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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纠纷律师解读医院产检没发现胎儿脑畸形

时间:2022-01-19 15:04 点击: 关键词:深圳医疗纠纷律师,损害赔偿

       孕妇产检没有发现胎儿畸形,生下畸形儿,家长告医院深圳医疗纠纷律师为您解读案例。

       摘要

  1.一家妇幼保健院未充分注意并告知义务,致使王某某丧失了优生妊娠选择。妇幼保健院应对王某某的父母和侯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在残疾补偿方面,残疾补偿针对的是受害者由于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收入下降。由于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缺陷儿童的父母,法院并不支持其两人的主张。

 

  【另外的观点】因医院侵权和有缺陷儿童伤残结果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对其残疾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伤残不予支持。

 

     案件情况

  王某因怀孕于2011年7月13日前往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王某某因胎心监护不正常,于2011年12月23日至27日入院治疗。2012年1月19日至1月24日,王某某产下一子。入院后,由于发育异常前往儿童医院,诊断为脑发育畸形。

 

  2012年第一次起诉

  (一)判定意见

  1.某区妇幼保健院在被鉴定人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存在下列医疗过失:(1)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产前检查措施不够完善;(2)产前超声检查措施不健全,被鉴定人对胎儿的风险评价不够;(3)未履行充分通知义务;

 

  2.上文所述医疗过失使被鉴定人王某某失去优生怀孕选择权,导致有脑发育畸形缺陷的婴儿出生,但与被鉴定人的脑部发育畸形后果无关;

 

  3.由于被鉴定者年龄较小,而且各方面都在发展中,因此建议6岁时对儿童进行残疾评估;

 

  4.由于被鉴定者年龄较小,而且各方面都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建议6岁时依靠照护和照顾孩子的人数评估。

 

      (二)裁决结果

  初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在某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时,未充分注意并告知其职责,导致王某某死亡。侯先生丧失了优生学位权,使王某某蒙受损失。对一家妇幼保健院,他向侯某赔礼道歉、复健费用、合法交通费用、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某妇幼保健院驳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6年第二次起诉

  结案后,候某因脑性麻痹、精神发育迟缓等多次康复。今年二月一日,候某再次提起诉讼。

  法庭认为,支持已发生的部分,未发生的部分可在确定有关数额之后单独起诉。妇女儿童医院拒绝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018年第三次起诉

  2017年,候某因脑瘫、精神发育迟缓等多项原因接受治疗。2017年进行第三次起诉。

  鉴定意见

  法院鉴定意见,结论为:候某的残疾程度属六级,属于以护理依赖为主,护理时间以1人为主。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解读医院产检没发现胎儿脑畸形

 

  法庭裁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病人享有医疗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将病人及其家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医院违反告知义务,致使病人不能行使选择权利,导致病人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王某在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时,妇幼保健院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告知,导致胎儿畸形。

 

  此案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请求权损害赔偿的主体。关于(2012)通民初字第15300号案件,已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治疗王某某、候某过程中有医疗过错,已有两份有效民事判决将王某某送至被告进行产前检查,某妇幼保健院未给予充分注意和告知义务,促成了王某某侯先生失去了优生的选择。于是,某妇幼保健院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侯先生丧失了优生选择权,应对王某某和侯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权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王某某。本案中,侯某某、侯某某并不享有优生选择权,并非损害赔偿的主体。

 

  本案件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缺陷出生损害赔偿范围。尽管家长有责任抚养和教育子女,但是与养育一个健康的孩子相比,抚养一个残疾儿童需要承担更多的抚养和精神压力。至于额外的抚养费和精神压力,由于儿童残疾程度等因素不同,有关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就此案件而言,王某某、侯某某承担治疗先天性疾病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康复辅具费、其他护理费。

 

  考虑到正常儿童在六岁前需要单独照顾,一般照护费用不会增加为因出生而增加的特别照护费用。但是由于等待治疗脑部发育畸形,王、侯除了日常护理之外,还要承担额外的护理费用。所以,对于等待期所产生的护理费用,法院应该根据住院天数来决定。在评估报告中推荐的护理数量,并参考一般护理标准;等待六岁后发生的护理费用,作为缺陷出生增加的特殊护理费用。法庭依据鉴定报告推荐的护理数量。依靠照护的程度,参照一般照护标准计算到18岁后等候。对18岁以后发生的照护费用,可由王和侯自行主张。

 

  在伤残补偿方面,伤残补偿的对象是受害者因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从而造成收入下降。由于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缺陷儿童的父母,法院不支持王和侯的主张。

 

     二审法院裁决

  对病人来说,医院有权了解病人的医疗信息和选择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将病人及其家属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医院违反告知义务,致使病人不能行使选择权利,导致病人遭受损害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有效判决,王的母亲到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时,妇幼保健院没有充分注意和告知义务,致使王失去了怀孕优生的选择权,妇幼保健院要对王的父母作出回应。侯某合理损失应负责赔偿。拒绝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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