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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嘴路律师讲述刑法场景案例

时间:2021-09-11 12:30 点击: 关键词:沙嘴路律师,证据法,刑事司法,保持沉默,

  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很多证据问题,可以视为上诉点。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有很好的理由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这些问题主要涉及警方的不正确行为,法官没有提醒陪审团注意这些问题。总而言之,这些问题是。警方未经搜查令进行搜查-违反《证据法》第78条-法官应考虑证据的可接受性。现在沙嘴路律师会更详细的讨论这些问题。

 

  1. 布拉德沉默不语

  对于布拉德在警察局的沉默,法官采取了不正确的做法。如果法官希望陪审团考虑从布拉德的沉默中进行推论,那么他应该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4条就布拉德在警察局的沉默向陪审团作出指示。如果他在接受审讯前没有得到法律咨询(这一点我们无法确定),那么就不能从沉默中得出推论。在控方依赖推论的普通案件中,法官必须给出的指示足够复杂。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将这一法律领域称为 "臭名昭著的雷区",因此,法官最好与律师讨论任何拟议的指示,以减少出错的风险。如果他得到了法律建议,而他在审判中依靠的是他没有向警方提及的一项或多项事实,那么就有可能应该发出指示了。如果要发出第34条指令,那么法官就必须遵循基于Gill和Petkar以及Farquhar的指导方针,也就是说,他必须确定Brad所依赖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在审讯中没有被提及。法官应该指示陪审团,由他们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布拉德所依赖的事实是否在询问时没有提到。他应该指示陪审团,由他们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该事实是否是布拉德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提及的事情。他应该告诉他们,如果他们认为是,他们没有义务做出任何推断,但他们可以这样做。此外,他应该告诉陪审团,被怀疑的人没有义务回答警察的问题,如果作出推论,他们不应该完全或主要根据推论来定罪,而且他们必须确信有一个案件需要回答,然后他们才能从沉默中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论。最后,他应该告诉陪审团,只有当他们确信布拉德是因为没有答案,或者没有经得起调查的答案时,他们才能得出不利的推论。至于如果这项定罪被认定为不健全,结果会是什么,是一个仍然没有答案的问题。正如Rees和Birch所指出的,"遗漏一个警告,而这个警告不过是指出自我服务的证词的明显风险,很难成为撤销定罪的一个很好的理由,因为正如Rix L.J.所说,陪审团自己没有完全理解这种情况是 "不可想象的"。
 

沙嘴路律师讲述刑法场景案例
 

  2. 史密斯夫人的鉴定证据

  这里有一个疑问,即法官在对陪审团进行总结时,是否应该对史密斯夫人的证据及其可靠性提出非正式警告。原因是她年事已高,她的证据表明她 "可能 "看到他们进入商店。史密斯夫人的观察不会也不应该被允许协助公诉方的案件,因为这两位先生进入商店的行为与他们购物时的行为是一致的,而与他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一样的。事实并没有显示出在史密斯夫人提供证据后对嫌疑人进行正式辨认的情况。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S120条第1、4、5款的规定,审前指认的证据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操作规范。根 據 《 證 據 法 令 》 第 6 6 條 發 出 的 實 務 守 則 D 規 定 了 審 訊 前 指 認 疑 犯 的 程 序 。根 據 該 法 令 第 6 7 ( 1 ) 條 , 如 果 法 庭 認 為 法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與 訴 訟 中 出 現 的 任 何 問 題 有 關 , 則 在 決 定 該 問 題 時 應 予 考 慮 。如果存在违反守则的情况,法院没有义务排除证据;上诉法院在Grannell案中指出,有必要确定违反守则是否造成不公平。关于这个指认证人,法官应该按照Turnbull案中规定的原则指导陪审团。该案要求法官在控方案件完全或实质上(如本案)取决于一个或多个辨认的正确性,而被告声称辨认证人有误的情况下,要做三件事。法官应该警告陪审团,在依靠辨认证据对被告进行定罪之前,特别需要谨慎行事。他必须告诉陪审团需要这种警告的原因。然后,法官必须指导陪审团仔细审查每一次识别的情况。在根据这些准则对陪审团提出警告后,法官应继续指导陪审团考虑辨认证据是否得到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在这个阶段,他应该确定哪些是,哪些不是,能够提供这种支持。在Turnbull案中,法官说,如果辨认的质量很好,即使没有任何支持性证据,也可以让陪审团安全地对其进行评估,但要有适当的警告。但如果质量差,在没有任何支持性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应在控方陈述结束后向陪审团撤回该案件。
 

