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审理发现,原被告于1989年生活在一起,1991年4月19日生下一名女子张,现已独立生活。2010年8月25日,双方通过白山市浑江区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原告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了第73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现在双方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命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抚养继子20年的12万元。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继子抚养费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一年内,双方没有和解。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抚养继子20年的抚养费1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原告不承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深圳婚姻律师说:继子抚养费能收回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抚养继子20年的抚养费12万元。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不能主张赡养费。深圳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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