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飞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六套证据材料:第一套为涉案船舶清单(出口舱单),经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公证,并在中海东方有限公司办公室备案。 理货数据表明,理货过程中,外部管理公司从EDI平台获取的进货装箱单报文中涉及的四个集装箱的重量数据和外部管理公司实际理货结果均为正确的重量。 法国达美航空也正是基于这一统计,向托运人签发了一份载有货物确切重量的提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特此证明,4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数据在该船驶离上海港之前已经纠正。 第二组是法国德尔福向海关出具的出口清洁清单,从伊顿获得,数据显示于2008年1月17日。 根据规定通过EDI平台向海关、商检和下一口岸发送的下一口岸出口清洁单上记录的4个涉案集装箱货物重量数据正确。 该提单项下12个集装箱的总重量为298,146公斤,与托运人1月15日出具的分包/综合保函和理货清单中所示的12个集装箱的总重量完全相同。
兹证明,经法国DAFI公司接收并确认的案件涉及的每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数据经更正后为正确数据。 第三类是法国达菲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的与22起集装箱碰撞有关的索赔。 在龙飞公司和京京公司赔偿除本案涉及的4个集装箱以外的8个集装箱损失的案件编号。
法国马赛商事法院判决上海海法上字第777号,法国达菲公司作为证据提交, 马赛商业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就法国达夫航运集团(daffer shipping group)签发的货物造成的损害,对沉入大海的集装箱货物收货人(不包括四个集装箱的集装箱收货人)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做出了判决。
判决书指出,集装箱掉入海的原因是:"(t)损害应被认为是首先由于货物固定不良造成的,其次,在较小程度上,由于靠近热带低气压地区的海员缺乏常识而造成的,货物误运的损失不是由于海损造成的。 而船东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豁免;事实上,货物的疏忽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法庭最后决定,法国达美航空公司的法国航运集团因疏忽货物而遭受海上运输损失,并被要求赔偿货运保险公司相应的损失。 因此,证明了法国达菲公司关于4个集装箱重量申报错误是导致集装箱落海的说法是不真实的。 第四组是两个集装箱编号为UESU43044123和CMAU8049763的进货装箱单报文,以及从港口船舶信息网络下载的用户代码和华港航运代理、外事公司出具的官东码头组织机构代码证。 这两个信息与法国DAFI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第九套证据材料中的两个信息一致。
这两封邮件显示,2008年1月12日苍东码头发出的上述两个集装箱的进口装箱单报文上的整个集装箱重量数据和每个集装箱的每张票重量不正确(每套)集装箱内有大量货物,1月13日旺柴发出的进口装箱单报文上的货物。 两个集装箱的满箱重量数据和每个集装箱的每张票重量都是正确的(集装箱号UESU4304123校正为24891 kg),箱中三张票的重量分别校正为1064 kg、943 kg和22884 kg; 集装箱号CMAU8049763对于集装箱全重分别校正为24645 kg和对于集装箱中的两张票分别校正为6082 kg和18563 kg。
龙飞说,由于事件发生已经四年多了,1月13日由关东码头发出的另外两个涉案集装箱的进货装箱单信息找不到。 然而,由于四箱货物是同一货物一部分,因此修改错误输入的数据时,同样的程序适用于修改,再加上外部保理公司出具的清点清单上的四箱货物重量数据是正确的,以及承运人法国达菲签发的提单上的四箱货物重量数据, 也是正确的,可以证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及时履行了纠正义务,尽管最初输入的四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数据有误。 校正了所涉及的四个容器的大容量数据,以及每个容器中每个票据的大容量数据。 为什么1月13日入境装箱单信息上显示的集装箱总重量数据没有得到纠正,这不是托运人的责任,因为托运人仅有权申请更改货物重量。 总箱重由实际实施变更的相关部门变更。
由于集装箱的货物重量数据受托运人变更的影响,本案涉及的四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数据均已正确申报,沉入大海的集装箱与托运人的数据申报行为无关。 第五组为进港装箱单平台文件,与法国达美航空提交的第九组证据中的进港装箱单平台文件一致。 实践证明,进境装箱单是货运代理编制货物清单的重要数据来源。 第六组是《关东港问题处理指南》和托运人更改集装箱重量数据的工作联系单,根据工作联系单,如果重集装箱到达后需要更改重量数据,则需要向洋山港客户服务中心申请。 然而,托运人申请变更的权利仅限于先前输入的几个数据,包括提单号、件数、集装箱重量(集装箱载重量)、毛重(货物毛重)和集装箱编号。 托运人无权修改总板条箱重量(板条箱重量+货物重量)。
