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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互相陪伴或者共同生活的义务依据在哪?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1-19 17:06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夫妻共同义务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似乎保护了王女士的权益,但就“空床费”协议本身而言,法院不能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法院的最终判决实际上等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约定货币补偿的方式不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使其中一方丧失法定权利。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夫妻有互相陪伴或者共同生活的义务依据在哪?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从法律上讲,夫妻之间应当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配偶权是夫妻婚姻关系最直接的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陪伴妻子应该是丈夫的法定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显然是不能转让和让与的。试想一下,如果王女士没有提出离婚,而是要求“和丈夫睡”,丈夫以“空床费”协议作为回应,法院会判决王女士拿钱但保留“空床”吗?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不是契约关系,夫妻之间不能缔结相互忠诚等义务,否则就会出现商业化的婚姻趋势,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承办人认为,本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很正常。经济快速发展,思想冲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对提交法院的此类纠纷进行判决。总是要权衡利弊,拿出解决方案,目的是公平合理,尽可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中国精神环境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自己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存在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之间进行经济补偿。

  这种管理协议研究内容系当事人提供真实意思就是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国家法律知识层面上得到有效保护。另外,这种网络协议也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关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离婚损害公司赔偿责任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夫妻有互相陪伴或者共同生活的义务依据在哪?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订立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并且不是非法的,应当视为有效协议。一些人担心,支持这样的协议是否会误导人们,让他们以为自己花钱买了一张空床,就没有履行夫妻的义务。

  我不认为仅仅因为协议有效就意味着你们不能通过支付“空床费”来履行夫妻的义务,一开始,双方之所以签署这样的协议,原因是妻子的初衷仍然是用经济制裁来试图让丈夫留在她身边,作为尹的丈夫所以会签署“空床费”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要留住婚姻的考虑,要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一些经济代价。

  有些人认为丈夫陪伴妻子是法律义务。这个结论从何而来?什么是“法律义务”?似乎被理解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现行婚姻法的所有规定只在第16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从哪里可以推导出夫妻有互相陪伴或者共同生活的义务?家庭问题涉及复杂的情感因素和当事人的隐私。有些问题涉及道德领域,有些问题可能与传统习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的所有问题,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因此,没有理由禁止夫妻通过协议调整家庭生活中的特定关系。当然,协议内容仅限于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要求丈夫“陪她睡觉”,这个要求能否实现取决于丈夫的态度。法律没有权利强迫丈夫陪伴妻子睡觉,正如没有权利强迫妻子陪伴丈夫睡觉一样。如果妻子不能容忍丈夫拒绝与她“睡觉”,唯一的法律补救办法就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如何,从本案对所谓“空床费”协议有效性的判定中,不能推断涉及个人权利和隐私的问题,如婚姻生活,可以通过法院裁决来解决。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就财产问题订立协议的,一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他诉讼请求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同意实行各自财产制。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条件下,就财产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

夫妻有互相陪伴或者共同生活的义务依据在哪?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只有解除婚姻关系,因失去共同基础而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支持一方要求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就相当于有人把他左口袋里的钱放进了他右口袋,在法律上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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