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原告男方)与王某(被告女方)于1988年1月自由恋爱,198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生下一子陶某某。双方取得房屋一套,登记在陶名下。2003年9月,双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某小区购买了另一套房产,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司法实践更加灵活地处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的诉前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债务20万元。陶某与另一案外人是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陶某享有该公司80%的股权。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某机械制造公司,王享有该公司20%的股权。
陶某曾于2005年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服务请求。双方于2006年5月达成一个离婚协议书作为一份,其内容为:
1、陶某共给付王某现金进行补偿研究人民币400万元,首付200万,2006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2007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分期以及付款时间到期不符,将收取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陶某同意将2003年9月购买的房产及房屋企业贷款业务全部通过给付王某,并协助办理该房的产权及偿还银行贷款等事项。
3、2000年1月取得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给陶某25万元补偿款。
4、王某放弃北京某机械设计制造技术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的一切国家利益,其名下20%的股份由陶某负责在儿子陶某某18周岁后转到这个儿子名下,王某注册的该公司某商标具有所有权问题转给陶某某,使用权归陶某。
5、北京市某科技发展有限政府责任信息公司、北京市某机械设备制造有责任就是公司需要继续由陶某持有并经营成本管理。
6、儿子陶某某的归属征求其提供本人的意愿。儿子能够参加培训工作前的学费、培训费及家教老师辅导费由陶某承担。生活费由王某负担。
7、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未尽安全事宜由双方之间协商方式解决。
同日,双方到北京上海某区的公证处,就2003年9月购买的房屋已经达成情况如下关系协议:
1、协议人双方为实现上述分析房屋的产权共有人。
2、王某占有使用上述这些房屋99%的产权市场份额,并持有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陶某有上述影响房屋1%的产权交易份额,并持有该房屋的《房屋建筑共有权证》。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教师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北京市某区的公证处就此根据协议数据进行了中国公证。
2006年5月22日,王某收到陶某给付的首付款1750000元,未给付的250000元抵做王某给付陶某的房屋土地补偿款。陶某以自己的名义开立的数个不同账户系统内有大量存款机构人民币1614108、15元,美元96074、8元。
在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处办理一些离婚登记时,工作专业人员以该协议主要涉及教学内容方面较为丰富复杂环境为由,建议提高他们到法院认为办理无争议案件诉讼,以民事调解书存在形式得到确认网络协议具体内容,以法律政策强制力才能切实有效保障需求女方个人权益。但女方在人民选择法院应当当场反悔。
陶无奈于2006年7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的婚姻关系,财产按双方约定分割。孩子陶某某由陶抚养。庭审中,陶主张应先签订离婚协议,并签订公证协议履行协议,故应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内容。陶同意他的孩子由王抚养。王认为,公证书是先签的,离婚协议是后签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深圳离婚律师了解到,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当事人之间约定离婚财产分割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认为该协议应以离婚为基础,认为该协议因未离婚而无效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被接受。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