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时,往往会忽略其法定继承人尤其是配偶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虽然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社会背景不同,但都要求遗嘱内容不得违背本国的善良风俗。许多我们国家发展都将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明确相关规定可以在其立法中,比如法国民法典中第900条规定,遗嘱不得违反本国的善良风俗。瑞士民法典中也有一些规定,遗嘱的内容信息或者所附的条件就是如果没有违反善良风俗,无效。我国对于澳门经济地区的民法典中也这样一个规定,如果遗嘱的目的违反会计法律、公共管理秩序和善良风俗,该遗嘱无效。接下来就由深圳遗嘱律师为您讲解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
1、形式上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内容上的限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本身。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我国法律上对遗嘱的订立是自由的,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订立遗嘱,因为遗嘱人作为自己的财产权所有人,是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情况的,遗嘱的有效性也需要建立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上,所以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也需要符合规定。以上就是深圳遗嘱律师为您讲解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嘱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深圳遗嘱律师解析:未立遗嘱遗产 | 平等待遇:深圳遗嘱律师回答法律 |
透明与合理:深圳遗嘱律师论述法 | 和解与法律:深圳遗嘱律师阐述家 |
深圳遗嘱律师来讲讲房屋继承遗嘱 | 老年人遗嘱处分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