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通常增加股权回购、现金补偿和其他赌博条款。一旦该条款触发,为了提高债权的清偿率,投资机构不仅会向目标公司的股东索赔权利,还会关注股东配偶,从而在赌博条件下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深圳市夫妻财产案律师前来解答:
裁判要旨
作为公司的股东,夫妻一方以自身名义承担的承诺和担保,不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虽然配偶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但它不是本协议的签署主体,也没有证据证明本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综上所述,配偶对本案涉及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0日,国政二号企业、怡盛园企业、刘玉兵与广州怡文签订了《关于投资广州怡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同意国政二号企业以每股20元的价格投资1000万元购买怡盛园企业持有的广州怡文50万股(占0.8239%),从而投资广州怡文。此外,协议规定实际利润低于6000万元触发股权回购条款,实际报表利润低于8000万元触发现金补偿条款。根据2016年5月29日发布的广州怡文财务报告,2015年广州怡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9230.39元,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目标利润要求。
2016年5月31日,国政二号企业向刘宇兵发出《关于业绩补偿和现金补偿的函》,现要求刘宇兵向国政二号企业支付470万元的现金补偿(2016年11月30日支付235万元,2017年5月31日支付235万元)。2017年2月7日,刘宇兵向国政二号企业转账支付现金补偿235万元。2017年5月31日,刘宇兵向国政二号企业发出《关于要求延期支付现金补偿的函》。同日,国政二号企业向刘宇兵发出《关于同意延期支付现金补偿的函》。
2017年8月14日,广州茂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田公司)向国政二号企业转账支付100万元。国政二号企业,刘确认上述款项为刘向国政二号企业支付的现金补偿。2017年12月26日,衡阳怡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怡文)向国政二号企业转账支付198350元。刘主张该款项为198350元,但不包括自2017年8月10日起的违约金。国政二号企业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主张该款项为刘向其支付的现金补偿违约金。
现国政二号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刘立即向国政二号企业支付3917152.59元现金补偿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刘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含)为396938.13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刘玉兵在本案中应向国政二号企业支付的现金补偿和利息是他作为广州怡文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承诺和担保的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虽然吕群是广州怡文的股东和董事,但他不是本协议的签署主体,也没有证据证明本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因此,国政二号企业要求吕群对刘玉兵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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