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法院共同生效判决显示,一名尚不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李某,因拐骗儿童罪,被澄迈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深圳福田刑事律师带您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2021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李某在澄迈县金江镇某广场看到被害人小甲(2017年出生)在广场上哭,张某于是与小甲一起在广场兜兜转悠,然后再把小甲带到他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载着小甲在金江镇市区及附近游荡。其间,李某欲将小甲带回家中抚养,遂购买橙子给小甲吃,防止其因饥饿而大哭,小甲多次向李某表示要找母亲,李某不理睬。小甲亲属报警后,澄迈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当天16时许,民警在距李某家不远的一条路上将李某成功解救。海南安宁医院鉴定:李某是这起案件中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对这次作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审理
经开庭审理,澄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拐骗未成年人不满14岁,致使其脱离监护人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患者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坦白情节,故澄迈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李某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最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死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对于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最多三年监禁。深圳福田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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