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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答如何比较刑事司法走向全球

时间:2021-08-11 14:51 点击: 关键词:刑事司法世界观,大众正义,价值中立

  在邀请读者分享他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世界观”时,理查德·沃格勒(Richard Vogler)为越来越多的学者表达了对比较刑事司法研究现状的不同程度和描述的不满,并发表了另一种自信的批评声音。Vogler 哀叹“当代理解刑事司法系统的方法的贫困和狭隘,以及在缺乏任何真正的比较或全球视野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理论问题”,Vogler 立即向他的同事提出了这一尖锐的挑战:

  造成这种事态的部分责任必须归因于学术界在为刑事司法程序提供任何一致指导方面的历史性失败。与人权、刑法和犯罪学方面的广泛而创新的工作相比,刑事诉讼领域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得到发展,并且继续被关于不同司法“系统”之间假定对立的徒劳和无理论辩论所主导。如果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工作原理没有更好和更深入的理解,*OJLS 370 就几乎不可能取得进展,国家改革计划将继续孤立地、没有理论指导地发展。
 

  在更具反思性的模式中,沃格勒的前言大胆猜测“从全球角度分析该主题的努力如此之少”,因为“不可能在一个以上的司法管辖区实现任何接近真正专业知识的东西”。“更有可能的是”,他沮丧地补充道,“在过去的一千年里撰写有关世界各地刑事司法的文章的想法实在是过于雄心勃勃了!”。
 

  尽管有这种谨慎谨慎的免责声明,《刑事司法的世界观》中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和比较调查实际上具有令人印象深刻的世界性、广泛性和包容性。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这是一篇值得仔细研究的文本。相反,沃格勒的主要困难在于牢牢把握住他叙事的雄心和发展。尤其是详细阐述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的任务,结果证明作者无法牢牢掌握。这种基础层面的不稳定性使对本书优点的任何整体评估变得复杂,并不可避免地限制了项目在实现其自定义目标方面的成功。
 

  《刑事司法世界观》的突出优点在于它所消化的事实信息的范围和细节。沃格勒对西欧相对完备的程序系统的讨论占据了本书的第一部分,远远超出了比较法教科书或以改革主义为主的政策导向出版物中的标准处理方式。现代法国和德国制度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它们的中世纪起源,“欧洲宗教裁判所传统”的演变是通过卡罗莱纳帝国(1532 年)和路易法典(1670 年)精心描绘的,直至其在拿破仑的不朽作品中的神化Code d'Instruction Ciminelle of 1808. Vogler 观察到:

  尽管在 1897 年和 1993-2000 年尝试引入更多对抗性的尝试有限,但 CIC 的主要架构在法国继续存在,并且在全球的 *OJLS 371 大部分地区已经采用并保留了它的版本。CIC 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它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为全球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主要模式。在描述了 19 世纪拿破仑法典在西欧和俄罗斯的传播之后,沃格勒接下来将注意力转向比较法标准规范中不太突出的主题。在这里,我们了解到希特勒和斯大林的极权主义政权滥用审讯程序。
 

深圳律师答如何比较刑事司法走向全球
 

  《刑事司法世界观》的第二部分探讨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传统”,从其 18 和 19 世纪英国和美国的英语历史起源开始。(在此之前,沃格勒解释说,“一个被动的、不设防的被告面对强大的司法调查官的困境与他或她的大陆同行几乎没有什么不同。”)从这些试探性的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成熟的、权利- 尊重在 1960 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Earl Warren) 的判例和 1984 年英国警察和刑事证据法 (PACE) 中具体化的对抗性法律框架。
 

  对抗性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也经常被引入以审问制为主的司法管辖区,首先是 1789 年后的法国革命者,随后是德国和西班牙,最全面的是 1988 年改革后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最近在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地区以及整个中欧和东欧新兴的民主国家。在中国,对抗性刑事诉讼程序的兴趣甚至越来越大,“明显缺乏重要的程序权利……引起了*OJLS 372 相当大的学术批评”。沃格勒毫不掩饰他对对抗主义的钦佩:

