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动物致人损害,谁应负责?
近几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它们既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又伤害宠物.干扰环境卫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也不断出现,引发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安阳“狗咬人”事件迅速发酵,随后又发生类似事件,有狂犬病主人遛狗不牵绳争议,声称咬到你赔十万,而最后一名受害者只能拿着狗遛狗不牵绳,并声称自己被咬伤,最后一次受害者只能拿命控告的事件。在此事件中,狗咬而无人处置,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在此基础上,再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
要点分析
1.动物饲养者.管理人的确定。
饲养人一般是指动物的所有者,即对动物拥有占有.使用.获得,处分权的人。一种动物的管理者,是指那些事实上由短期或长期支配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不拥有动物的所有权,而只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下直接拥有和控制动物。比如国家设置的动物园,如因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法律关系而对动物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主体。第三方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和被侵权人以外的人。
当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认定中,动物的饲养者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依据其是否处于管制管制之下。
2.饲养动物
至于饲养动物的定义,除猫狗等家养宠物外,家禽、家畜、动物园及驯化野生动物、例如旅馆看门狗、农场、农场、农场等为生产目的饲养的奶牛。教学所需马术表演及其他需要饲养的马等,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饲养动物”。
3.动物致人损害特别条款
从民法中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条款可知,其特殊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饲养者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伤害。二是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切,均因其行为本身不合法增加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为达到教育、惩罚的作用,不再规定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总则划分责任
对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章第九章以7条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其中包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禁止饲养的有害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动物园动物对人的损害责任;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的损害责任;第三人有过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范围。
1.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院认为,该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所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证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害结果的被侵权者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负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者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对饲养动物违反致害责任应由专门负责,并应符合致害一般责任条款,并须具备特别的构成要件,如:“违反管理条例”、“不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此处所称“管理条例”,是指《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2.绝对责任情形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适用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其他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狗被禁养的狗数量较多,它们被禁养的狗数量多,并且饲养者.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令,该条赋予饲养者.管理人更多的责任,如被侵权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不得以被侵权者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禁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属绝对责任,饲养人.管理人对造成损害结果,应负全部责任。
3.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案件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放生的动物在逃离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侵权责任。按照该法,如果饲养动物因长期遗弃.逃逸而重新回到野生状态后造成损害,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具体损失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㈢混合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若第三人过失而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或向第三人要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按照该条的规定,在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对动物饲养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第三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总结
饲养动物的人应该遵守法律和规章,在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饲养宠物的同时,还应具备社会道德,对于自己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道歉,并给予适当赔偿;同时,有关部门也应积极处理,对受害者的要求作出及时反应,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近期类似“狗咬人”而受害人维权无门的情况再次发生。深圳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