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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被拆除,遗嘱有效吗?深圳房产纠纷律师来详细解答

时间:2022-10-12 09:18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纠纷律师,遗嘱

  立遗嘱人在进行遗嘱中约定给企业继承人的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已已被拆除,但立遗嘱人并未发展因此修正商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作为继承人我们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经济补偿以及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建筑物主张继承?下面请看深圳房产纠纷律师的详细解答。

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被拆除,遗嘱有效吗?深圳房产纠纷律师来详细解答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财产,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对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表现。遗嘱中的财产处分体现了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约束立遗嘱人改变对其财产的处分。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也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

  在这方面,《民法典》第1 142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变更遗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地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置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拆迁费、临时拆迁费或者流转房屋,停产损失及搬迁期限,超浪方式、过渡期等事项,应当签订补偿协议,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标的物拆除后的对价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地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或产权交换。

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被拆除,遗嘱有效吗?深圳房产纠纷律师来详细解答

  也就是说,标的物被拆迁是因为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王,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因此,所有权人同意拆除标的物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以补偿协议的形式同意拆除标的物,应认定为其在订立遗嘱后,作出了与其行为相反的意思表示,造成了标的物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管理遗嘱进行内容具有相反的民事关系法律问题行为的,视为对遗嘱能力相关研究内容的撤回”之规定,该遗嘱没有涉及一个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可以撤销。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工作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我国遗嘱人并未得到明确学生表示对于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处理方式发展作为新型遗嘱的组成结构部分,故不能将经济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建筑作为保障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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