  简而言之,普通法审判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为人权学说的实际和普遍适用创造一个制度的熔炉。
 

  沃格勒的世界观的第三部分包含了“大众正义传统”,它由两个独立的部分组成。“未经调解的大众正义”在调查殖民“本土法院”、种族灭绝后卢旺达的加卡卡诉讼、中国的“群众路线”运动、1960 年代古巴和 1970 年代的莫桑比克大众法庭以及南非乡镇法院出现在 1980 年代后期种族隔离制度的末期。
 

  大众参与刑事审判的第二个环节,被称为“调解大众正义”,以熟悉的普通公民非专业陪审团为例,整整三章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第一部分追溯了英国陪审团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因为天主教会决定在 1215 年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上撤回对审判审判的支持。接下来的一章叙述了陪审团部分传播的曲折历史大英帝国及其前殖民地。关于“欧洲陪审团”的第三章解释了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英语母语非专业陪审团在欧洲大陆司法管辖区的命运如何起起落落,经常与由不同组合的专业法官和非专业陪审员组成的“混合小组”竞争。这段历史在西班牙最近的复兴运动中达到高潮(在那里引入了陪审团审判,*OJLS 373 然后废除了“自 1820 年以来至少七次”)和后苏联时代的俄罗斯。
 

  沃格勒有说服力地坚持认为,现代对陪审团审判的态度是由不同法律传统中陪审团明显不同的经历所塑造的。这是对英语语言学者几乎本能地对陪审团采取一种良性观点的倾向的重要纠正。例如,德国在 20 世纪的非专业审判经验与将自己的命运托付给明智而富有同情心的邻居的令人欣慰的观念相去甚远,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陪审团审判被广泛认为是今天在德国的怀疑。此外,陪审团审判的社会和政治意义不能被简化为刑事诉讼中事实调查的技术问题。在 Vogler 的穿透式综合中:

  英国陪审团从一个基本上不相关的古老程序……转变为全球政治变革的动力,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法庭。它代表了全世界整个经济阶层的政治愿望,几乎没有其他机构能做到。
 

  尽管它令人窒息的速度和明显的肤浅,但这个概述至少应该足以表明沃格勒叙述的惊人广度和其法理学细节的丰富结构。3. 规范性还是描述性?

  在广泛的比较研究中,概括既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不言而喻,为了在相对较短的罗盘中实现如此广泛的覆盖,Vogler 通常不得不用宽笔画 *OJLS 374 进行绘画,并消除无数皱纹和细微差别。例如,当沃格勒写道“实证研究表明,一般而言,PACE 的表现符合预期”时,研究人员知道 PACE 的影响是不均衡的,并且在重要方面仍然存在激烈争论,因此必须允许作者有一点自由。批评 Vogler 未能对 PACE 的广泛评估研究进行更系统的调查,无异于拒绝他的整个项目。即使是一本两倍或三倍长度的书,也几乎无法在教义细节上进行全面的介绍。如果概括具有启发性和证实性,因此值得进行,那些寻求对特定法律或其影响的百科全书式处理的人可以合理地重定向到其他地方。
 

  对《刑事司法世界观》的更严厉批评始于其标题。仔细研究后,很明显这本书与刑事司法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刑事司法系统有关。这不仅仅是一个迂腐的术语狡辩。大部分文本都用于历史或比较描述,但在简短的结论和稍长的介绍中,沃格勒明确提出了规范的法律和道德主张。他的主要论点是,每一个合法的刑事诉讼制度都必须将审问、对抗和大众司法传统(“三大审判方法”)的各个方面与其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政治遗产相协调:

  这里讨论的三种伟大的审判方法都代表了刑事司法中完全合法的利益;国家镇压犯罪的人;最参与的个人和社区的人表达自己的集体利益。排除或禁用这些利益中的任何一个都会产生一个致命的不平衡的审判过程。
 

