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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聊不能信任陪审团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时间:2021-08-11 14:45 点击: 关键词:陪审团审判,无罪释放,偏见,法定成员

 

  陪审团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战场,因为它被用于大多数引人注目的欺诈、谋杀、强奸等案件。帕克描述的刑事诉讼可以分为两种模式:“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这些模式包括挑战犯罪和允许正义的发布。简而言之,“正当程序”模式旨在确保个人的权利得到体现,并确保他们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审判以进行辩护。相比之下,“犯罪控制”模式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快速处理并“尽早丢弃”薄弱的刑事案件[1]. 本文批判性地解决了是否可以信任陪审团通过收集相关事实和文献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
 

深圳刑事律师聊不能信任陪审团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有人指出,陪审团成员不一定具有法律背景,因此缺乏理解提交法庭的案件所涉法律的能力。法官是帮助他们理解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人。在强奸案件中,同意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并且在确定申诉人是否自由和自愿同意方面存在固有的困难。即使在投诉人的同意被解释为自由和自愿的情况下,也可能使陪审员感到困惑,因为在说服或不情愿之后可以给予相同的同意[5]. 因此,人们注意到,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就同意的正确解释向陪审员作出指示,这种指示非常少,而且因不同司法管辖区而异,被广泛认为是不够的,因此受到批评。这可以看作是犯罪控制模型过程。陪审员是通情达理的人,他们牺牲自己的一天来出庭听听案件事实。审议可能需要数天时间,而且是详尽无遗的。因此,陪审员更有可能做出有罪判决,以摆脱他们的陪审义务,这将导致违反《人权法》(HRA) [6]第 6 条:公平审判的权利。

  在 Cheryl Thomas 于 2010 年进行的研究之前,没有可靠的证据:陪审团公平吗?[2]维持陪审团在其决定中是否公平的裁决,尤其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研究表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只裁决了不到 1% 的案件被指控对被告提出严重指控,如欺诈、强奸等,其后果是被告可能失去自由. 因此,陪审团成员在决策过程中的公平性对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根本意义。轶事报告显示,在大多数严重案件中,陪审团并不真正了解法律指示[3]。此外,汤姆森案例刺激研究[4]显示近 797 名陪审员参加了 Blackfriars、Winchester 和 Nottingham 的研究,他们被要求以李克特量表对他们是否完全理解法官在审判期间提供的法律指示进行评分。所有陪审员都听到了相同的指示,但 51% 的陪审员表示难以理解法律指示,而 Blackfriars 和 Winchester 的 69% 和 68% 的陪审员认为这些指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并且不那么困难。
 

  除此之外,2009 年 3 月,《时报》的一篇文章中披露了几项审判,涉及陪审员在审议过程中访问互联网,然后在博客或推文中讨论他们的案件。一项联邦审判在八周后宣告失败,因为发现 9 名陪审员在互联网上进行了自己的研究。在此之后,大量上诉被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在 Baker v. State (2018) [7]一案中更为明显,当时一名陪审员将犯罪现场的谷歌地球地图发送给主审法官,同时对当天晚上发生的事件进行了额外研究。问题。
 

  虽然在更严重的案件中依赖陪审团审判,但陪审团成员在审议此类案件时不应考虑任何类型的无关材料[8](被告的正当程序保障),这是一项既定且众所周知的原则。上诉法院审理了三起案件,其中主要问题是陪审员对其在互联网上进行研究的行为的疏忽。唐卡亚案[9],上诉理由是陪审团的一名成员下载了一份关于强奸的文件,然后将其带入法庭。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不仅在强奸案中,而且在其他陪审团追查的案件中,刑事司法的基石和法治这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则都处于危急关头。由此可以说,审判法官、律师、被告和公众必须了解陪审团在审议时正在考虑的所有证据材料的公开公正原则。其次,辩方和控方都必须有公平和公正的机会来审查陪审团将考虑的证据材料,以维持其裁决。而且,LJ 法官还认为,陪审员不得为了深入了解案件而进行私人研究。在唐卡亚[10]案件法院认为,陪审员访问的两份文件(“关于强奸的女权主义立场”和来自强奸危机帮助热线网站的文件)最终使定罪对被告不安全(正当程序保障) . 然而,有人争辩说,法官有责任向陪审员提供适当的指导,使他们有义务不接触任何额外的信息,并忠于他们的誓言,直到他们退休,并允许普通法制定而不是修改 1981 年藐视法庭法[11]以允许研究。此外,在 R. v. Mirza [12] 一案中,Steyn 勋爵认为陪审团互联网研究的主要缺点是:一个丧失道德权威的系统不可能完好无损地继续存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审议中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应该保密。如果陪审员透露任何信息或细节,包括审议中的决定,他们可能会被判处 2 年监禁。虽然一些法律专家,尤其是大律师 Geoffrey Robertson QC 认为,通过这种保密,误判被掩盖了。
 

  ECHR [14]和 HRA [15]授予英国每个人公平审判的权利。法院在米尔扎案[16]中的裁决表明,为了保护陪审团制度而允许这种导致被告有罪的不公正和不公平的决定是不可接受的,这令人震惊。在这种情况下,Haralambous 同意 Steyn 勋爵的意见,即必须对陪审团进行调查,并谴责完全拒绝调查陪审团成员的审议,这可能会剥夺被告在公正法庭接受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因为存在以下问题:无一例外地认为陪审团凌驾于法律之上[17]。这是对被告的正当程序保障。
 

  此外,在各种研究中都认为性别、种族等也会影响陪审团关于被告无罪释放和定罪的决定(犯罪控制模型示例,因为它可能具有偏见)。 Cecilia Meyer 和 Chris 进行的一项研究L. Kleinke 解释说,与不相信正义世界的男性相比,相信正义世界的男性会更不利地接近强奸案的受害者。而对正义世界有高度信念的女性,对强奸案中的受害者的负面情绪会比低信念的女性少。[18]从这项研究中可以看出,男性和女性对强奸案件中涉及的自己性别的反应不同。此外,由于缺乏与此特定问题相关的相关文献和研究,因此很难发现种族对陪审团决定的影响,因此无法预测。1980 年《藐视法庭法》[19]限制对此事进行协调审查。在这方面唯一可靠的来源是 2003 年的 Hood、Shute 和 Seemungal 报告。
 

  司法言论强烈认为陪审员应该和论文一样白[21],但实际上陪审员的决定受到他们自己的信仰、宗教、观念、道德和种族的影响[22]。上诉法院认为,陪审员可以从他们过去的经历中汲取动力,但不会造成歧视[23]。此外,陪审员也不应该因为被告先前的不良品格(被告的正当程序保障)而有偏见,因为这可能会产生偏见。在 R v Campbell [24],上诉法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表示,陪审团是可以信任的,直到判决为止。在他们看来,陪审员有常识,他们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它,我不同意。
 

  总而言之,陪审团在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方面是否值得信赖的问题通过考虑几个因素进行了批判性讨论。值得注意的是,陪审员是没有法律背景的人,因此,根据调查所引用的调查,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解释和理解强奸案件中的“同意”等法律概念方面存在困难。此外,使用互联网来研究他们自己的案件,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如种族、性别等,都是可能对陪审团做出的决定产生怀疑的一些原因。因此,进一步得出结论,不能信任陪审团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此外,他们必须进行改革,例如任命法定成员伤害。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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