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可以保证婚姻当事人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防止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可以保证婚姻的质量,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一)维持现行的成亲挂号制度
成亲挂号轨制是中国婚姻家庭轨制革新的结果之一,它在新中国成立后即奉行天下,成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轨制弗成贫乏的首要构成部份。
(二)注重究竟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区别
对正当婚姻瓜葛经调处亲睦有效的,人民法院能够视详细情形,讯断准许离婚或禁绝离婚,关于事实婚姻关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这里讲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的事实婚姻关系,仅指l986年3月l5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关系,此前的事实婚姻关系只能依据“四民”会议的精神处理。这也符合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
(三)刑法上明确重婚罪的组成要件
法无明文不为罪,是以刑法应详细划定重婚罪的观点和组成要件,以准确地惩治犯罪,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制度。
(四)划定和美满婚前检查制度
这是避免和防止涌现有效婚姻,保障婚姻法得以实行的详细步伐。世界上许多国度都有这方面的划定。如《美国对立成亲离婚法》划定:成亲需有本州法律所请求的身材查抄结果证明书。《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定:批准结婚须有医务人员的证明或身体检查结果证明书。我国虽然不再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做婚前检查,但这样并不利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和国家优生优育政策的贯彻。
(五)注重维护事实婚姻中的弱势群体
处置究竟婚姻的胶葛案件,应当偏重于对相对于弱势群体的维护。所谓相对于弱势群体是指究竟婚姻中的夫或妻,在胶葛处置时处于优势位置的当事人。考虑到中国的理想国情,经由两千多年的封建轨制,男尊女卑等一些封建思维曾经根深蒂固,尽管革新开放以来人们文明素养日趋提高,但并未根除。
在未到结婚年龄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纠纷案件中,对女方将来前途的影响要大些,例如再婚。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对女方多一些赔偿。但是女方为相对弱势群体也不是绝对的,需要具体案件具体考虑。
对于离婚夫妻债务分割的法律认定。丈夫甲某和老婆乙某因豪情和睦诉讼离婚,经法院调处,对配合财富和债权举行宰割,此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存款由甲担任归还。但此后甲并未准其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乙是不是有归还该银行贷款义务呢?本案的核心是伉俪离婚后,经由法院调处后的债权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
第一种看法觉得:伉俪两边曾经离婚,关于法院调解,且经过双方同意的债务分配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保护。故原告不应将妻子乙某列为被告。
第二种看法觉得:甲乙两边的离婚不影响对银行的存款归还,然则,作为伉俪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笔者认同第二种看法,其来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说明》(二)第24条明确划定:“债权人就婚姻瓜葛存续时期伉俪一方以小我私家名义所负债权主意权力的,应该按伉俪配合债权处置。但伉俪一方可以或许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
本案中,被告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伉俪二人列为配合原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条第三款划定:“伉俪对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权,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了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假货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以来是,在该起离婚胶葛中,咱们能够得悉依据上述划定,伉俪二人向银行的假货债权,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时期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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