  沃格勒将他的论点建立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坚持认为他的分析证实了理想化的刑事诉讼概念——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混合在某些方面让人联想到罗纳德·德沃金有影响力的裁决理论:

  每个系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经历了三种试验模式中每一种模式的引力,并做出了相应的反应。每个系统,在其 *OJLS 375 当前结构和实践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它们的相对影响。本书的中心论点是,无论采用何种程序模式,都不应试图排除、显着限制或禁止这三种合法利益中的任何一种参与刑事司法。
 

  对这些断言的一个临界反应是,如果没有进一步澄清审判程序的每个方面应该实例化和促进的价值,再多的历史或比较解释都无法告诉我们应该如何设计刑事诉讼程序。纯粹的描述性分析仅揭示过去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如何组织的。它可能会告诉我们某些设计特征的实际影响可能是什么,它们的相对优势和劣势,以及其他根据经验得出的信息。对于着眼于比较灵感的潜在法律改革者来说,这些可能是重要的数据,但经验描述,甚至观察到的实践的功能诊断,并没有让我们在指定值得我们效忠的规范理想方面走得很远。
 

  为刑事诉讼制定一套有原则的价值观确实是刑事司法学术界一项紧迫但相对被忽视的任务。我认为这项工作是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一个应用章节,比较法学者可以对此做出有说服力的贡献,这是其他方面不太可能出现的。然而,这种哲学上的努力显然没有出现在 Vogler 的项目中。相反,他通过分散在主要描述性叙述中的短暂提示和建议继续前进。读者显然是要理解审问程序是危险的专制和嗜血的。在旧制度的刑讯室里被敲打在坏蛋身上,后来被拿破仑(不完全是历史上的好人之一)系统地编纂,在整个 20 世纪,它的“官僚主义、科学和恐怖的致命结合”一直与专制暴君和种族灭绝的疯子相吻合。今天,沃格勒告诉我们,审问主义仍然是俄罗斯、中国和整个伊斯兰世界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人权的障碍。另一方面,对抗性程序显然是自由和人权的代表。但这里的故事有一个复杂的转折。在这些背景假设的背景下,令人费解的是,在其普通法中心地带,对对抗式刑事审判方式越来越多的批评令人费解,部分原因是高调的误判:今天,沃格勒告诉我们,审问主义仍然是俄罗斯、中国和整个伊斯兰世界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人权的障碍。另一方面,对抗性程序显然是自由和人权的代表。但这里的故事有一个复杂的转折。在这些背景假设的背景下,令人费解的是,在其普通法中心地带,对对抗式刑事审判方式越来越多的批评令人费解,部分原因是高调的误判:今天,沃格勒告诉我们,审问主义仍然是俄罗斯、中国和整个伊斯兰世界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人权的障碍。另一方面,对抗性程序显然是自由和人权的代表。但这里的故事有一个复杂的转折。在这些背景假设的背景下,令人费解的是,在其普通法中心地带,对对抗式刑事审判方式越来越多的批评令人费解,部分原因是高调的误判:但这里的故事有一个复杂的转折。在这些背景假设的背景下,令人费解的是,在其普通法中心地带,对对抗式刑事审判方式越来越多的批评令人费解,部分原因是高调的误判:但这里的故事有一个复杂的转折。在这些背景假设的背景下,令人费解的是,在其普通法中心地带,对对抗式刑事审判方式越来越多的批评令人费解,部分原因是高调的误判:

  这一系列工作虽然在英国或美国均不代表主流观点,但它清楚地证明了在其 *OJLS 376 本土对抗性方法的信任危机,而此时它正在世界范围内扩展为在它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内生形式的正义体现了任何特定社区的最佳和最坏特征。大众法庭可能会作为最有机的参与式民主而蓬勃发展,或者它们可能代表操作它们的人的父权制、种族主义或暴力...... [在大众正义占主导地位且不受约束的情况下,不可能避免布莱克斯顿陪审团固有的民粹主义、阶级或种族滥用程序、南非乡镇的黑帮正义或自卫队运动和私刑暴徒的报复性残忍行为。
 

  陪审团显然仍然没有公开公正的历史记录!

