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继承律师解释遗产承继是指生前享有财富因殒命而转移给别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殒命时遗留的财富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继承人按照法令的间接划定或许被继承人所立的正当遗产享有的承继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第十六条国民能够按照本法划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遗产中的无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产继承人废弃承继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产继承人损失继承权的;
3、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产人死亡的;
4、遗产有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产未处分的遗产。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殒命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长辈嫡系血亲代位承继。
代位继承人普通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养活责任的,作为第一次第继承人。
第十三条统一次第继承人承继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存有一般艰苦的不足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首要抚养责任或许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才能和有抚养前提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商议批准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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