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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后,想要分割房产,深圳离婚诉讼律师:不可以

时间:2022-08-13 14:49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诉讼律师,离婚协议

  近日,深圳离婚诉讼律师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双方和谈离婚,离婚说好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后来男方又想进行房产分割,法院驳回南方诉求,针对这一案件,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签了离婚协议后,想要分割房产,深圳离婚诉讼律师:不可以

  案情

  钱老师与余密斯在2000年成亲,婚后两边共育一女。,余密斯无意间发现了钱老师有婚外情,经由长达几个月的争执,最终钱老师和余密斯去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和谈离婚手续。离婚和谈书中两边商定,钱老师和余密斯婚后配合购置的A处屋宇归余密斯所有。但离婚后一个月,钱先生就忏悔了,提出现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受到余女士威胁的,余女士曾称,若钱先生不同意A处房屋归余女士所有,那么余女士就去钱先生的工作单位找领导反映情况,所以钱先生无奈之下才同意的。现在钱先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由余女士给付其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但庭审中钱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受到余女士的威胁。

  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分析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第九条划定,男女两边和谈离婚后一年内就财富分割问题忏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离婚财富分割和谈确凿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条约的处所。在上海市审讯实践中,因为离婚两边究竟有过伉俪名分,配合生活过一段时候,大概还育有子女,在订立配合财富分割和谈时,除了纯真的好处思量外,常常会难以防止地包括一些豪情要素。以来是,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比较谨慎,不宜将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签了离婚协议后,想要分割房产,深圳离婚诉讼律师:不可以

  本案中,两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和谈书中对于财富调配的条目,对男女两边均拥有法令约束力,且是两边实在意义暗示,内容不违背法令、法例禁止性划定,也没有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该离婚协议应为合法有效。而且钱先生虽称其是在余女士的威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钱先生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钱先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并要求余女士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讯断对钱老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签了离婚协议后,想要分割房产,深圳离婚诉讼律师:不可以

  离婚协议一旦签下就有法律效益,后期不可随意更改,所以在离婚的时候一定要想好再签,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网上咨询深圳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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