  此外,在叙述的这一点上,过度概括可能会掩盖作者的比较敏感度。沃格勒虽然精通欧洲和世界法律史,但在他对程序形式的评估中似乎背叛了一组可预测的英语国家偏好。读者将得出自己的结论。但是,在没有花时间通过详细的案例研究或更系统地分析相关实证研究来证实他的对抗性偏好的情况下,沃格勒可能被怀疑只是重复了普通律师的刻板印象:我在大陆受过训练的同事和学生从不厌倦挑战我的每当我陷入陈规定型思维时,我都会进行比较观察,就像我经常做的那样。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从他们所站的地方看世界,无论是从字面上还是从他们比喻性的“世界观”而言,德国社会学家的语言都是世界观。尽管如此,这种不可避免的方法论限制不应排除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意义的比较对话。那么,沃格勒如何回答没有非专业人士参与刑事审判传统的荷兰人,或者坚持认为他们的程序系统是“混合的”而不是“审讯式的”的法国人,或者通常认为有罪的意大利人?请求是对基本正当程序的否定,与无罪推定相反,而不是像沃格勒所说的那样,是“授权机制”?他至少需要比在《刑事司法世界观》中说的更多,以捍卫他的 *OJLS
 

  Vogler 论文的理论基础不稳固的第二个诊断线索在于他对赫伯特·帕克 (Herbert Packer) 对刑事诉讼研究的开创性贡献的处理。帕克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性推测为后代留下了两个最令人难忘且经常被引用的关于刑事司法的英语写作的隐喻。当然,我指的是“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模型,Packer 定义如下:

  [T] 犯罪控制模型基于以下命题:犯罪行为的镇压是迄今为止刑事程序要执行的最重要的功能。执法部门未能严密控制犯罪行为被视为导致公共秩序的崩溃,从而导致人类自由的一个重要条件消失……该模式要想成功运作,必须产生高比率的担忧和信念,并且必须在所处理的规模非常大且处理它们的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这样做。然后必须重视速度和最终性。反过来,速度取决于非正式性和统一性;最终性取决于尽量减少挑战的机会。
 

  如果犯罪控制模型类似于装配线,那么正当程序模型看起来很像障碍赛。它的每个连续阶段都旨在为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推进被告提供巨大的障碍......它的意识形态由一系列想法组成,其中一些基于对犯罪控制装置功效的判断。与犯罪控制意识形态相比,正当程序意识形态对法律形式结构的影响要深刻得多……正如犯罪控制模型对大量案件中出错的可能性更乐观,它也更在建立可容忍的错误水平方面很宽松。正当程序模式坚持尽可能地预防和消除错误;犯罪控制模型接受错误的可能性,达到其干扰抑制犯罪目标的程度……正当程序模型类似于必须将其大部分投入用于质量控制的工厂。这必然会减少定量输出。
 

  *OJLS 378 这些“传送带”犯罪控制和“障碍课程”正当程序模型对评论英美犯罪程序的理论家、研究人员和教科书作者具有非凡的影响力。今天,Packer 的模型构成了学生和学者的基本概念家具的一部分——如此之多,以至于许多人显然可以随意将模型用于自己的目的,而无需过多考虑其创作者的意图。因此,帕克对他的独创性的奖励是成为一种刑事司法理论的弗兰肯斯坦博士:他自己奇妙创造的受害者,它(就像玛丽雪莱的原作一样)由于其他人缺乏理解力和麻木不仁的处理而变成了怪物。目前的工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简要描述了“[t]这两种替代模型”。
 

