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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观东路律师谈缓刑是一种惩罚形式

时间:2021-09-22 12:06 点击: 关键词:龙华龙观东路律师,缓刑,犯罪白皮书

  威慑,一种 "短小精悍的冲击",与刑事司法系统有很大关系,因为它不遗余力地帮助保护公众。它的基础是,通过公众对惩罚的恐惧可以阻止犯罪,无论这可能是罚款、监禁还是社区命令。威慑理论家将犯罪者描述为追求快乐、理性和避免痛苦的人,因此后果可能会阻止潜在的犯罪者。贝卡里亚认为,罪犯决定是否犯罪是基于几个简单的因素,他们有自由意志,可以权衡各种结果,例如,将他们的行为的好处与被抓后的自由成本相比较,这一理论属于理性选择学派理论。一般性威慑不是为了阻止罪犯再次犯罪,而是把他们作为 "榜样",帮助阻止其他潜在的罪犯。一般性威慑是指让人们意识到不能违反法律;如果违反了法律,就会有后果。然而,公众似乎没有记住的是,一般性威慑存在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例如衣服的标签、安全摄像机和私人保安,它已经成为最大和最有用的犯罪预防形式。具体(个人)威慑可以发生在罪犯发现惩罚是如此令人不安和不愉快时,他们决定不再重复该行动或另一个可能导致他们处于类似位置的行动,引导他们远离再犯罪。Jake J. Koppenhaver还指出,威慑还有另外两个 "途径":绝对威慑:犯罪者知道如果他们再次犯罪会发生什么,并愿意不再犯罪;限制性威慑,但与其他形式的威慑一样,不涉及对犯罪者进行调节,或使他们成为试图阻止他人犯罪的对象;它是指犯罪者为了不被抓住而改变其犯罪手段。


  缓刑是一种惩罚形式,它允许 "罪犯 "在特定条件下重返社会,例如,他们必须与缓刑监督官保持联系,这可能包括家访和通知缓刑监督官任何生活条件的变化,即地址的变化。1991年《刑事司法法案》有助于确保改造和保护公众免受严重伤害,该法案赋予法院将惩罚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一般权力,这基本上是对其行为后果的加倍惩罚,这实际上可以起到另一种威慑作用--如果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意识到,即使是公众认为的轻微犯罪,如涂鸦,也会产生严重后果,他们可能会看到后果远远超过好处。Feely和Simons(1992年)说:"这是对低风险犯罪者的一种低成本监视。缓刑根据所犯的罪行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可能认为缓刑是一种将罪犯改造成社会的方式,他们将改变自己的方式,过上 "正常 "的生活,而其他人可能认为缓刑对罪犯来说是一种 "软选择",缺乏惩罚对他们再次犯罪的想法没有影响。每年约有150万人在治安法庭和刑事法庭被判刑,18万人接受了监督下的社区判决,仅在2002年就有如此高的数字;这告诉我们关于社区惩罚的什么?
 

龙观东路律师谈缓刑是一种惩罚形式
 

  那些赞成将社区服务作为替代制裁的人往往看不到产生的威慑效果,特别是由于许多不同类型的服务和罪犯的态度不断变化,很难看到一致性。在研究威慑犯罪问题时,需要记住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由于被作为例子的犯罪范围很小,而且所使用的犯罪是低风险的,会产生所谓的 "软 "后果,所以可能无法威慑犯罪者。我们不能说目前用于威慑潜在罪犯的惩罚是否超过了其社会成本,这可能包括媒体对 "潜在危险罪犯 "在该地区工作的看法,罪犯被给予 "软选择",居住在该地区的人的感受以及纳税人的实际成本。
 

  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犯罪者倾向于权衡犯罪的好处(如果他们 "逃脱 "了)和被抓的代价,如果犯罪的代价是社区令,那么它是否会阻止犯罪者,或者是否向前科犯和潜在的犯罪者传递了一个信息,即根据所犯罪行,你可能只会得到一个 "巴掌"。然而,"一个根本性的批评是其背后的假设,即犯罪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犯罪者在决定犯罪之前会权衡其行为的可能后果。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是真实的,但是有一部分犯罪是冲动的,或者是由非理性的想法和感觉发展而来的。
 

