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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罗路刑事律师谈意图知识和故意失明

时间:2021-09-26 10:43 点击: 关键词:燕罗路律师,故意失明

  

  博学的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在被捕和发现包里的毒品后的第一反应是重要的。答辩人当时告诉CCO Koh,他正在为Maung Maung携带宝石前往宿务。博学的主审法官认为,林小姐的证据和泰国航空公司张小姐出示的文件证据证实了被告的说法。最后,博学的主审法官考虑了答辩人的辩护理由和答辩人证据的可信度。决定或决定性比率。不知道自己所走私的是毒品的人,不应该被起诉。判决理由摘要。
 

  如果被告不是一个无辜的保管人(在这个意义上,毒品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安放在他的包里的),在这种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使自己确信这些货物是他们声称的,而不是毒品是势在必行的,那么,如果他不费力地检查它们,而只是依靠其他人的保证,他将不会反驳法定的知情推定。事实上,他将犯有故意无视事情的明显真相的罪行。被告人在明知是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同意走私宝石,以获取巨额报酬。这本身就是他对袋子里的东西产生怀疑的有力理由。此外,被告声称对貌貌的信任程度如此之高,令人难以置信。他不是一个天真的人,也不是一个容易受骗的人,他没有什么理由相信一个几乎陌生的人的言语或誓言。另外,从被告向Maung Maung和Yusoof提出的关于包内物品的问题来看,他显然对包内是否只有宝石有疑问。
 

燕罗路刑事律师谈意图知识和故意失明
 

  除了《滥用药物法》第18(2)条中关于知情的法定推定外,这种故意视而不见的行为也等同于知情。[1997] 3 SLR 445 高等法院事实。上诉人向Poon借了80,000美元,用于购买640台被盗电脑。他声称他不知道这些电脑是偷来的。上诉人被指控教唆他人处理赃物。上诉人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决或结果。上诉被驳回提出的问题。问题涉及上诉人的犯罪意图:他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集装箱内的电脑是赃物裁定。
 

  即使不能推断出知情,根据上诉人 "有理由相信 "电脑是偷来的这一替代肢体,仍然可以构成第41条指控的犯罪意图。这里的要求将低于实际知情。理由。将上述检验标准应用于本组事实,我的结论是,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这些货物是偷来的。最初的70,000美元贷款被要求以现金支付,Poon在上诉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其他同伙会面,以及交易的方式都表明上诉人的犯罪意图。上诉人整天都在不同的地方,这表明他是同谋。我同意,在现场本身并不足以证明知情或意图。理由是。诉人的解释基本上等于这样。他在盗窃过程中的出现是偶然的。潘某在案发当日将7万元现金交给他时,他的车恰好坏了。上诉人那天恰好有空,就同意去接潘某。当然,潘某在当天巧合地安排了与所有同伙见面;这是为了讨论赃物的处理和存放问题,并允许查看现金。同样巧合的是,潘某忘了把钱从车里拿出来,尽管这正是当初与上诉人见面的原因。因此,他不得不召回上诉人,让他在卸下赃物的地方交出钱来!整个盗窃过程都是如此。因此,从赃物被卡车运出PPD到在Penjuru仓库卸货,整个盗窃过程在上诉人的眼前巧合地展开。我不能不对上诉人的说法感到不可思议。这种纯粹的巧合是无法解释的。此外,如果他不是以某种方式参与盗窃的一方,那么很难想象其他参与者会欣然同意他出现在犯罪活动从策划到执行的每个阶段。
 

  Ratio Decidendi或决定。判决理由摘要。上诉人关于他出现在犯罪活动的每个阶段的说法令人难以置信。完全的巧合是无法解释的。此外,如果他不是以某种方式参与盗窃的一方,那么其他参与者会欣然同意他出现在犯罪活动从策划到实施的每一个阶段,这是不可想象的(见40)。仅仅根据间接证据,就有足够的依据得出上诉人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这一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结论。上诉人在盗窃的所有相关阶段都在场,这不仅仅是在场,而是表明他对盗窃行为非常了解,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而且,就法律而言,上诉人的罪行不需要被证明是毫无疑问的,而是需要证明是合理的。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些电脑是偷来的,因为他实际上从贷款中得到了额外的利润。主审法官指出,7万美元的贷款是现金,没有任何给钱的文件证明。上诉人也很巧合地从头到尾都在现场,并得到了14万美元的偿还,比借给潘某的多出6万美元。上诉人解释说这6万元是之前的贷款,但被法院驳回。  深圳燕罗路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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