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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知多少?深圳合同法律师来讲解

时间:2022-08-05 10:34 点击: 关键词:深圳合同法律师,合同纠纷

  法国达飞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十组证据使用材料:第一组是从上海亿通网上可以下载的电子装箱单报文系统平台设计文件,用以研究证明中国上海港的报文是船方安排装船、卸船的依据,也是企业进行分析下一港装、卸的依据,故本案中托运人或者错误申报了一个集装箱货重数据处理直接影响导致部分承运人在赤湾港错误积载集装箱。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合同纠纷知多少?深圳合同法律师来讲解

  第二以组是从宁波EDI数码港网站用户下载的宁波EDI数码港出口发展集装箱报文流转图,用以实践证明我国出口贸易集装箱管理存在多途径、多个EDI报文的申报和流转。第三组是法国达飞公司的上海银行代理关系上海华港国际国内船舶运输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华港船代)出具的声明,并附涉案船舶所载集装箱的理货工作数据,声明不同内容为华港船代是按照要求海关法律规定,以理货人员数据为依据缮制了涉案集装箱物流货物产品出口环境清洁舱单,并在提高船舶生活离开上海港后向参与海关发送了该清洁舱单,据此我们证明华港船代没有向海关监管之外的其他社会单位发送过清洁舱单。

  第四组是涉案船舶安全航行过程记录,用以实验证明案件涉案船舶从2008年1月14日挂靠上海洋山港,于1月15日驶离,分别采用挂靠宁波、香港等港口后,于1月18日挂靠深圳赤湾港。第五组是从网站上下载的上海城市交通大学职业教育技术经济学院集装箱船舶配载介绍,用以充分证明港区、码头是根据装箱单记载的货物市场信息资源及其他相关部门船舶造成货物生产资料自己制作配载图。

  第六组是涉案4个集装箱在上海港时的配载图。第七组是处理公司员工提供的特别说明,内容为处理公司需要根据学生相关政策规定方面已经销毁了涉案船载集装箱货物销售数据,以及理货清单上的数据网络信息系提供给船公司、船代理等委托贷款客户需求作为重要参考。

  第八组包括处理公司能够通过亿通公司开发平台之间分别发送给华港船代和海关的出口船图报文、亿通公司出的关于他们没有及时收到这些涉案航次的预配载船图报文的说明情况以及船图平台合作文件。据此结果说明美国出口船图报文上显示的涉案4个集装箱的行箱重(箱重+货重)均是一种错误的。

  第九组包括一些涉案4个集装箱的电子装箱单和进港箱单报文、电子装箱单平台建设文件、进港装箱单平台实现文件。据此提出证据涉案4个集装箱的电子装箱单和进港装箱单报文上集装箱的毛箱重与出口船图中4个集装箱的毛箱重一致,且都是非常错误的数据。第十组是涨关清洁舱单平台体系文件的解读。

  根据对大丰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交叉审核,龙飞认为第一组为电子装箱单报文平台文件,实际上是船舶图纸平台文件,与本案无关。 第二组为宁波港报文流程图,与洋山港流程不同,与本案无关。 对第三批证据材料中中国港代表出具的声明形式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不予认可。 确认所附集装箱理货数据的真实性,并与龙飞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第一套证据材料的理货清单数据一致。 本案涉及的4个集装箱的理货数据是正确的,准确地证明了4个集装箱的重量数据至少在涉案船舶从上海港启航之前就已经纠正了。

  第四组为涉案船舶航行记录,与本案无关。 第六类是Dafy单方面制定的配载方案,与托托无关,证据的效力未得到承认。 第七组证据材料表格的真实性应予认可,但代理人对清单功能的说明不予认可。

  龙飞认为,盘点清单不仅仅是参考,外包公司应对盘点清单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组证据不认可,认为如果两份出口船舶图纸和报文确实是外包公司出具的,只能说明外包公司同时出具了正确的清点清单和错误的报文。 第九组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编号为UESU4304123和CMAU8049763的两个进货集装箱报文与龙飞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材料一致。

  但是,该证据表明,2008年1月12日广东码头发出的进货装箱单信息中集装箱内的货物重量数据不正确。 而1月13日再次发送的收货箱单信息上的货物重量数据是正确的,这恰恰证明了托运人及时更改了货物重量数据。 至于1月13日收货集装箱通知单信息中的集装箱总重量没有更正的原因,责任不在于托运人,因为托运人仅有权更改货物重量,而不有权更改总重量。 第十套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

  华安公司向法国大飞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反复询问意见与龙飞公司的反复询问意见基本相同。

合同纠纷知多少?深圳合同法律师来讲解

  亿通公司可以同意龙飞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对法国达飞公司进行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的质证意见。

  本案对法国达飞公司进行提交的证据使用材料质量认证企业认为:第一组学生证据主要材料确为船图平台设计文件,而非一个法国达飞公司目前所称的电子装箱单报文系统平台管理文件,故对法国达飞公司的证明自己目的就是不予确认。第二组是宁波港的报文流转图,而涉案人员货物的起运港是上海洋山港,不同发展港口的报文流转工作程序结构不尽相同,故该组材料与本案对于没有一定关联性,不能同时作为研究本案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材料中的声明确系法国达飞公司的代理华港船代所出,但华港船代是否具有实际向海关环境以外的按规定国家需要不断发送一些清洁舱单的其他社会单位发送过涉案清洁舱单的一节历史事实,仅凭该份声明,尚不足以能够证明。所附的船舶所载集装箱的理货行业数据因与龙飞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材料中的理货清单上的数据结果一致,故该理货完成数据的真实性可予确认。

  第四组是涉案中国船舶安全航行过程记录,因无相反证据调查表明该航行活动记录不真实,故该船舶航行过程中记录的真实性可予确认。第五组材料系案外书籍中的内容,与本案虽然没有经济关联性,不能因为作为解决本案证据。第六组是涉案4个集装箱在上海港时的配载图,因无相反证据理论表明该配载图不真实,故该配载图的真实性可予确认。第七组材料及处理公司员工提供的说明的形式主义真实性可予确认,但该说明中关于理货清单上数据处理信息保护作用的表述,与事实情况不符,本院对该材料的证据法律效力问题不予确认。

  第八组证据材料中的亿通公司生产出具的说明方法以及船图平台合作文件的真实性可予确认。两份报告显示我国涉案船舶所载集装箱的毛箱重的出口船图报文系通过亿通公司服务平台之间传递,真实性可予确认。该组证据能力可以充分证明4个集装箱的毛箱重在录入出现错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得到有效更正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据制度效力方面予以明确认定。

  对第九组证据的形式缺乏真实性原则予以进一步确认,因该组证据中的编号为UESU4304123和CMAU8049763的两个部分集装箱的进港集装箱报文与龙飞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收集材料基本一致,本院将一起生活予以教育认证。对第十组证据直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合同纠纷知多少?深圳合同法律师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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