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时,夫妻共同拥有的住房如何处置?深圳离婚财产律师简述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方式。
(一)已经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
按法律划分
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在第七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给予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将所得价款分开。
(二)没有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1.双方协商成功。获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
2.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归一方使用,另一方给予对方折价处理。
实务上,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另案起诉。
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得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深圳离婚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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