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继、继承权与遗产
承继是指财富所有人殒命或许被宣布殒命之时起,深圳婚姻继承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产是指死者遗留上去的财富和财富权力。遗留财富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承继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令划定,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主体是国民(自然人)。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划定,配头、子女、父母同属第一承继次第。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统一次第的继承人承继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存有一般艰苦又不足劳动才能的继承人,调配遗产时,应该遭到赐顾帮衬。对被继承人尽了首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孕死者遗留上去的财富和财富权力。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承继制度,是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划定,遗产是国民殒命时遗留上去的小我私家正当财富,包孕:(一)国民的支出;(二)国民的屋宇、储蓄和生存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二、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承继遗产的权力,并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恭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天然血亲关系,岂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一致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迁,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一致的法令位置,能够承继养父母的遗产,但不克不及承继其父母的财富。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排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为了扶养关系的,互相有继承权。深圳婚姻继承律师讲到继子女在承继其父母财富的同时,依然有权承继自己生父母的财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
有养活才能的子女未尽养活责任,遗弃父母或许荼毒父母情节紧张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不严重,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三、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位置对等的一个首要标记。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令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或妻一方殒命时,承继开端,首先要肯定哪些财富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富普通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
配合财富主如果指除还有商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包孕:人为、奖金;出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小我私家财富首要包孕一方的婚前财富;因一方身材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划定,在宰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配合所有的财富,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