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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律师谈医院无手术资格致病人术中死亡

时间:2022-01-18 14: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医疗事故律师,医疗损害

杨某因头昏眼花到医院就诊,院方告知并承诺:“此病可以在这家医院手术治愈,请昆明一家医院的专家来进行手术”,病人见医生满怀信心,于是同意动手术。不料在手术过程中意外死亡,医生告诉他是由于病人手术过程中发生血压升高.心脏骤停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家人事后才知道,院方并没有安排昆明一家医院的专家前来手术,而院方的外科医生也没有相关的手术经验。深圳医疗事故律师为您分析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由于头晕不适,到昆明安宁一家医院就诊,入院诊断:“眩晕病因待查;3级极高危组;睡眠障碍;脑梗死;肾功能不全原因待查。医院对患者进行完善相关的辅助检查、改善眩晕.改善循环、脑细胞营养等支持治疗,数日后出院。

 

  从医院住院的当天,病人因“反复背痛4天”再次入院住院四科,初步诊断:1.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高心病;3.腔隙性脑梗死(左基底节.双侧侧脑室旁)。

 

  再入院第二天,16:10时,病人在导尿室行冠脉造影检查,于16:40分造影结束,提示冠脉三支病变,判定回旋支为血管,经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后,进行了回旋支病灶处理。在16:55分时,发现动脉血压降至80/5mHg时,初步考虑了介入导引管,撤走导引管,但血压仍然较低。心影增大及出现急性心包填塞后,于17:10分心脏彩超检查确认有中度量心包积液,马上做床旁心包穿刺,约800ml不凝血,随后继续输血,经胸外科医师于19:20进行剖胸探查,心包膜开窗减压,发现大量鲜血流出。

 

  待外院专家20:15分后再继续处理,在此期间病人出现心跳停止,予胸腔内心脏按压后心跳恢复血压升高。术中左回旋支起始段心外膜下血肿,术中血压偏低70/40m,因发生心脏骤停而给予输血.扩张.肾上腺素等静滴,同时行心脏按压,病人经抢救无效于21:49分死亡。

 

  王某意外死亡,让妻子女儿悲痛欲绝,在征询律师意见后,她们决定进行维权。

  代理人在查阅有关住院病历和手术资料后,发现医院有明显诱骗行为,夸大医疗技术水平,诱骗病人动手术,并在手术过程中,并未充分履行诊疗义务。为此,决定先与医方协商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2015年1月28日,经昆明一家医疗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安宁一院与病人杨某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主要因素。鉴定人指出该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术前准备不足,病人杨某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术前缺乏心脏彩超评估。手术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2.缺乏有效的急救措施:医院缺少心外科的支持,3.在病人杨某心脏介入治疗过程中,因实施心包填塞而实施心包穿刺引流的时间延迟,造成最佳手术时机的延误,再次进行开胸探查手术,手术路径选择不当,出血部位未及时发现并处理。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谈医院无手术资格致病人术中死亡

 

  这家医院承担了65%的责任

  案件经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鉴定结果基础上,法院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与病人杨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负主要责任。判决该医院30日内一次性赔偿其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住院饮食津贴.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用.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其他65%责任,也就是26万多元。没有任何一方对此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本例从上述诊断和治疗过程看,病人杨某系原发冠心病.心肌梗死、高心病是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的主要原因。而且这家医院也是为及时有效地治疗病人病情而采取的手术治疗措施,与此同时,法庭审判确定为病人杨某做手术的医生虽然并非昆明一家知名医院的专家,但确系该医院请的外院专家。据《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记载,该院在为病人杨某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过错,主要原因是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应急预案不足,心外科技术支持不足,心外科技术支持不足;在手术过程中造成抢救时间的延误,这是病人杨某死亡的直接和最主要的原因,所以这次医疗损害可以判医院承担65%的责任。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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