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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为你分析同居期间写下的借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发展关系

时间:2022-12-06 15:2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同居,借条

  同居期间,一方可以基于这种感情向另一方进行支付的金钱或财物一般可认定为赠与。那么若在同居期间写下的借条该如何通过定性呢?是构成中国民间借贷发展关系,还是一个属于他们双方国家之间的赠与行为呢?深圳律师下面就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深圳律师为你分析同居期间写下的借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发展关系

  【基本案情】王说,2014年5月7日,张向他借了60万元,并开了一张欠条,但双方没有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在王某反复催促之后,张某没有付钱,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查期间,张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时他向王了一张欠条,因为王担心他将来会找到伴侣,不会和他住在一起,要求张从60万元中拿出来,以确保不离开王,其实并没有借给张60万元。

  经审理查明,48岁的王某已婚,与未婚的32岁的张某为情人。王和张同居了两年多。王某在与张某同居期间,多次为张某购买家具,并支付张某部分生活费。2013年11月8日,张购房首付款36万元由王支付。2014年5月7日,为约束张某与其分离,王某要求张某出具60万元购房收据。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和王某之间信息是否可以构成中国民间借贷关系。

深圳律师为你分析同居期间写下的借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发展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张某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出具借据,王某支付相应金额,双方形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以贷款协议和付款为审查要求,双方的个人关系不是本案的抗辩因素。 张向王借了60万元,但王付了36万元。因此,应确定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金额为36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和张不构成法定的贷款关系,因为法定的民间贷款关系必须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有贷款协议,并根据贷款协议付款。根据本案事实,王某之所以愿意为张购买房屋支付首付以及张在恋爱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是基于他们作为恋人的关系,虽然张给了他一张欠条,但是张和王某之间并没有借贷的意义,王某的支付行为也不是基于私人借贷的约定,所以张和王某之间并没有私人借贷的关系。

  【案例分析】深圳律师赞同第二种理论观点。同居期间,一方企业出于个人感情或其他研究目的向另一方进行支付存在一定问题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除非我们双方有特殊社会约定,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2013年11月8日,王某为张某支付首付款36万元,双方公司并没有网络借贷合意,而在2014年5月7日,王某因怕张某离开他们自己而要求张某写下60万元的欠条,虽然该欠条管理内容是张某因买房而借王某60万元,但张某书写欠条时并没有通过借款的意思就是表示,而此时的王某也没有出借的意思表示,借条形成的目的发展不是没有建立一个借贷市场关系,故张某和王某之间不构成借贷合意,继而不构成中国民间传统借贷法律关系。深圳律师分析认为王某为张某支付首付款应视为赠与行为,与同居期间王某为张某支付系统部分工作生活成本开销情况以及为张某购买一些家具的性质基本相同。

深圳律师为你分析同居期间写下的借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发展关系

  深圳律师解答:在同居期间,一方出于个人感情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财物,除非我们双方有特殊社会约定,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是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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