  简而言之,犯罪控制显然是一个目标,而正当程序是一种方法。在任何意义上,它们都不能被视为对立面或“二律背反”,这样做是将承诺结果的模型置于仅描述程序的模型之上,从而获得毫无根据的优先级。远非价值中立,论据的条款从一开始就加载。然而,虽然其中一些指控可能可以被赎回,但他的解说员的任何数量的可怕解释都可以赎回,但帕克本人在所有方面都“无罪”。
 

  帕克对设计他的刑事诉讼“模型”的基本原理非常清楚,值得称赞。他们的目的是:

  让我们认识到在刑法生活中根深蒂固的规范二律背反。这些模型可能不会被贴上“好”和“坏”的标签……相反,它们代表了一种尝试,试图抽象出两个独立的价值体系,这些体系在刑事诉讼的运作中争夺注意力。两者都既不符合现实,也不代表刑事程序应该是什么。这两种模型只是提供了一种方便的方式来讨论一个过程的操作,该过程的日常运作涉及两个价值体系的竞争需求之间的一系列不断的微小调整,其规范的未来同样涉及一系列解决方案,相互排斥的权利要求之间的紧张程度或大或小。
 

  因此,与经常放在他的概念图式上的错误解释相反,帕克试图在同一个程序系统中模拟竞争价值,而不是两个对立的程序模型。这两个模型明确以共享的自由主义假设为前提——'共同点。即使是最狭隘的观点,也有很多问题——包括 *OJLS 379 预期刑事定罪(无罪、无罪)、例行执法、有限政府和对抗性法律程序。因此,帕克并没有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描述为“两极分化”,他感兴趣的二律背反是明确的规范性而非概念性的,更不用说“价值中立”了。理想的(化)刑事程序必须位于“两种价值体系的竞争需求之间”,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的结合,而不是任何一个竞争者的彻底胜利。得出结论——奇怪的是,在我看来——“帕克关注的是刑事诉讼的功能分析”,甚至到了“系统理论在赫伯特·帕克的作品中找到了它最持久的表达”的地步,这并不奇怪Vogler 反对他所谓的“用于评估刑事司法程序的“价值中立”系统分析的 Packer 模式。确实,很难理解关于犯罪过程中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的论文如何能够有意义地“价值中立”,而不返回到社会学报道或崩溃成致命的自相矛盾。在我的估计中——“帕克关注的是刑事诉讼的功能分析”,甚至到了“系统理论在赫伯特·帕克的作品中找到了最持久的表达”这一点,沃格勒拒绝他所说的东西也就不足为奇了'评估刑事司法程序的“价值中立”系统分析的 Packer 模式。确实,很难理解关于犯罪过程中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的论文如何能够有意义地“价值中立”,而不返回到社会学报道或崩溃成致命的自相矛盾。在我的估计中——“帕克关注的是刑事诉讼的功能分析”,甚至到了“系统理论在赫伯特·帕克的作品中找到了最持久的表达”这一点,沃格勒拒绝他所说的东西也就不足为奇了'评估刑事司法程序的“价值中立”系统分析的 Packer 模式。确实,很难理解关于犯罪过程中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的论文如何能够有意义地“价值中立”,而不返回到社会学报道或崩溃成致命的自相矛盾。Vogler 拒绝他所谓的“用于评估刑事司法程序的“价值中立”系统分析的 Packer 模式,这并不奇怪。确实,很难理解关于犯罪过程中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的论文如何能够有意义地“价值中立”,而不返回到社会学报道或崩溃成致命的自相矛盾。Vogler 拒绝他所谓的“用于评估刑事司法程序的“价值中立”系统分析的 Packer 模式,这并不奇怪。确实,很难理解关于犯罪过程中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的论文如何能够有意义地“价值中立”,而不返回到社会学报道或崩溃成致命的自相矛盾。
 

