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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带您一起来了解职务侵占以及防范措施

时间:2021-05-28 14:30 点击: 关键词:上海蒲东律师,职务侵占,防范

  关键词: 职务侵占,职务犯罪,区别,法律咨询热线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果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则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行为是员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利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不善来实现,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屡见不鲜,往往会给企业的运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就让深圳律师带您一起看一下有关职务侵占案例及相关知识的吧。

 

深圳律师带您一起来了解职务侵占以及防范措施
 

  一、职务侵占解析

  广义的职务侵占行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对侵吞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只有侵占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触犯《刑法》的规定,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于职务侵占的定义,我们可以思考:

  ■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可否构成职务侵占?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是贪污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构成贪污罪。

  因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职务侵占行为的主体。

  ■ 2.其他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者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个体工商户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18号:

  2003年2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红太阳不锈钢加工厂张某利用其作为司机的职务之便,将一批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不锈钢卷擅自变卖他人,并弃车携变卖所得款4万元逃匿,后被抓获。另查明,红太阳加工厂的注册性质系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为朱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将代为保管的红太阳加工厂价值8万余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缴获的赃款4万元返还给朱某。

  【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民事主体。但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意志,由经营者进行决策,其本质上具备自然人的法律属性,不具备单位的特征。因此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所聘的人员,无论其称谓是雇员还是员工、工作人员等,均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就是经营者的财产,如果经营者是个人,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侵吞个体工商户财产相当于侵吞经营者的财产,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规定的“本单位财产”。

  最后,本案中,红太阳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即使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变卖红太阳加工厂的财物,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别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对其所侵占的财物在侵占之前就具有主管(看管、管理)、经手或控制的权利,行为人正是利用其拥有的这种权利,实施侵吞行为,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之便。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职务”,应理解为一种持续拥有的或者可以反复进行的工作。

  而“工作上的便利”则是指行为人本身熟悉本单位的工作环境、可以或者容易进出本单位,可以或者容易接触到本单位的财物,但其本身对财物没有主管(看管、管理)、经手或者控制的权利。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财物需承担职务侵占的法律责任,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财物需承担盗窃的法律责任。

  【例如】

  公司的保洁人员为了便于打扫卫生,拥有自由进入公司办公室、仓库的权限,其利用打扫卫生之机,将公司放置在仓库里的名酒据为己有,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而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首先,保洁人员对公司的名酒并无保管、控制或者经手的职责或权限;

  其次,保洁人员有机会侵吞名酒,因为其利用了可以自由进入公司办公室、仓库的工作便利。

  因此其行为符合利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类似情形诸如,工厂车间员工夹带原材料、成品等出厂,也应当认定为盗窃,而非职务侵占。

  ■ 4.“工作人员”是否必须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职务侵占容易让人产生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才能构成该行为的错觉,其实不然。法律并未限定职务侵占行为中的“工作人员”只能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现实中,哪怕是公司、企业的正式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比皆是。

  法律不考量职务侵占行为的主体是否与公司、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是公司、企业的人员,例如劳务派遣人员、合作人员、临时工、实习生等,拥有主管(管理、看管)、经手或者控制公司、企业财物的职权,并且其利用了该职权便利实施了侵吞行为,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 5.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常见手段

  职务侵占的目的是改变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为实现上述目的,常见的手段有秘密窃取、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

  秘密窃取

  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在不经财物所有人知晓的情况下,采取的认为不会被所有人发现的占有行为。

  ● 例如,仓库管理员在下班之后公司无人之际,私自进入仓库窃取公司库存财物。

  虚构事实

  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捏造不存在的情况,让财物所有人处置财物所有权,以达到行为人占有的目的。

  ● 例如,公司的人事主管利用其招录员工、审查员工工资、考勤记录的职务便利,将自己的亲友虚列为公司门店员工,伪造考勤记录等,将公司发放至虚假店员工资卡内的工资占为己有。

  隐瞒真相

  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另一个虚假情况来掩盖本来存在的客观事实,以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

  ● 例如,公司营销经理根据公司的要求招待客户,饭后客户自行买单,营销经理事后开具餐饮费发票用于报销,侵占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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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务侵占行为的救济策略选择

  ■ 1.刑事救济—控告职务侵占罪

  并非所有的职务侵占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依法追究行为人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倍执行。而该《解释》规定的受贿罪、贪污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万元,因此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应当6万元的标准。

  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达6万元以上的,则公司可以选择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公司而言,由于自行调查的力量、权力有限,实践中很难搜集员工侵占公司财物的证据,往往需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但在向公安机关举报前也得提供相应的基本证据和犯罪线索。

  ■ 2.民事救济——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职务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小,暂未达到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的标准,即使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也不会进行刑事立案。

  虽然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侵占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可以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可以通过协商、请求第三方介入调解或者起诉等方式要求行为人返还被侵占的财产,如果财产无法返还的,还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3.民事救济——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拥有主管(管理、看管)、经手或者控制公司财物权利的人员当然具有维护公司该财产权益的职责,一般公司都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说明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等予以确定。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寻求民事救济,依据明确的规章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的可以解除与该行为人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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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务侵占行为的预防

  发生职务侵占行为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的企业,多数都存在内控管理薄弱或缺失的问题,让行为人有可乘之机。

  比如,内控管理意识淡薄,企业的老板认为管理者都是自己信任的人,不会意识到会发生职务侵占行为,从而导致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流程不合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岗位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形,增加职务侵占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职务侵占行为具有隐蔽性,取证比较困难,而且拥有主管(管理、看管)、经手或者控制公司财物权利的人员一般都身居要职,一旦发生职务侵占行为,往往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影响和损失,加强防范比事后救济更有效。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完善和健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处理员工违规问题的重要依据,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将员工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如职务侵占等)予以列举,并明示相应的后果,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可以做到处理有依据、有理由。

  2、优化管理流程

  企业应当优化管理流程,让可以相互监督制约的岗位由不同的人担任,避免“监守自盗”,降低员工职务侵占行为发生的机会和可能性。

  3、常态化盘点、梳理

  企业可以对自身的财物不定期进行盘点,对可能发生职务侵占行为的岗位、环节不定期进行梳理,及早发现问题,减小损失。

  4、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

  企业可聘请法务人员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进行职业道德培训,讲解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反面教材的展示,让员工知悉职务侵占的法律后果,以启到警示员工的作用。

  综上

  一旦企业“有法可依”,管理流程合理,监督到位,员工职业道德高尚,就能在极大程度上避免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让企业在高效、科学、良性的方向上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职务侵占解析,深圳律师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到大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登陆深圳律师事务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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