  报应是两种广泛的惩罚哲学之一,在其简单的形式中,它认为犯罪者应该受到惩罚,因为这是他们应得的;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例如《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法典之一,公元前1750年在巴比伦引入了 "以眼还眼 "的说法。这一原则首先由伊曼纽尔-康德提出,它成为对功利主义惩罚理由的高度影响和 "仰视 "的批判,因为功利主义惩罚理由 "仅仅把犯罪者视为手段",而不是完全承认他们的人性,惩罚的义务是恢复道德平衡的绝对命令。康德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别,即基于效用的 "好 "与我们有 "权利 "去做的事情之间的区别(Murray, 1994:49, as sighted in Carrabine, E. )。惩罚者的义务是确保被惩罚的人意识到他们是有罪的,如果没有,则被证明是有罪的;其次,惩罚要与犯罪的严重性相称。人们倾向于将报应主义与主要是惩罚性的措施联系起来,如监禁和体罚,而将功利主义与改造措施联系起来。在康德看来,正义是一个做对的问题,而不是做什么好的问题。然而,在19世纪和20世纪,正是由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越来越吸引人,导致报应主义失宠,因为它吸引了复仇的古老和反动的感情。最近的发展是在 "公正的惩罚 "的幌子下,报应主义的思想得到了复兴。
 

  在20世纪50-60年代,人们对刑罚制度的理解主要是,它是福利国家社会工程计划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将通过阻止潜在的犯罪者和使现行犯罪者丧失能力来帮助防止犯罪。福利国家希望,所引入的计划将有助于罪犯的改造。然而,福利国家受到了各政治派别的审查,这不仅是因为其所谓的失败,而且还因为其道德成本。此外,新保守主义的批评者(Wilson,1975年,见于Carrabine,E.)。 自由主义思想开始重申正义高于功利和个人权利对国家要求的重要性(Rawls,1972年:Dworkin 1978年,见于Carrabine,E.)。因此,道德衬衫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理论家们开始关注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权利(Duff和Garland,1994;Carrabine, E.中看到的19)。这带来了新的囚犯权利运动,与更广泛的公民权利概念相呼应,从而使保护囚犯和其他人不受国家官僚机构的任意性和自由裁量权影响的需要成为主导(Fogel,1975年,见于Carrabine,E.)。
 

  报复是一种原始的本能;它在寻找解决街头暴力的方法中没有任何地位 "Greg Barns。政府的《犯罪白皮书》,"司法和保护公众"(内政部1990a)解释说,虽然严重的罪犯仍应入狱,但 "不太严重 "的罪犯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处理,这仍然是安全的,但也更便宜,这就是使用社区命令。然而,一种批评意见似乎再次出现,那就是报应法似乎没有考虑到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即围绕犯罪的一系列个人和社会因素,而那些提出建议的人往往被指责为不公平和歧视性。报应仍然是当代刑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关键因素。然而,作为任何一个概念,都有相关的问题,例如,声称罪犯应该受到惩罚的道德哲学基础,以及即使 "没有好处 "也应该对罪犯进行惩罚。由此产生的另外两个问题是:第一,如何确定何种量级或数量的惩罚适合所犯罪行;第二,如何对不同的罪行和惩罚进行排序。
 