  在他详尽阐述的刑事制裁理论中,帕克明确地将他对刑事程序的分析与对司法处罚基本原理的“混合”解释联系起来。与他同时代的英国人赫伯特·哈特相似,帕克提出了一个结果主义(“功利主义”)压倒一切的受道义论、“报应”约束的目标,包括被告的道德责任和惩罚的相称性(哈特有用地将其概括为“报应”)。分配' )。哲学承诺的这种不稳定的混合物在理论上是不稳定的,最终是不可持续的,这与目前的目的无关。这里重要的是,沃格勒对帕克明确的规范目标的歪曲对沃格勒自己的论文有严重的影响。因为如此混淆了犯罪过程的“是”和“应该”,沃格勒无法复制,更不用说利用帕克在规范理想和经验现实之间的明确区分。结果是,一本书声称提供了一种受规范启发的刑事司法世界观,坚持认为刑事程序“不应试图排除、显着限制或禁用”三种成圣的程序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实际上包含基本的描述性解释。将其命名为《刑事诉讼系统的世界史》可能更贴切。结果是,一本书声称提供了一种受规范启发的刑事司法世界观,坚持认为刑事程序“不应试图排除、显着限制或禁用”三种成圣的程序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实际上包含基本的描述性解释。将其命名为《刑事诉讼系统的世界史》可能更贴切。结果是,一本书声称提供了一种受规范启发的刑事司法世界观,坚持认为刑事程序“不应试图排除、显着限制或禁用”三种成圣的程序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实际上包含基本的描述性解释。将其命名为《刑事诉讼系统的世界史》可能更贴切。
 

  概念和价值观

  沃格勒回应这些方法论批评的重要第一步是更精确地定义他的“审问”、“对抗性”和“大众”司法程序的主要概念。就目前而言,沃格勒对每个概念的简要描述过于松散,无法承载他的主要论文的分量。由于这里几乎不是尝试对程序模型进行系统阐述的地方,我将把自己限制在一个说明需要更严格的概念定义的地方。
 

  沃格勒指出,“审问方法论”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的特征,其中第三个特征是“对被告使用不同形式的无法忍受的压力以实现合作”。相反,“对抗性方法的三个基本结构要素”之一是“法律必须防止国家利用其权力施加心理压力来扭曲个人的自由证词”。然而,通过这种措施,对抗性方法可能从未在任何刑事司法系统中实施,也永远不可能实施。今天,世界上每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每支警察部队在审讯过程中都使用合法的心理压力来逼供,毫无疑问,这经常会产生“证词”(或以供词形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如果没有这种压力,这些证词是不会出现的。相反,普通律师称之为“审问式”刑事诉讼制度的拥护者和辩护者否认他们的法律体系采用了沃格勒的“审问式方法”,因为他们会坚持——在许多情况下,相当有可能——被告的合作是无法通过“无法忍受”的压力获得保障。
 

  *OJLS 381 可以轻松操纵这些定义,这暴露了 Vogler 帐户核心的危险真空。如果他不能以足够的特殊性并以保持其分析的实践突出性的方式指定什么应该有资格作为“审问”或“对抗性”或“流行”司法程序的例子,那么沃格勒的主要论点是每个法律体系都必须整合要素从所有三种程序形式中得出的结论都不能真正适用、实施或根据现有的法律程序或制度进行测试。然而,表面上无法在实践中应用、实施或测试的程序设计评估标准,从方法论或政策的角度来看,是空洞的,毫无意义。每一个“程序传统”都变成了一个永远移动的目标。
 

  概念澄清也是有意义的规范性讨论和辩论不可或缺的先导。然而,我强烈怀疑,再多的概念上的微调都无法挽救 Vogler 的论点,在我看来,它陷入了两难境地:它要么是老生常谈,因此大多无趣,要么是错误的,肯定是误导。
 

