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和他的妻子经营着一家五金店。2017年至2018年,他们多次从湖南省邵东县某个体工商户吕某购买12V智能充电器、大容量电池等产品。2018年11月9日,杨某在郑某夫妇经营的五金店购买了无品牌名称的充电器、电池等用品。充电器和电池没有生产证书标志和生产时间。
后来,杨回到了他工作的一家音响电器管理部门,将自己的电池连接到当天购买的充电器上,并插入电源进行充电。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充电器位置的火花多次爆炸,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77万元。
当地公安消防队对从现场提取的电池和充电器残留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火灾事故鉴定书》。因此,杨的音响电器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命令郑和吕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队发生的事故,火灾原因是充电过程中短路引起爆炸引起火灾。
郑和妻子销售的充电器和电池既没有生产证书,也没有生产时间。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充电器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郑和妻子作为产品的卖家,应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吕属于产品的供应商。如果涉及的产品责任属于供应商,郑和他的妻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因此,郑和他的妻子作为卖家,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可以向吕索赔其权利。
结合事故当晚某音响电器管理部门无人看管,人员离开后充电器未断电,原告忽视管理,负责管理不善。因此,被告郑和他的妻子判决赔偿原告损失的70%,原告承担损失的30%。
深圳福田刑事律师解析
卖方在购买商品时应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并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检查。
销售三无产品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三条也明确了生产者对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卖方未充分履行购买检验等注意义务,向消费者销售三无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过程中的重大财产损失。如果卖方没有证据证明事故不是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福田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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