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是非常重视的事情,但是医院的不负责却关乎到产妇和胎儿的安全,深圳医疗纠纷律师带您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她与丈夫于201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王女士自发现怀孕以来一直遵照医生的嘱咐,定期来医院做孕检,得出的结论都是“正常”还是“发育良好”,让王女士吃下粒粒“定心丸”,期待宝宝健康可爱。
2017年7月1日上午,因王女士的预产期已超过4天,且胎心监测不稳定。早上9点方便去医院要求住院,妇产科医生告诉:过预产期两周都是正常的,就算要处理也要一周后,让王女士回家等几天。七月四日凌晨1点35分,王女士觉得羊水已经破了,立即由她的丈夫和两人的母亲护送到医院的妇产科,科里没有接诊的医生,只有一位护士来接诊:“晚上不处理,要等到天亮再去。”"家人强烈要求留院观察,以确保王女士及胎儿生命安全。此时护士才给王女士办理了住院手续,填写完表格已经是凌晨3:30。住院手续办好后,医生让王女士去病房休息,而忽略了待产期间王女士的监护。
按照医院长期的医嘱,医生要求对胎儿每两个小时实施一次胎心监护,但王女士一走进病房,于2时50分就有王女士的胎心监护一次,此后就没有向王女士询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监护。一直到9点30分,院方对王女士的胎心进行二次监护,这次监测发现王女士胎心有时无,医生采取剖宫产术,10时38分剖宫产。但是由于胎儿缺乏实时监测,造成胎儿长时间在宫内窘迫缺氧,婴儿一出生就奄奄一息,出现了呼吸道大量出血症状。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终于还是没能挽回这名孩子的生命。
评估结论
通过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新生儿的死因进行鉴定,认定“因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后,医院仅支付了4万元丧葬费用,家属认为,因医院不负责任及长时间拖延,造成了孩子的死亡。为了保障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了确定本案的过错责任,双方同意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昆明医学会进行鉴定。(二)昆明医科大学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毒)字第D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送检D234号”鉴定意见为:“1.送检D234-1(AFM)”。2.2017D234-1(心)中定性未检出吗啡.06-单乙酰吗啡.海洛因.可待因.氯胺酮.美沙酮.甲基苯丙胺.苯丙胺.麻黄碱.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速可眠)?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咪达唑仑.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多虑平.氯氮平.卡马西平和有机磷农药(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对硫磷)及鼠药毒鼠强。
根据昆明医学会《昆医鉴(伤)》(2018)04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在为王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医院对产妇王某某孕期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一直服药不能恢复正常水平及产妇体重增加的情况下,孕妇王某某入院时胎心监护为II类胎监,对胎心进行不及时复查,胎心骤降后,未见胎心下降者(9点52分以后),胎儿有未进行胎心监护的情况;③胎儿宫内窘迫,出生时严重窒息,该院未对王某某母亲的病情进行严重程度评估,新生儿复苏后采取的抢救措施不到位,转介时间选择不当;④病案文书书写不规范(如没有儿科转诊记录)“医院的过错与病人王某某之女死亡有因果关系”影响因素的大小是主要因素。”
裁决结果
2018年7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赔偿王女士医疗等经济损失467,688元,。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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