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设有分部,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电话: 400-9969-211 微信: 12871...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

深圳律师咨询

开庭辩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荣誉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所环境

深圳律师咨询

律所环境

刑事辩护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深圳刑事辩护

主页 > 刑事辩护 >

深圳律师谈刑事诉讼中判决的可采性

时间:2021-08-11 15:04 点击: 关键词:概率优势,印度证据法,公司法,公司法

  法律制度的二分法——对当前问题的介绍

  也许人与兽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对社会的依赖以及社会的诸多特征,包括社会所依据和遵守的法律。我们意识到全球政治实体的形成及其随后制定的法律,使当今人类社会相对和谐地团结在一起;然而,就我们讨论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要研究在初级司法机构内形成两种不同的审判方法,这种方法在刑事性质的案件和民事性质的案件之间产生了区别——这种区别即使在今天的后殖民时期的印度语境,借鉴了英国法律体系的许多特征。[ 1] 我们现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特点。
 

  1.2. 刑事诉讼的特点

  在早期,刑法和民法之间没有真正的区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认识到某些罪行在性质上更为严重,并且由于它们对有关犯罪者的性格和随后的影响的不利反映。再次犯下的罪行需要代表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受害者;[ 2 ]因此,国家承担了对此类案件进行辩论的责任,因为此类犯罪本身不是针对个人的犯罪,而是针对社会的犯罪,并且通过刑事立法适当地加强了对此类案件的程序和惩罚。
 

深圳律师谈刑事诉讼中判决的可采性
 

  1.3. 民事诉讼的特点

  另一方面,民事案件构成了更广泛的犯罪,这些犯罪是由立法规定的,这些立法详细说明了在犯下立法规定的犯罪的情况下应遵循的程序。可以肯定地说,民事性质的罪行被理解为比刑事罪行相对较轻。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所采用的诉讼程序的性质不同,这一点很明显,下一节对此进行了规定。
 

  1.4.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刑事诉讼的严重性意味着需要更高程度的证据才能将一个人定罪。民事诉讼程序使用“概率优势”系统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和责任,而刑事诉讼程序要求被告人的罪行被证明“排除合理怀疑”。[ 4 ] 正如丹宁 J 在米勒诉养老金部长一案中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的性质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对一个人不利的证据如此有力,以至于只留下对他有利的可能性很小,可以用‘当然有可能,但不是最不可能’这句话来驳回,案件被证明是无可置疑的,但仅此而已就足够了”。
 

  因此,由于后果是可怕的,因此使用更高的标准来确定被控犯罪的个人的有罪。
 

  1.5. 不同程序产生的判决的相互可采性问题

  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相互可采性的概念从理论上讲,反之亦然,并得出其合乎逻辑的结论,这意味着反映案件事实的陈述,适用于所涉案件的适当法律以及分析得出的结论在一个程序中可以在另一个程序的类似步骤中使用(这两个程序是民事和刑事)。这一论点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既判力的概念可能适用于某些情况,其中一个法院已经确立了某些事实并应用了某些原则,而另一家法院调查了完全相同的事实和原则以确定不同类型的责任,但无论如何主要基于相同的前提。[ 6] 一个用来说明这个概念的著名例子是,例如,D 被判强奸 V。如果 D 随后起诉 E 诽谤,因为他写道 D 是强奸犯,那么问题是 E 是否可以举出 D 被定罪的证据以支持他的辩护请求。再者,如果C随后因强奸V而被起诉,理由是C是D的共犯强奸案的共犯,控方可否使用D的定罪作为对C不利的证据?如果 D 被判无罪强奸 V,则可能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即 D 和 C 是否可以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分别依赖无罪释放来支持他们否认强奸的事实。

  然而,也存在对这一原则的反对意见;墨菲在他的证据法中指出,对于使用先前的判决来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存在两种理论上的反对意见:第一,此类证据将仅仅是先前法院意见的证据,通过哪些陌生人(即非当事人)不受约束,也不应受到偏见。第二个是这样使用的判断实际上是传闻。
 

