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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来讲讲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部担保要求

时间:2023-02-08 10:46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担保

  《民法典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司法解释》就《民法典》施行担保企业制度的具体实际执行细则进行了研究较为详尽的解释。其中一个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与上市公司担保的日常商业活动安排密切相关联系,受到多方关注。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深圳律师事务所来讲讲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部担保要求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担保管理制度司法解释》中上市企业公司发展对外担保的规定予以详细论述,并就上市公司担保的交易安排学生提出一些相关律师建议。

  我国《公司法》、《证券市场发行企业管理工作办法》、《上市公司进行治理会计准则》等法律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中均载明适用研究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以及公司。从法律可以适用的完整性、体系化、统一性角度分析考虑,《民法典担保体系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的适用对应也应当为中国境内公司。

  基于通过以上,《民法典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司法解释》第九条的适用范围指:

  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公开信息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以及;

  3、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市场交易活动场所进行交易的公司。

  此外,对国内上市企业境外子公司的担保是否也属于第9条的适用范围也应予以考虑。外资子公司与国内子公司在公司层次、控制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公众投资者利益方面,境外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资产,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将更多地利用境外子公司担保来实现担保目的,规避担保程序,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留出空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企业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释义条款对控股子公司的定义方法如下:(九)上市管理公司投资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对于公司员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学生能够直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研究成员的当选,或者可以通过网络协议或其他工作安排自己能够根据实际成本控制的公司。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文件,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被并表的子公司1,应当被认为符合控股子公司的标准。但由于上市公司设立子公司并不会进行实时、动态的披露,应要求核查交易对手公开披露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等综合判断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因此,外资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该更加谨慎。债权人不仅要求其履行海外公司对国内企业提供担保的海外法解决程序,而且还要求其按照国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标准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公告。

  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部担保要求。《民法典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上市企业公司控股子公司适用上市公司通过对外担保的规定。可做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控股子公司比照上市管理公司的决议流程、决议机关、决议数量等要求,在控股子公司自身经济层面可以完成学习相关决议后,由上市对于公司员工予以信息披露公告,即符合设计出具适当决议之要求。

深圳律师事务所来讲讲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部担保要求

  第二,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即上市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按照子公司内部决议流程形成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递交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最终决议,并予以披露公告,即符合出具适当决议之要求。

  关于以上可以理解的差异,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的变化发展轨迹来做辨别:

  1、2005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该条款表述为比照执行,另要求控股子公司决议机构作出决议后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但并没有阐明如何比照执行。

  2、2006年《关于我国上市企业公司发展对外提供担保方式有关环境问题的通知(河北证监局)》第三点规定:“上市管理公司进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应按120号文、《上市规则》和《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经过中国上市对于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上市物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保险公司存在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上市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一些股东大会(股东会)。”,明确了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担保的决议程序。由于该通知的发文机构仅仅为地方证监局,虽然我们具有自己一定可以参考效力但是他们并不能够代表行业上市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口径。

  3、202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7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深圳证券市场交易所进行股票上市企业规则(2020年修订)》第7、8条规定:“上市管理公司发展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历史事件,视同上市对于公司可以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这两条上市规则在2020年进行了修订。第九章的重点是“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我们认为上述条文采用了“如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的字眼,更倾向认为上市公司的控股附属公司发生外部担保,即上市公司发生外部担保,有关的表决程序和披露文件应按照上市公司实体担保的规则执行。

深圳律师事务所来讲讲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部担保要求

  综上,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随着市场监管收紧,为了可以防止企业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下沉担保主体的方式进行掏空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尤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经营主体被架空,主要包括资产均集中在下属重要子公司的情形下,监管研究机构的态度更倾向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即上市公司发展对外担保的监管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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