  康复是一种乐观的方法,它指出,罪犯犯罪是由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构成或由于他们的社会教养,如果有足够的知识、治疗和耐心,罪犯可以治愈他们的犯罪倾向。它通过二十世纪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而引入的治疗方案来研究个人的治疗(Garland,1985年,见于Carrabine, E.)。这些方案的结果是,在使用家庭咨询方案时,青少年的累犯率下降了2%,行为方案的研究使累犯率下降了24%,在使用帮助罪犯获得就业的方案时,累犯率下降了36%,总体而言,有效的治疗方案使青少年的累犯率下降了五分之一,成人的累犯率下降了十分之一。改造看的是惩罚可以阻止罪犯重新犯罪的因素。二战后,改造模式成为美国的主导公共政策,治疗建议被加入到监狱工作人员中,努力改善监狱条件,成功的改造成为早期巡逻的基础。众所周知,这是一种成本效益高的方法,可以改变罪犯的方式,阻止他们再次犯罪。成功的康复方案的犯罪预防效果可以验证监禁罪犯的重要性,只有在监禁对其成功至关重要的程度上,例如,教育或职业课程可以在监狱内或监狱外提供。有了外部课程的好处,它可能有助于阻止轻度犯罪,并可以帮助阻止那些有诱惑力的人犯罪。还有一些自愿的康复方案,似乎没有问题,这可能只是因为成员可能不觉得他们是被 "强迫 "参加。而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方案可能会有一些问题,这取决于参加的罪犯,例如,一些好处似乎并没有超过限制罪犯自由所带来的伤害。
 

  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康复是最强大的,并得到实证主义犯罪学家的支持,他们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精神疾病的症状,因此应该像疾病一样被 "治疗"。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人们听说选择了许多改革措施,但研究表明 "没有任何效果"(Martinson,1974年,见于Carrabine, E.)。然而,这一信息由于其有效性而变得不太被接受,更多的是因为它适合那个特定时期的做事方式,在大西洋两岸,政治上普遍向右转,并对任何形式的社会问题的福利解决方案产生了反作用。这些想法表明,康复正在经历某种形式的复兴,因为最近一直在试图找出 "什么是有效的"(McGuire, 1995; Hollin, 1999; Crow, 2001 - 正如Eamon所见)。康复计划现在被看作是一种可能 "促进改变 "而不是 "强迫治疗 "的措施,Cavandion和Dignan 2002: 38,见于Carrabine, E.)。)可以说,自从20世纪70年代 "改造 "理想崩溃以来,惩罚的概念一直主导着非监禁刑罚。实用主义者认为,改造并不奏效。Martinson(1974年:49,见Anne Worrall和Claire Hoy)总结说,经验证据 "让我们很少有理由希望我们实际上已经找到了通过改造减少累犯的可靠方法。右翼批评者认为,改造是软的,罪犯实际上需要的是对其行动的更多控制和更多监视。这似乎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选择,如果要让罪犯不进监狱,那么替代方案很难更加严厉,所以他们不认为这是 "软选择"。1972年《刑事司法法案》引入了社区服务令,涉及缓刑监督官监督罪犯,同时他们做法院规定的无偿工作。这似乎成为法院的一个受欢迎的判决选项,并与缓刑令的使用急剧下降有关。
 

  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杰克-斯特劳(Jack Straw)说,"缓刑不再是一种软性选择,社区惩罚将是严厉的、高度可见的。将社区服务视为罪犯的一种软选择的看法将受到一场运动的挑战,该运动将把这种惩罚作为监狱的一种积极的替代办法加以推广。回报 "是与监狱总督察大卫-拉姆斯博特姆爵士一起发起的,他们试图说服公众,非监禁刑罚可以节省资金并有利于当地环境。然而,整个媒体认为,公众并不了解监狱替代方案包括哪些内容,正因为如此,他们觉得这是惩罚的 "软选择"。人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看待缓刑,这取决于公众对罪犯的缓刑条件的了解程度。缓刑被认为可以减少囚犯的数量,并有助于阻止轻度犯罪者和那些考虑犯罪的人。尽管社区令使犯罪者在任何时候都能进入公众视野,但犯罪者和公众都得到了保护。新的《刑事司法和法庭服务法案》做出了一项重大改变,将使公众更加认真地对待刑事司法系统;除非有 "特殊情况",否则治安法官将有义务对未能两次参加社区惩罚约会的罪犯进行监禁。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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