  1.6. 法定提及相互可受理性

  印度的民事法规没有特别提及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的可受理性。[ 9 ] 然而,关于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的可受理性,印度证据法 [ 10 ] 另一方面,提到了“其他”判决的相关性,以及在第 40、41、42 和43. 该法的计划是,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程序中的判决的可接受性是规则的例外,上述条款规定了此类例外特征。
 

  《印度证据法》第 40 条只是根据其他一些法律规则,将作为对既判力抗辩或其他类型抗辩的抗辩而运作的判决作出可受理的判决。本节不处理超出判决可采性范围的证据问题,因为既判力抗辩不是作为证据问题的抗辩,而只是作为不同于规则的程序问题的抗辩。的证据。
 

  第 41 条涉及通常所说的对物判决,即不仅对当事人双方而且对整个世界都具有决定性的判决。[ 12 ]

  第 42 条处理与公共性质事项有关的判决的可受理性;但此类判决、命令或法令并不是它们所陈述内容的最终证据。[ 13 ]

  第 43 节说,除 ss 中提到的那些以外的判断。40-42 是无关紧要的,除非此类判决的存在是有争议的事实或根据该法案的其他一些规定是相关的。[ 14 ]

  第 44 条规定,当根据 ss 收到任何判决、命令或法令时。40-42,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它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或者是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交付的。[ 15 ]

  2.1. 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可采性的案例分析

  与争议事实无关的交易,根据关联性一般规则,不予采信。[ 16 ] 先前判决的可受理性受 1872 年印度证据法的规定管辖,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可以使民事法庭的判决具有结论性。
 

  2.1.1. 2002 年之前的立场——VM Shah 作为该问题的权威案例

  在 VM Shah 诉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其他案件 [ 18 ] 中,主要问题是根据《公司法》[ 19 ]第 630 条的定罪是否符合事实。原告所载的案件以及为证明所提出的问题而提供的证据是该公司对该单位拥有租赁权。加入服务后,上诉人被引入占有。于其辞任及接受后,不再为本公司雇员。因此,上诉人被责令将该处所的占有权交付给该公司,但他没有这样做。

  上诉人争辩说,无论刑事法院记录的调查结果是什么,高等法院就上诉人根据《公司法》第 630(1) 条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责任予以确认,[ 20 ] 他们是鉴于民事法院记录的调查结果,不再站得住脚。因此,根据《公司法》[ 21 ]第 630(1) 条通过的命令是非法且不可持续的。本公司辩称,小诉讼法庭的裁决与证据相反,显然是不可持续的。受访者表示,鉴于刑事法院根据《公司法》第 630(1) 条记录的犯罪结果,[ 22] 通过的命令不会成为非法;因此,上诉人有可能被驱逐出境。
 

  法院在仔细阅读事实和先例后得出的结论是,民事法庭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并非通过本公司占有,而是从主要房东处获得独立的租赁权,因此,驱逐令被否决。因此,在上诉法院在重新权衡证据后适当考虑该裁决之前,如果有理由推翻该裁决,裁决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由刑事法庭记录的调查结果将被民事法庭记录的调查结果所取代。因此,民事法庭的调查结果优先于初审法庭记录的调查结果,特别是在针对该条款下的罪行的简易审判中。
 

