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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意识和对非致命罪行的同意辩护

时间:2021-08-11 14:37 点击: 关键词:非致命罪行,同性恋行为,道德观,异性恋伴侣

  对针对个人的非致命罪行的同意辩护是从社会意识而不是从既定的法律基础发展而来的。刑法有争议的功能的核心是平衡保护个人自主权和公共保护。在确定同意是否是对针对个人的非致命罪行的适当辩护时,刑法的自由主义和家长主义观点处于紧张状态。这解释了在确定个人可能同意其他有害犯罪活动的情况时考虑公共政策的原因。由于缺乏严格的门槛,法院的做法主要基于道德观念,从而破坏了法律应保证的公平性。这就是为什么像R v Brown这样的“边缘案件”12 、构成有问题的先例,不一致适用。
 

  案件R诉多诺万3和总检察长的参考(第6号) 4establishedthat同意,构成防御攻击或电池作为两次进攻不要求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的证据。然而,后者承认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发生了损害,同意仍可构成为公共利益目的的有效辩护。这表明法律试图保持平衡并避免过度限制。公认的例外的主要[1]问题涉及在性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涉及为了性快感而故意造成的伤害,如布朗。大多数人拒绝同意作为对同性恋施虐受虐行为的辩护,但其理由结果存在争议,并揭示了法官的道德结论,隐藏在不合理的公共政策理由背后。
 

社会意识和对非致命罪行的同意辩护
 

  依靠布朗的案例,本文将试图说明公共政策如何导致法院判决的不一致,从而破坏法律确保公正的基本目标。该论文将:首先,依靠 Hart/Devlin 辩论来评估案件的多数和少数判决,以揭示多数决定在利用公共政策强加道德结论方面的不透明性;其次,通过将布朗与其他公认例外的案例进行比较,它将揭示法律未能在公共保护和个人自主之间取得平衡,最终产生不一致。
 

  赫伯特·哈特 (Herbert Hart) 和德夫林勋爵 (Lord Devlin) 之间的争论在沃尔芬登报告 (Wolfenden Report) 5 发表后引发,该报告广泛表达了布朗对私人同性恋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公共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多数人和少数人判断的对比立场。然而,应该认识到,哈特明确拒绝将道德和公共利益作为评估参数构成了一种更好的方法,以确保避免无原则的结论和保护个人自主权。他观察到,在处理私人同意的活动时,其公共监管“对参与者的价值几乎与其完全禁止一样具有破坏性”。
 

  R诉布朗案中的少数派

  哈特受到R v Brown的少数人的信赖。他不承认理性人的道德是刑事处罚的坚实基础,因为“法律是使我们的生活可预测和可管理的非常有用的工具”7。哈特拒绝将行为定罪基于公共道德,而是欣赏既定的法律原则。同样,R v Brown的不同判决建议对议会采取恭敬的态度,承认“如果社会认为这种行为,即使是私下寻求和进行的,要么太新,要么太广泛,要么太不受欢迎,以至于现在应该第一次提出在刑法范围内,则由立法机关决定”8。这一立场似乎是合理的,因为承认公共政策不应成为司法机构将原本合法的行为视为非法的借口。大多数人所追求的企图扭曲揭示了公共政策的不稳定,哈特在追求避免残忍的主要目标时试图强调这一点。
 

  R诉布朗案中的多数

  相比之下,德夫林通过刑事制裁为“Clapham 综合”9 道德观点的可执行性辩护。他承认在处理同意时法律概念的无效性,并“认为法律是笨拙和无效的”10。德夫林认为道德具有潜在的公共性质,因为社会是一个“思想共同体”。这些观念就是其道德”11,因此他“不区分私德和公德”12。同样,在R v Brown 案中,大多数人,拒绝将上诉人的行为视为完全私人的行为,并承认需要遵守公共道德。Janice Tsang 认为,多数人的家长式做法构成了“将社会或多数人对善的看法强加于人的伪装方式”13,凸显了公共政策很容易导致不择手段。公共政策评估似乎受到法官对被质疑行为的厌恶影响。首先,强调需要保护文明社会免受构成相当程度伤害的行为。此外,它被定义为“暴力崇拜”14。法官强调通过认定上诉人只是幸运来区分实际伤害和潜在伤害是没有用的。这使他们能够“考虑这些活动被其他人和不受控制的其他人进行的可能性”15;属于公共政策领域的考虑因素。其次,洛瑞勋爵依据“血液自由流动”16 的潜在危险性,提出[2]此类活动“不能被视为有利于改善或享受家庭生活或有利于[3]社会福利”17。法官可能在当代对性传染病(如艾滋病毒或艾滋病)的恐惧背后隐藏了他对同性恋活动的个人漠视,并用它们来证明公共政策的必要性。
 

