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因其价格便宜,库存相对充足,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追捧。与此同时,工业用地对于房地产开发的民事纠纷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可以说是占地先喜,占地后悲。深圳房产律师就来讲讲你需要知道这些事。
一、数据解析
1、通过网络搜索自然资源部(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全国社会主要研究城市地价监测工作报告,得出以下这些数据:
2018年全国主要城市土地利用变化分析
2、在阿尔法案例库(通过自己设置案由“房地产企业开发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关键词“工业建设用地”,检索可以得到该组数据:
* 2010年至2019年在特定搜索条件下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合同纠纷数量(搜索日期: 2019年11月4日)
那么,工业用地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吗?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二、案例解析
案件1: 顺兴公司与神东天龙公司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 (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790号
(一)基本案情
1、2010年2月,顺兴公司与神东天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顺兴公司出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神东天龙公司出资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2、2010年3月,神东天隆公司没有依约向顺兴公司进行支付3、8亿元项目参建款。
3、2016年10月,神东天龙起诉法院,因建议用地仍为工业用地,开发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要求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变更后确认终止合同) ,3、8亿元返还建设资金,以及银行贷款利率补偿占用费用。
4、顺兴公司认为,虽然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性质和土地用途,但并未约定顺兴公司应当改变土地用途。顺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神东天龙公司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维持原判,认定合作协议意在改变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工业用地性质,违反转让合同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作协议无效,信兴公司应当返还 Shendong Tianlong 公司3、8亿元参与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金利泰公司与宏建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57号。
(三)基本案情
1、2010年11月,金利泰公司与宏建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金利泰公司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宏建公司出资联合开发建设商品房。该协议还规定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税收负担、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以及申请和批准程序。
2、签署协议后,鸿建公司同意支付4000万元转账。
3、2011年8月,金利泰公司、宏建公司、亨利通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亨利通公司协助金利泰公司、宏建公司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
4、2014年3月,宏建公司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学生解除《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协议》,金力泰公司可以返还财产转让款4000万元,支付以及违约金4300万元。
金利泰公司认为《联合开发协议》无效,应只退还本金。
深圳房产律师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认定,共同开发协议书中订立了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协议,符合转让、补缴费用、转让所有权、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合同依法有效。至于协议能否实际履行,则是确定合同是否需要解除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下令撤销联合开发协议,并要求该公司归还红尖400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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