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手术后内固定材料断裂致截瘫医院康复指导不足要负责任吗?深圳医疗纠纷律师和您一起解读案例。
案件简介
病人李强于2012年11月4日住进丽江人民医院,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并植入了内固定物,原告植入了一种可永久不取出的内固定材料。2012年11月10日在全身麻醉下行L1腰椎骨折行切开、钉棒内固定术。手术后,主治医师也告诉病人家属的病人主要神经只是局部受损,并未完全断裂,若术后加强功能性恢复锻炼,病人完全有可能恢复站立。
患者于2013年1月17日出院,患者谨遵医嘱行功能恢复锻炼,直到2014年1月病人病情好转,大部分生活自理。一月末病人感到手术部位不适,遂在外院拍片显示:“内固定材料断裂”医生建议,如有疼痛可忍则不必匆忙取出。2014年7月,病人手术部位实在疼痛难忍,并于七月二十七日在该医院实施了“胸腰椎钉系统固定取出术”。手术后,病人即出现“腰椎后凸畸形,压痛,敲击痛,脐部截瘫,双下肢肌肉萎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后果。
李强因外伤来到丽江某医院接受治疗,不管医生指示还是手术治疗,都遵照医院的安排,但是医院没有做诊疗的义务,因为病人的工作疏忽导致病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钉杆系统内固定失败后,病人和家人一直沉浸在悲伤中。通过律师与病人的沟通了解,发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确存在疏忽诊断,导致病人损伤严重。根据病人李强的病案资料.诊疗过程,律师小组立刻拟定了维权方案。
审案一波三折
经过三次鉴定人律师介入后,首先向丽江一家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所的鉴定结果表明,此病例属二等医疗事故。辩护人并以此提起诉讼,丽江某医院对此结果持反对意见,遂再次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顾问认为这一结论不符合基本事实,李强夫妇也不同意鉴定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律师提起 医疗侵权诉讼。
审判期间,代理律师再次申请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结果如下:1.丽江某人民医院对病人的诊断治疗不充分,病人截瘫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2.李强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3.李强后期治疗费用共人民币6000元。经分析如下:1.病人因外伤性7小时后入院,左胸有明显的压痛,双下肢无法活动,肌力0级,感觉消失。MRI示:T3椎体压缩骨折,L1椎体骨折,椎体断端分离,向后上移,脊髓肿胀损伤,脊髓断裂,C3/4.C4/5椎间盘突出,L3/4.L4/5.L5/SI椎间盘向后突出。确诊:L1椎体爆裂骨折.滑脱并完全瘫痪。首腰椎骨折行滑脱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专家认为
医院完全性截瘫的诊断明确,手术方法正确,内固定器位置良好,术中已植入碎骨可促进融合,无过失;2.内固定器断裂,内固定器受力增加.腰部不正常活动.无法定期检查,手术后一年内固定质量等可能有一定的联系,而且.发现断裂是手术的并发症,因惠者2012年11月4日这次受伤严重,受伤后即完全瘫痪,因此,内固定器断裂与病人术前、术后截瘫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丽江市某人民医院对病人的治疗存在缺陷:
1.由于病人在住院期间护理不到位而出现褥疮;
2.出院医嘱太简单,对于病人出院后的康复指导不足;
3.内固定器质量问题不在本次鉴定范围之内;
4.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YFB-111-2001表1.运动障碍肢体瘫痪(脑损伤)的规定,被检测者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
5.后期需要促进骨折复位,功能锻炼,预防褥疮等对症支持治疗,这些费用总计人民币陆千元正(6000.00)。
法庭裁定
该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经云南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丽江某医院对李强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丽江某人民医院赔偿李强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康复医药费、30%的治疗费用。
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对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类似地,病人控告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对病人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与病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件中,李强和丽江某人民医院属于医患关系,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病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案件经过三家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才最终确定了鉴定结果。维权的过程实在是不容易的。所以,也要提醒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有高度的关注,对病人尽最大的关怀,以免病人遭受不应有的危险和伤害。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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