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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刑事律师谈非法组织他人偷渡谋利

时间:2022-01-10 15:0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市刑事律师,共同犯罪量刑

  为牟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

  2008年8月,被告人田某1成立了鑫鼎宝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希望通过旅行社进行国际贸易,但事与愿违。无能为力,田某1遂伙同兄弟田某2.林某.张某等以每人4万元至6万元的价格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接着,被告人张某招到女大学毕业生聂某.童某.于某.从事翻译工作,并以商谈贸易为由,让外国公司出具邀请函,然后让偷渡人员作为公司经理到使馆申请签证,滞留在国外打工。

     其中,田某1.田某2负责编造假出国人员的信息;聂某.童某.于某.负责翻译出国人员的虚假信息资料并查找国外公司信息,骗取签证;2009年2-7月,被告人田某1等人利用这一方法,先后将7名偷渡者偷渡出国。

 

  稍后,因缉拿了2名偷渡人员,田某1等9人随后又将其抓获。检察官遂将被告人田某1.田某2.聂某.林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宾馆内,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对被告人田某1.田某2.聂某.王某.王某。法庭上,田某1辩称田某2是来找工作并在此借宿的,只是帮大家保管食物.送材料,对这一切都不知情。林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安排偷渡人员出国住宿,只是帮忙购买保险和飞机票。张某辩称,自己没有工作,帮助他人偷渡只赚了5000元中介费。
 

深圳市刑事律师谈非法组织他人偷渡谋利
 

  对共同犯罪的主犯应该怎样量刑?
 

  深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1.田某2.聂某.童某.林某.于某.某.张某.张某.王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方面,田某1作为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了全部犯罪活动,获取犯罪利益,田某2.聂某.童某.林某,以某一方为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全部犯罪行为,取得犯罪收益;田某2的作用比聂某大,其作用要大于聂某.林某.在该行为中,作为从犯,田某。林某。在他的帮助下,作用比聂某大。归案后,九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表现,公诉机关控告范围内的偷渡者均未离境。
 

  为此,深圳法院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田某1有期徒刑3年,罚款三万元;判处田某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二万元;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款10,000元;判处童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款1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款1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缓刑1年,并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款8000元;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款3000元;缓刑6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6个月,罚款三千元。深圳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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