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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离婚官司律师讲解离婚房产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时间:2022-08-10 14:52 点击: 关键词:深圳打离婚官司律师,房产分割

  有些夫妻拥有车辆、公司债券、股份等,而更多的普通百姓除了房屋可能再没有其它值钱的东西了,可见,房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下面是深圳离婚官司律师整理的司法社会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生活方式,欢迎阅读。

深圳打离婚官司律师讲解离婚房产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一、婚姻法解释(3)离婚不动产条款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对于以第一付款人名义登记的财产所有权问题,首先要遵循协议自由的原则。其次,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裁定该财产属于财产登记方。此时,产权登记方应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和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赔偿对方尚未偿还的抵押、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以及婚后共同还款的金额和增值部分。第7条规定,当父母支付房款时,婚后根据子女登记的财产的所有权。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的房地产权属、分割和处理方法

  1.结婚前,一方应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不动产证书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不动产都属于付款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不动产及其增值。2.个人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我们认为应该承认它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财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加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本质上仍然是个人财产。

深圳打离婚官司律师讲解离婚房产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婚后,丈夫和妻子一起偿还贷款。该财产应视为首付款人的个人财产。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地产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深圳离婚官司律师认为,房屋产权人的增值部分应当赔偿对方,而赔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的赔偿原则。

  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取得产权证,并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财产所有权。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在实践中,各地的一些法院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一些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那些认为房子是个人财产的人认为房子的出售涉及两种权利:物权和债权。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房子的所有权转移了。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改变抵押房屋在取得房屋后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此时,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的一半应该归还给对方。第二,共同财产的基础是《物权法》规定的“依法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而《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问,以上两种方法都是片面的。第三,婚姻法第10条的解释规定了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它既不承认财产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规定它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相反,它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应优先,否则法院可能决定财产属于财产登记方。在这里,规定使用“可以”代替“应该”,表明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婚前抵押,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地产的贷款偿还部分和增值部分的划分的解释(3)也明确规定了取得房地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该条仅规定了赔偿的原则标准:根据子女和女方的财产状况和利益,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给予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抵押购房并取得婚前或婚后产权证,且产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办理抵押,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本案中,由于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法院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拒绝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判决。7.父母一方婚前以子女购买的房屋,其产权应以子女的名称登记。除非特别声明房子是给子女夫妇的,否则它将被认为是作为他的个人财产的子女的捐赠父母的礼物。根据婚姻法第三次解释前的相关规定,父母一方在婚后为子女购买的财产和以投资方子女名义登记的财产被视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除非明确规定该财产给予子女夫妻。《婚姻法》的第三种解释完全颠覆了这一概念,规定财产由父母给予子女夫妇,财产是夫妇的个人财产。

深圳打离婚官司律师讲解离婚房产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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