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岗位调动问题,如果员工对岗位调动有意见,应遵循法律程序,向用人单位主管领导或工会提出,首先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解决。但2020年8月26日至9月1日员工未上班,未经单位批准,公司主张旷工,具有事实依据。深圳市劳动纠纷案律师讲根据《员工关系与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向工会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不违法。
【基本案例】
王的主张是:X公司支付347355.75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20年1月至8月支付10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向其出具辞职证明,支付因未依法及时出具辞职证明造成的损失,暂计至2020年12月2日为4962.25元(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审法院裁定X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支付律师费500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岗位调动,如果王某对岗位调动有意见,应遵循法定程序,向用人单位主管领导或工会提出建议,首先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解决。然而,王某在2020年8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没有工作,也没有得到单位的批准,因此公司主张旷工,这有事实依据。根据《员工关系与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向工会发出解除通知,对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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