  3. 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在搜查房屋过程中发现的文件是否可以被接受是一个问题。主 審 法 官 應 考 慮 , 鑑 於 取 得 證 據 的 情 況 , 他 是 否 應 該 行 使 《 證 據 法 令 》 第 7 8 條 所 賦 予 的 酌 情 權 , 排 除 所 發 現 的 證 據 , 理 由 是 接 納 該 證 據 會 對 訴 訟 的 公 正 性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因 此 不 應 接 納 。第 7 8 ( 1 ) 條 指 出 , 有 可 能 因 為 證 據 的 取 得 方 式 而 被 排 除 。当警察的行为不公平时,这种情况尤其明显。在Matto诉Wolverhampton刑事法院一案中,被告被判定为超量酒精驾驶。警察在被告的房产上要求提供呼吸样本。这是不合法的,而且他们知道这一点。该标本被证明是阳性的。被告随后被逮捕。在警察局,他提供了另一个阳性样本。上诉获准,理由是:由于警方的行为是恶意的和压迫性的,如果刑事法院的指示正确,应该根据第78条决定排除该证据。然而,在刑事法庭在第78条申请中考虑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真实证据的情况下,通常在获得证据的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其可靠性的可能性远小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供词证据之前,就会被接受。在本案中,有两个特点可能会使排除的申请稍有成功的可能。警 方 似 乎 很 有 可 能 是 在 不 真 诚 地 行 事 , 而 且 他 們 的 進 入 顯 然 是 不 合 法 的 。但该罪行可能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以至于任何应该行使的自由裁量权都不可能对被告有利。尽管这仍然是法官没有妥善处理的一点,因此应该在上诉时考虑。
 

  4. 杰克被拘留36小时而没有食物

  杰克向警方做了供述,这属于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82(1)条所载的供述定义范围。法官本应考虑的问题是,根据第76条,法官是否可以将其排除在外,因为它是由警方不正当取得的。根据第76(2)(a)条,压迫包括,除其他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在Fulling案中,Lord Lane CJ依据字典中的定义,包括 "以繁琐、苛刻或错误的方式行使权威或权力......施加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负担"。他还强调了构成压迫所需行为的严重性。巴黎表明,暴力不是一个基本要素。可以说,不允许某人在36小时内进食就构成了压迫,因为根据法典C的第12.8段,被审问的人应该在公认的用餐时间休息,而且应该为他提供短暂的休息时间来补充能量。看一下《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也是很有用的,该条将压迫定义为:。

  值得注意的是,第76(2)(a)条特意没有提及供词的真假问题。这是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压迫,更不用说酷刑,是执行刑法的一种不可接受的手段,即使它有时可能是确保承认的一种有效方式。如果一个国家的标准调查手段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常规的身体或心理虐待,那么它就无法保持其自由的信誉。目前的事实可能意味着他的供词是不可靠的,应该向陪审团发出警告。法官没有向陪审团明确说明这一点是错误的。
 

  5. 杰克被拒绝见律师

  法典C规定,所有嫌疑人都有权获得法律代表,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第76(2)(b)条中是明确的。在R v Samuel Hodgson J案中指出,这是 "公民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然而,除了警察投诉程序和排除法之外,没有为被警方非法拒绝的嫌疑人提供任何补救措施。
 

  6. 克林特的牢房录音证据

  克林特可能会争辩说,他的供词是以不公平的方式获得的,法官应该就这一证据给予警告。然而,在对牢房供词进行录音并导致定罪的案件中,有许多上诉都没有成功。上诉法院认为,在没有欺骗证据的情况下,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需要接受该证据。在Ali案中,被告和他的家人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在一个面谈室里进行的,警察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在那里安放了一个话筒。初审法官认为该证据是可以接受的。上诉法院裁定,唯一的问题是主审法官是否根据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PACE)第78条正确行使了他的自由裁量权。在Bailey & Smith案中,警方秘密录制了嫌疑人在警察牢房中的相互讨论。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官的裁决,即没有违反守则C.8.1(一个牢房不得关押多人),而且嫌疑人的沉默权也没有受到损害。然而,法院强调,这种方法只应在 "严重的情况下 "使用,而且不应采取任何措施来使任何供词变得不可靠。一般来说,上诉法院已经认可了录音室供词证据的采纳。因此,面对录音证据,上诉法院的结论是,根据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78条,审判法官有排除的酌情权,嫌疑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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