止,他缺乏悔意和他以前的坏性格。

  如果可以确保在每个案例中都客观地对待受害者影响陈述,就像在上述三个案例研究中那样,那么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受害者的家人,都不会反对陈述它们。但是,如果受害者影响声明要影响量刑,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受害者影响陈述的问题

  现在可以简要提及引入受害者影响陈述的三个特定问题 - 量刑差异、受害者影响陈述程序的不一致,以及使受害者的报复表达合法化的可能性。

  量刑差异

  根据 Ashworth 的说法,Guiry 承认某些受害者影响陈述过分强调犯罪对受害者家庭的影响,无视量刑听证会的目的,并引入了与该特定被告的应受指责无关的信息。

  在 The People (DPP) v Cooney 一案中,申请人被控谋杀,但承认过失杀人罪,DPP 接受了这一请求。他被刑事上诉法院的初审法官判处 14 年有期徒刑,他对判决的严重性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 14 年的刑期太重,在评估适当的刑罚时,将以下因素视为相关因素:申请人的悔恨、他从一开始就认罪、没有先前使用过的证据暴力,他没有吸毒问题,没有迹象表明他习惯随身携带一把刀,在精神科医生看来,他在正常情况下不是一个暴力类型的人,而且他康复的希望是合理的。在施加 8 年期限时,似乎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希望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为申请人在隧道尽头留下一些光亮的愿望的影响。

  当然,犯罪者可能会被判处过轻的刑罚,而这并不能反映其罪行的严重性。自 1993 年法案实施以来,DPP 可以向刑事上诉法院申请复审判决。在强奸案中,法院可以将量刑调整到与 The People (DPP) v Tiernan 案的裁决相符的水平。在本案中,Finlay CJ 表示“强奸罪必须始终被视为我们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因此,严重的性犯罪吸引了这样的判决,平均而言,比对强奸罪判处的判决更重。过失杀人。在其他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情况下,有望达到与其他指南判断一致的水平。

  然而,随后在 The People (DPP) v McLaughlin 一案中,Tiernan 的裁决并未适用,该案中,被告被判犯有强奸罪,并向接受该裁决的受害者提供赔偿。被告随后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申请人以判刑过轻为由申请复审。刑事上诉法院在判处监禁时表示,每个案件都应根据自己的事实和情况处理,只有“特殊情况”才能证明量刑法官不对强奸判处监禁。申请人的律师提出,支付金钱不能“胜过”Tiernan 中规定的原则。

  在 The People (DPP) v C 案中,Murray J. 宣称没有判例规定向强奸受害者支付赔偿与判处监禁不一致。事实上,他补充说,这与 1993 年法令第 6 条的明文措辞相冲突并矛盾,该条文指出,支付赔偿的指示可能是“以任何其他方式与他打交道,或除了与他打交道”。此后,法院完全可以酌情决定判处的适当刑罚。

  受害者影响陈述不一致

  如前所述,1993 年法案第 5(3) 条规定,提交受害者影响陈述不是强制性的。在 Brian Kearney 被判谋杀其妻子 Siobhan McLaughlin Kearney 后,White J. 决定不允许 McLaughlin 一家在法庭上宣读 VIS,这凸显了当您查看此案的事实时存在极大的歧义。被告人科尔尼用胡佛弯曲,将其绕在受害者的脖子上,然后将其绑在浴室门把手上,试图让她的死看起来像自杀;随后,他抛弃了他们唯一的孩子,一个 3 岁的儿子,以便他可以出去工作。仅就本案的事实而言,可以争辩说,受害者的家人应该被赋予在法庭上提交受害者影响陈述的权利。相反,法律改革委员会指出,那些主张强制性受害者影响声明的人“不信任法官在此类证据中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然而,有时允许陈述,有时不允许,这种不一致——就像量刑不一致一样——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来说都是不令人满意的。同样,为了表达对受害者影响陈述的担忧,检察长呼吁实施立法来管理受害者影响陈述,因为“一些法官对这种做法持一种看法,而另一些法官则对这种做法持不同看法。” 有时事实并非如此,这种不一致——就像量刑不一致一样——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来说都是令人不满意的。同样,为了表达对受害者影响陈述的担忧,检察长呼吁实施立法来管理受害者影响陈述,因为“一些法官对这种做法持一种看法,而另一些法官则对这种做法持不同看法。” 有时事实并非如此,这种不一致——就像量刑不一致一样——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来说都是令人不满意的。同样,为了表达对受害者影响陈述的担忧,检察长呼吁实施立法来管理受害者影响陈述,因为“一些法官对这种做法持一种看法,而另一些法官则对这种做法持不同看法。”

  受害者影响陈述:修复还是报复?

  受害人影响声明的第三个问题是它可能授权受害人表达报复,特别是在陈述人偏离所提交陈述内容的情况下,其中涉及对被告的毫无根据的指控。值得一问的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有机会质疑受害人影响陈述,例如,对受害人进行盘问或制作独立报告,这些报告可能与受害人关于他或她从犯罪中恢复的程度的陈述相矛盾。然而,为被告提供这样的机会可能会使受害者成为刑事审判的独立参与者,这一程序在宪法上可能存在问题。

  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的关系

  平衡受害者和被告的权利

  既然确立了受害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了以民进党为代表的公众利益,刑事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就在社区和被告之间,人权文书的主要重点是确保对被告进行公平审判。

  《宪法》第 38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6 条都以被告为中心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或起草。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切审判应当依法进行,要求“一切刑事审判应当按照正义理念进行,程序应当公正,被控人应当有机会进行审判。为自己辩护。” ECHR 第 6 条的每一项规定都规定了面临刑事审判的人的权利,包括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代表和援助的权利、盘问控方证人的权利以及如有必要,可使用口译员。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任何犯罪的最深远影响都由受害者感受到,但传统上刑事司法系统一直集中在罪犯身上。然而,国家和国际人权文书对被告权利的关注并非没有道理。毕竟,面临审判的是被告,如果被定罪,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尽管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同等保护,但犯罪受害者的权利似乎变得不如犯罪者的权利重要。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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