  最后,《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被描述为不构成“我们法律的一部分”18,以使跨越隐私边界合法化。在没有既定界限的情况下,尽管不涉及损害性伤害,但故意将合法性门槛设定在上诉人不可避免地会越过的点。
 

  欺骗性地使用公共政策及其与公认的同意作为辩护的法律例外的争议的关系AG Reference (No. 6) 19中公认的类别的建立,最终表明“家长式甚至厌恶似乎成为限制自由的指导理由”20。

  在将布朗与其他案件进行比较时,确定同意是否可以构成基于公共政策理由的合法辩护也被证明是有争议的。这说明刑法未能在公共保护和个人自主权保护之间建立平衡。事实上,法律认可的例外并不构成详尽的清单,这些类别也没有设定可能包含的内容的可识别参数。就本文而言,最具争议的类别是:性快感和运动。

 

  涉及异性恋伴侣之间性活动的案件与布朗的大多数案件采取了相反的做法,从而产生了语无伦次。
 

  R v Slingsby 21案中涉及的死亡事件虽然是偶然的,但显然造成了比上诉人在布朗案中的行为更严重的后果,但同意构成了对不涉及故意造成伤害的行为的有效辩护,双方均未预见到伤害。尽管后果更严重,但法院还是降低了同意的门槛,引起了争议。
 

  这种推理可能会揭示法官对同性恋的偏见,而不是当时的习惯,偏爱异性恋关系。同样,在R v Wilson 22的后续裁决中,与Brown 不同的是,个人自主权凌驾于公共保护之上:品牌被认为类似于纹身,属于公认的例外;没有性意图,最重要的是,干涉“婚姻家庭的隐私”不符合公共利益23。然而,鉴于欧洲人权法院在布朗案之后做出的决定,这对法官依赖公共政策将隐私问题限制在夫妻异性恋关系上产生了重大怀疑,拒绝承认违反艺术。8. 在断定不存在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官在布朗案中采用了少数派的做法,“很难看出威尔逊与布朗的区别在于什么基础”24。随后,Emmett 25 由于区分了威尔逊并再次肯定了布朗,使该方法变得更加不清楚。同意作为抗辩的模糊性包括“对例外情况没有明确的界限”26。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概念,公平警告的原则似乎被忽视,以公共保护的名义产生违反个人自主权的不稳定结论。

  

  R v Barnes 27 承认,在竞争激烈的体育运动中,可能会出现违反规则的行为,并且允许灵活的非法门槛。如果行为属于“灰色区域”,“事实法庭将自行决定案件属于界限的哪一侧”28。然而,同意的门槛以什么理由允许竞技体育的灵活性,反对同性恋活动的重罚?同时代对同性恋的负面看法似乎压倒了保留个人自主权的需要,并允许这种自由裁量权扩大了不确定性。
 

  涉及不可避免的伤害的运动,例如拳击,更难以通过对同意进行辩护来证明其正当性。R v Coney 29 取缔了拳击比赛,最重要的是,为拳击奠定了法律基础。因此,布朗的坦普尔曼勋爵提到康尼得出结论,“法院无论正确或错误地接受拳击是一项合法活动”30。然而,既然拳击和施虐都存在伤害,那么尽管应用相同的推理,基于什么理由得出相反的结论?依靠不合理的借口来证明拳击的合法性,揭示普遍的道德。鉴于拳击中致命的脑损伤的频率,“为什么拳击仍然合法的问题需要谨慎处理”。
 

  结论

  本文试图说明政策考虑如何影响确定同意作为对人身犯罪的辩护,并揭示法律在平衡公共保护和个人自主权方面的根本失败。由此产生的无原则的方法在布朗及其与其他案例的比较中得到了体现。

  西蒙·库珀 (Simon Cooper) 和马克·詹姆斯 (Mark James) 认识到“是时候重新思考该领域的法律,以反映社会选择容忍什么、如何做出决定以及谁是社会的代表”32。他们建议用三个更广泛的类别替代现有的例外,其评估标准将基于社会容忍度,从而改变社会对这些问题的看法的发展。然而,他们承认,确定为娱乐目的施加疼痛的活动的“容忍标准”是一个“无法解决的”33 问题,目前仍未解决。有鉴于此,如果尊重个人自主权,伤害并不重要,因为依赖它会“太粗鲁和不成熟”只有同意才是。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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