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6月某村村民赵某某因经营水泥生意,急需资金购买水泥,遂到当地某银行借款。赵某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用于购买其设备,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利息。该银行依约向原告提供借款,赵某某先期用4万元购买设备,但随后将余款6万元用于炒股。
该银行查实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赵某某的借款合同,要求赵某某立即还款。
那么,该银行是否有权这样做呢?
深圳合同律师提示本案中,银行向赵某某提供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但是这并不代表赵某某可以用这笔借款去做任何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赵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信用度,且影响借款的安全,因此该银行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
索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貸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货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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