  因此裁定上诉人并未错误占有该物业,因此根据《公司法》第 630 条 [ 23 ]对其定罪和处罚,并要求交出该公寓的所有权。
 

  2.1.2. KG Premshankar 案于 2002 年裁决后的法律地位变化

  在 KG Premshanker v. Inspector of Police and Anr. 案中。[ 24] 问题是基于同一诉讼因由的民事诉讼未决而撤销刑事诉讼。事实包括指控在拘留期间对警察进行殴打和骚扰的刑事诉讼,以及在此类刑事诉讼未决期间,原告就所指控的行为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但初审法院驳回了他更愿意提起的诉讼。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辩称,由于诉讼被驳回,民事法庭的裁决将占上风,因此对上诉人和其他人的刑事诉讼必须撤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是出于同一原因,如果满足 1872 年《证据法》第 40 至 43 条的任何条件,则民事法院的判决是否相关。法院认为,除非第 41 条另有规定,否则不能说同样是结论性的。因此,最高法院在 VM Shah 诉马哈拉施特拉邦案和其他案中提出的意见,[25 ] 刑事法庭记录的调查结果被民事法庭记录的调查结果所取代被认为不是对法律的正确阐述。因此,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最终结论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需要根据证据来决定,而这些证据将由当事人记录在案。
 

  2.2. 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可采性的案例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民事责任由民事法院确定,则该法院的判决将是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最佳证据,[ 26 ] 并且除非常特殊的原因外,判决民事法院的判决应被接受为当事人之间的结论。
 

  在 Seth Ramdayal Jat 诉 Laxmi Prasad 案中,[ 28] 被申请人通过质押珠宝从上诉人处获得贷款。随后,被申请人归还贷款,但被申请人归还后仍继续收取利息。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人承认有罪,审判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认罪对其处以罚款。被申请人提起了追回珠宝的诉讼,初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胜诉。上诉人倾向于对初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随后第一上诉法院以该判决是根据刑事法院的判决通过的证据不可采信为由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此后,被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上诉,高等法院在确定了实质性的法律问题后,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此案随后作为上诉人对高等法院命令的上诉提交至最高法院。主要问题是刑事案件中的认罪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受理。法院认为,第 43 条 [29 ] 使刑事法院的判决不可受理,因为确定民事责任,印度证据法第 58 条 [ 30 ] 进一步规定,承认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承认的事实在类似交易的民事案件中是可以采纳的。据称,对上述承认的任何解释都可以通过鉴证来决定,在本案中,上诉人先前已在刑事诉讼中承认有罪,因此,该承认将在民事诉讼中被采纳。参考第 43 节,[ 31] 规定,刑事案件的判决,只要是有关事实,就可以采信,否则就受到限制。认为民事诉讼也是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没有任何法规特别规定对此进行禁运,刑事案件的决定对民事法庭没有约束力。然而,虽然刑事案件的判决与证明其民事责任的证据无关,但他在民事诉讼中的承认被认为是可以受理的。
 

  本案的判决似乎宣泄了伍德罗夫·阿里在其关于证据的书中 [ 32 ] 中的观点,他指出:“当一方能够满足民事法庭对其索赔的公正要求并且结果成功获得了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的法令,刑事法院不会支持民事法院的裁决,而是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后者置于更高的位置它在行政系统中实际占据的位置”。本案的最终结果是,构成不同司法程序一部分的先前陈述被视为与本案有关的问题的相关事实。

  

  在上述讨论的背景下,需要进行简洁的审查。除了 1872 年《印度证据法》第 40 至 44 条之外,没有任何条款专门涉及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的可受理性,反之亦然,除此之外,现行判例法表明,关于承认可以通过鉴证来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先前在刑事诉讼中承认有罪,则该承认在民事诉讼中是可以接受的。

  关于民事判决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和可受理性,研究人员得出的结论是,1872 年印度证据法的出色设置为其他判决的可受理性提供了适当的标准和参数。然而,关于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可受理性的旧案,严格认为不能基于各种因素进行受理当事人,而不参照其他案件的判决”。

  研究人员在引入这一概念时考虑到了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明标准,并且先验的论点是,当事件构成同一交易的一部分时,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是可受理的。优先寻找真相,而不是迷失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在 Seth Ramdayal Jat v. Laxmi Prasad [ 34] ,根据研究人员的说法,这是正确的受理方法。关于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的可采性,由于 1872 年《印度证据法》中的法定条款规定了其他判决的可采性,但仍然在明确相关时使它们可采性,因此不存在歧义。   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解析养动物损害
深圳律师谈刑事诉讼中判决的可采性 http://www.shenzhencefa.com/xsbh/651.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