法国达飞公司对龙飞公司进行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通过质证可以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使用材料的形式具有真实性原则予以分析确认,但对教学内容设计真实性不予确认,因为该船舶理货清单上记载的集装箱货重数据与法国达飞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上海发展口岸建设国际标准集装箱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具的说明函记载的数据信息不一致。即使处理公司为了获取的货重数据是正确的,也不能完全否认龙飞公司、懂景公司需要录入的货重数据是错误的这一历史事实。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及时确认,但该出口产品清洁舱单上显示的日期是2008年1月17日,这说明对于法国达飞公司是在1月17日后才获取了一个正确的集装箱货重数据。
对第三组证据主要材料即“马赛市商事法庭的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案审理的是承运人与收货人相互之间的法律相关关系,而本案关于审理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他们之间的法律社会关系,即使该判决认定方式法国达飞公司管理作为第一承运人在管货方面有过错,也不能同时据此否认托运人错误导致申报集装箱货重数据的过错,该判决书与本案虽然没有一定关联性。对第四组证据研究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公众两个中国集装箱进港装箱单报文上的货重数据于2008年1月13日被更改的结果,不能直接看出是龙飞公司员工申请更改的。对第五组证据收集材料的真实性予以高度认可。对第六组证据表明材料的形式存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能选择说明我国理论上托运人不用申请更改毛箱重,但不能够代表重要实践活动操作中不需要用户更改,故龙飞公司来说还是有更改毛箱重的义务。
华安公司对龙飞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认为其认可六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确认了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亿通公司对龙飞公司进行提交的前三组证据证明材料不发表质证意见,对第四、第五组证据使用材料方面没有任何异议,对第六组证据材料的形式具有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对托运人在社会实践活动操作中如何通过申请更改集装箱货重数据的情况分析不清楚。
法院认为,第一组证据材料中的清点清单内容与法国达美航空向法院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的清点数据一致,可以确认真实性。 可以证明雕刻清单上所示的案件涉及的四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数据是正确的。 在船舶驶离上海港之前,已及时纠正了输入错误的四个集装箱的重量数据。 法院确认了证据的证据效力。
第二组证据材料中的集装箱重量数据,即出口清洁舱单,与第一组证据材料中的清点清单中的集装箱重量数据一致,可以确认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这套证据反映了法国DAFI上海代理商代表EDI平台向海关等部门发送的出口清洁单上记录的涉案4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数据是正确的。 这可以证明法国DAFI在船舶从上海港启航前获得的集装箱重量数据是正确的。 第三类证据材料,即《马赛商业法院判决》,是法国达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针对同一集装箱坠海再次诉讼的证据材料。 鉴于法国达菲公司确认判决的真实性,法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第四套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得到证实,显示编号为UESU4304123和CMAU8049763的两个集装箱的个别重量数据于1月12日输入错误,但已于1月13日更正。 由于货柜中每张货票的重量数据仅对托运人可用,因此,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员)由于每张货单的重量数据和整个货柜的重量数据都被更正,因此被视为履行了更正义务。 虽然事故发生的时间太长,但龙飞无法检索到其他两个集装箱的进货装箱单信息,这些信息是1月13日由关东码头再次发送的。 但是,本案涉及四件货物属于委托法国DAFI的同一批货物,更改错误输入数据的程序应保持一致。
考虑到1月13日外部管理公司从EDI平台获得的进口装箱单报文中涉及的4个集装箱的重量数据经修改后是正确的,外部保理公司出具的理货单上的4个集装箱的重量数据是正确的。 托运人(或其承运人、雇员)于1月13日更正了先前错误输入的四个集装箱的货物重量数据。 确认第五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组证据材料的形式真实性得到确认。 虽然法国达菲公司认为托运人在实践中也有义务自行更改总箱重量,但没有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这套证据足以证明,有关规定允许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更正先前错误输入的数据,但托运人有权申请更正不包括总箱重在内的数据。 因此,托运人已经完成了更正义务,申请并成功更正了先前输入的提单号、条数、集装箱重量(集装箱载重量)、毛重(货物毛重)和集装箱号中的错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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