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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合同律师谈房东拒收房屋一年50万损失谁承担?

时间:2022-01-21 15:46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屋合同律师,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垃圾成山,房东拒收,闲置一年的损失,谁来承担?日前,某法院对该房屋租赁纠纷进行了审理。深圳房屋合同律师为您解读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2019年6月,房主周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向刘某租赁房屋,租赁期限至2021年,年租金为50万。因经营需要,王某可对其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租赁期满后,固定设备和装饰装修无偿归周某所有。

 

  签约后,王某将房屋装修,经营一家浴场,但由于房屋性质等原因,迟迟没有办妥消防备案手续,浴室不能继续经营后,双方发生纠纷并向法院起诉,法庭裁决确认,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4日解除,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想靠出租房子挣点房租,但王某这么一出,合同解除后,王某既没有恢复原状,也没有进行清洁,这一年的租金损失他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2010年8月11日,房东周某又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恢复原状,清理房屋中的垃圾,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费用50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王某将房屋腾空后恢复原状,因此,被告要求王某恢复房屋的原状,因此,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据现场调查,出租屋内堆积如山的垃圾确已超出正常水平,其合理使用所产生垃圾数倍,对租赁物的再转租和使用有较大影响,租赁方王某应对租金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并且出租方周某在合同解除后没有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且损失大部分应该由周某自己承担。

 

  结合该商铺的结构、性质和垃圾数量等因素,法院裁定在租赁合同解除后15天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时间,此后继续空置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不得要求王某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立即清理垃圾,并支付周某15天的占有使用费约20548元,驳回周某其它诉讼请求。

  现在,这一判决已经生效,王某已经缴纳了清理垃圾和房屋的占用费。

                                                                                     深圳房屋合同律师谈房东拒收房屋一年50万损失谁承担?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要求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违约方承担。

 

  减损义务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否则不能对扩大的损失提出赔偿,这种防止发生和扩大的义务被称为减损义务。

 

  尽管违约损失产生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但其损失的大小与非违约方对自身权利保障或事物管理的疏忽有着直接的联系。不违反合同的一方已具备减损条件,并有能力履行减损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放任损失扩大,扩大损害结果不能再发生,而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违反合同,并通过行为表明其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出租人不履行减损义务,致使房屋长期空置而产生租金损失。法庭依个案情况,考虑解除合同的时机、废品数量、清理难度等因素,在适当情况下,决定出租人应履行减损义务的时限;对于出租人超过减损义务时间点不履行减损义务而造成扩大的,不支持请求支付占有使用费的空置期申请。深圳房屋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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