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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区律师解析未知开通付费电信服务如何维权?

时间:2022-04-13 16: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光明区律师分析,电信服务

  手机套餐业务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在未通知用户的情况下,电信服务公司擅自增加了其功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

  2005年,原告徐在被告的一家电信服务公司购买了手机号码并处理了套餐。2017年,原告手机号码的呼叫显示服务自动从被告升级为信息业务,增加了语音信息等功能。当他拒绝接听和关闭时,他没有告诉原告,信息将收取正常的呼叫费。原告主要打电话给局外人,对方未接通0.25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未经授权收取的0.25元。

 

  审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直接收取0.25元费用,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告知原告收费标准,原告不知道电信业务,不赋予原告经营确认权。费用应当退还。

                                            深圳光明区律师解析未知开通付费电信服务如何维权?

  

       深圳光明区律师分析

  关于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0.25元的费用。

  首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向原告徐明确提示和说明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障碍申报等。在本案中,被告以和信息业务为基础,向被告收取了0.25元的费用。和信息业务收费的方式是,当被告处理和信息业务时,当被告打电话给被告时,费用将由被告承担。在本案中,局外人刘和被告处理了和信息业务,徐没有处理该业务,也不是其服务合同的对手。当局外人刘的手机关机时,徐打电话给刘的手机。电话提示音只提示嘟嘟声响起后请留言。他没有告诉徐收费的方式。标准,被告没有履行提示义务,侵犯了徐对和留言业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的知情权。

 

  被告以公告、网站和短信的形式告知付费电话显示业务已升级为电话助理包(和信息,和地址簿),通知内容未显示如主电话消息,收取主电话相关费用的信息,即收费标准尚未完全向公众公布,即使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和信息业务的收费标准,但业务需要进入页面才能看到,未处理业务的用户一般不会看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明显的方式要求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规定的明显方式提示,宣传效果太低,已构成侵犯徐某订立电信服务合同时的知情权。

 

  其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觉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用户有权选择依法开展的各种电信业务,徐作为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和信息业务,即使接受和信息业务,也应在运营确认后收取费用。在本案中,被告直接收取徐0.25元,剥夺了徐的选择权,但徐不知道电信业务,也没有给予徐的经营确认权。

 

  温馨提示

  电信业务运营商增加服务内容和费用的公告属于格式条款,应以明显的方式公布和提示用户。否则,消费者有权依法拒绝新的服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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