  沃格勒确定的三个“刑事司法中的合法利益”——据推测——以某种模糊、笼统且基本上未详细说明的方式——映射到他指定的三种“程序方法论”上,是:(i)国家在镇压中的利益犯罪;(ii) '最牵涉其中的个人'的利益;(iii) '社区表达自己的集体利益'。现在,如果这意味着一个合法的刑事司法系统必须尝试以适当考虑受害者、犯罪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的方式来解决刑事受害问题,那么这几乎不是一个革命性的命题。 . 确实,我看不出任何现实可行的刑事司法程序如何无法通过测试,除非更详细地说明相关利益的性质及其相对优先级。就目前而言,(i) 和 (iii) 实质上重叠,因为“社区”和“国家”对犯罪控制有着浓厚的兴趣,任何与政治合法性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都需要确保机制到位,以促进对其刑事定罪和惩罚权力的民主问责。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和整个 20 世纪独裁者的流氓画廊至少声称是为了“人民”(无论其定义多么有悖常理)的利益而行事,即使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自己的变态议程。这就是援引国家、公民和社区的概括的普遍(后启蒙运动)修辞呼吁。(i) 和 (iii) 实质上重叠,因为“社区”和“国家”对犯罪控制有着浓厚的兴趣,任何与政治合法性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都需要确保机制到位促进对其刑事定罪和惩罚权力的民主问责。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和整个 20 世纪独裁者的流氓画廊至少声称是为了“人民”(无论其定义多么有悖常理)的利益而行事,即使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自己的变态议程。这就是援引国家、公民和社区的概括的普遍(后启蒙运动)修辞呼吁。(i) 和 (iii) 显着重叠,因为“社区”和“国家”对犯罪控制有着浓厚的兴趣,任何与政治合法性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都需要确保机制到位促进对其刑事定罪和惩罚权力的民主问责。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和整个 20 世纪独裁者的流氓画廊至少声称是为了“人民”(无论其定义多么有悖常理)的利益而行事,即使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自己的变态议程。这就是援引国家、公民和社区的概括的普遍(后启蒙运动)修辞呼吁。任何与政治合法性息息相关的国家都需要确保机制到位,以促进对其刑事定罪和惩罚权力的民主问责。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和整个 20 世纪独裁者的流氓画廊至少声称是为了“人民”(无论其定义多么有悖常理)的利益而行事,即使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自己的变态议程。这就是援引国家、公民和社区的概括的普遍(后启蒙运动)修辞呼吁。任何与政治合法性息息相关的国家都需要确保机制到位,以促进对其刑事定罪和惩罚权力的民主问责。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和整个 20 世纪独裁者的流氓画廊至少声称是为了“人民”(无论其定义多么有悖常理)的利益而行事,即使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自己的变态议程。这就是援引国家、公民和社区的概括的普遍(后启蒙运动)修辞呼吁。即使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自己的心理变态议程。这就是援引国家、公民和社区的概括的普遍(后启蒙运动)修辞呼吁。即使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自己的心理变态议程。这就是援引国家、公民和社区的概括的普遍(后启蒙运动)修辞呼吁。
 

  因此,沃格勒需要更加具体地阐明在他看来涉及刑事诉讼的利益的性质。与其他地方一样,在对刑事程序进行理论化时,问题在于程序细节。唉,通过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楚地证明将三个据称不可或缺的“程序方法论”预测为通用理想的谬误,在这个方向上的重新努力很可能会刺穿 Vogler 的第二个 *OJLS 382 角。当 Vogler 提出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对政府机构更广泛意义的具体主张时,这种自我约束的理论束缚的局限性进一步暴露出来。将独特的政府风格与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联系起来的协同效应据说具有深远的道德、政治和社会影响。但这种分析是自问自答,最终没有说服力。
 

  原因和偶然性

  在《刑事司法的世界观》的最后一章中,沃格勒断言,比较程序分析的“第一原则”应该是“放弃通过应用程序来发现刑事诉讼的普遍运动规律的不切实际的梦想”。科学的方法' 。尽管明确否认结构决定论,但他的叙述有时似乎夸大了法律制度和程序的特定设计偏好的因果效力和政治意义。
 

  一开始,Vogler 诱人的无定形程序三元组,包括(如我们所见)国家、参与者和社区,被引入为封装“特定的力量三角测量,这为犯罪提供了历史必要性”。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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