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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再审期间即使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可再审程序?

时间:2021-11-19 13:42 点击: 关键词:龙岗区龙城国际律师,深圳龙岗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本文认为,无论是上述文章的标题还是最高法院关于案件裁判观点的结论,都不正确,确实误导了读者。本文作者搜索了案件原创,发现最高法院在“经审查认为”中写道,“案件涉及贷款发生于1992年,并于1993年到期。程长乐1997年承诺偿还杨振武欠贷款本金37万元,利息35.3万元。但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于2019年5月20日形成。单凭《贷款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时间,永昌信用合作企业催收贷款时,远超诉讼时效期。如果永昌信用合作局起诉请求杨振武偿还贷款,杨振武可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控。如果永昌信用合作企业能证明其直在向杨主张贷款债权,每次主张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于二审判决2005年12月27日作出,杨振武早就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并已申请9年再审综上所述,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在永昌信用合作局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杨振武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况。驳回杨振武再审申请。经赔偿的《关于办法》《关于《清武》的认定》已由法院《九条申请》的《关于批准》的说法作出了一项新的判决,即《关于批准法》的《九元申请,但在2005年驳回了6
 

超过再审期间即使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可再审程序?
 

  就之而言,最高法院在案件中的观点应该概括为: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超过再审法定期限提供证据的理由也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再审申请《关于》中,再审的情况下,没有很明显,最高法院在案件中的裁判观点并不是网上报道的“超过再审期间,即使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也不能启动再审程序”。请仔细阅读上述文章的读者仔细考虑,避免误导。

  为进一步辨别是非,本文作者搜索了最高法院类似的判断案例,并在此举了一个案例供大家阅读和加深了解。

  广东省金融有限公司、青岛吉通项目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青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最高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吉通项目有限公司、青岛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鲁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7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但逾期的新证据超出了法定证据。

  相关法条的“祝福”。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第387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拒不说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决的:

  (2)原判决和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深圳龙岗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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