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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罗路律师讲述婚姻内的强奸行为

时间:2021-09-26 11:28 点击: 关键词:燕罗路律师,婚内强奸,性犯罪法

 

  上诉人于1984年8月11日与他的妻子结婚。他们有一个儿子,于1985年出生。1987年11月11日,双方分居约两个星期后才和好。1989年10月21日,由于进一步的婚姻困难,妻子带着他们的儿子(当时4岁)离开了婚姻住所,回到了她父母身边。此时,她已经就其婚姻事务咨询了律师,并且确实给上诉人留了一封信,在信中她告诉上诉人她打算申请离婚。然而,在引起这些刑事诉讼的事件发生之前,她没有采取任何法律程序。上诉人似乎在10月23日与他的妻子通了电话,表示他也打算 "考虑离婚"。
 

  1989年11月12日晚9点前不久,也就是说,在妻子回到父母家住了大约22天后,当父母外出时,上诉人强行进入父母家,企图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她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他袭击了她,特别是用双手捏住她的脖子。这一攻击行为是第2项指控的主题。上诉人在被捕后接受了警方的询问,并承认他对这些事件负有责任,正如他最终认罪所表明的那样。唯一需要指出的其他事项是,1990年5月3日作出了一项绝对离婚判决。
 

燕罗路律师讲述婚姻内的强奸行为


  关于性犯罪的法律由2003年性犯罪法涵盖,你将在二级刑法中学习。然而,曾经有一条规则,即丈夫不能因强奸妻子而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则受到了上议院在R v R [1991] 4 All ER 481一案中的裁决的根本影响。阅读该判决并回答以下问题。

  (1) 有多少位上议院议员审理了该上诉?

  (2) 用你的话概述一下上诉中涉及的对公众具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观点。解释一下为什么法院会提到这样一个法律观点。

  (3) 总结重要的事实。

  (4) 清楚地描述在R诉R案裁决之前关于婚内强奸的法律。

  (5) 清楚地描述在上议院对R诉R案作出裁决后关于婚内强奸的法律。

  (6) 根据你对法律体系的了解,确定并解释本案如何说明关键主题的作用,如先例的发展、法定解释、法律规则、普通法和立法之间的互动、社会因素的影响。

  (7) 确定决定性比率。

  整体性理论不承认妻子是一个能够被强奸的独立存在。该理论源于这样一种观念,即当两个人结婚时,他们会成为一个整体。根据这一理论,女人成为男人的一部分,在婚姻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按照这种观念,女人是男人的一部分,他不可能强奸自己。单一性理论与财产理论相似。根据财产理论,妻子成为丈夫的财产。财产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和延续和谐的关系。由于妻子是丈夫的财产,性交不可能是强奸,因为丈夫只是在使用他的合法财产。接受上述理论很容易,因为证明婚内强奸给法院带来了许多困难。最大的困难之一是举出证据。由于已婚夫妇可能经常沉迷于性交,要证明某次性交不是自愿的,可能会非常困难。如果这对夫妇正在寻求离婚,而妻子通过威胁要举报丈夫强奸,来勒索他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那么就会出现其他困难。还有人认为,允许对强奸的指控会造成动乱,并阻碍和解。造成困难的最后一点是,允许婚姻内的强奸指控允许国家干预婚姻的隐私。
 

  法官必须决定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妻子事实上拒绝同意性交,但必须根据婚姻的事实认为她已经同意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争论涉及更广泛的领域,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一部分的原则是否有任何依据,即妻子通过婚姻的事实事先默示同意丈夫与她发生性关系;其次,假设该原则一度存在,它是否仍以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形式代表法律。丈夫因强奸未遂被判处三年监禁,并因殴打他人被同时判处18个月监禁。在R诉R[2]一案的裁决之前,丈夫可以免于因婚内强奸而被起诉[3]。大多数人认为,丈夫不可能强奸他的妻子。阐述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三种理论。这些理论包括默示同意理论、人的统一性理论和财产理论。默示同意理论是由Matthew Hale爵士在下文中所表达的理论。它的中心思想是,妻子通过与伴侣签订婚姻合同而暗示同意。允许法院以婚内强奸罪起诉的重要性有助于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并试图摆脱这样一种观念,即与某人结婚实质上就是同意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在十七世纪,马修-黑尔爵士发表了这样的评论:"丈夫不能因自己对合法妻子的强奸行为而有罪,因为通过他们共同的婚姻同意和合同,妻子以这种方式向丈夫放弃了自己,她不能收回。" 黑尔似乎认为,婚姻同意是不可撤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这种不可撤销性进行了调整,允许妻子在婚姻条款中止的情况下撤销其默示同意。在R诉R[1]一案中,上诉由五位大法官审理。他们是Kinkel的Keith勋爵、Oakbrook的Brandon勋爵、Griffiths勋爵、Ackner勋爵和Lowry勋爵。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妻子是否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同意与丈夫性交。法官们为他们的决定辩护,理由是本案不涉及创造新的罪行,而是他们有责任消除普通法中不可接受的虚构。

 

  1889年,Field法官揭示了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指出他认为有时已婚妇女可以拒绝性交,而丈夫要对强奸负责。在R诉Clarke[4]一案中,妻子获得了一份司法分居令,说明她不再有义务与丈夫一起生活。在该命令发布两周后,妻子据称被其丈夫强奸。Bryne法官虽然承认男人不能强奸他的妻子,但认为当妻子获得分居令时,对性交的同意实际上已被撤销。在审理R诉R[5]案的上诉之前,法律委员会完成了一份关于婚内强奸的文件,并提出以下意见。在以下情况下,丈夫失去了豁免权:法院发布命令,规定妻子不应再与丈夫同居[6];有司法分居令或临时离婚令[7];或法院发布禁令,禁止丈夫骚扰妻子,或丈夫向法院承诺不会骚扰妻子[8]。自R诉R[9]以来,导致了对1956年《性犯罪法》的修订,并在1994年将婚内强奸豁免权加入该法。该案为司法侵占婚姻的私人领域开创了司法先例。Keith勋爵在此案中指出,Hale关于婚姻契约的主张反映了其阐述时这些方面的状况。由于妇女的地位......已经完全改变......在现代,婚姻被视为平等的伙伴关系。在随后的R诉C[10]一案中,法官得出结论,Hale的主张不再是法律了。他在本案中说,根据我的判断,今天的法律立场是,正如在苏格兰已经宣布的那样,强奸法没有婚姻豁免。这就是我给出的裁决。

 

  到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已经认识到婚内强奸的非法性,并从强奸的定义中删除了非法一词。对婚内强奸态度的改变所产生的一个争议是,它具有追溯力,使以前合法的东西变成了非法的。欧文法官规避了这一论点,他说,我被要求接受妻子与丈夫发生性关系的假设或默示同意;对此我不难同意。然而,我很难相信......普通法曾经规定丈夫有权殴打妻子,使其屈服于性交......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是对法律的一种非常可悲的评论,也是对那些据说法律在其胸中的法官的一种非常可悲的评论。在本案中,他裁定该罪行可被正确地归类为强奸未遂。本案说明了先例的发展,它废除了一个有250年历史的规则,并以一个新的版本取而代之,反映了社会的变化和男性在其关系中对女性的态度。

 

  在本案之前,法规几乎没有帮助已婚妇女对其丈夫的强奸行为提起诉讼,然而,本案之后对立法的修改导致从该罪行中删除了非法一词,这使得提起此类诉讼变得更加容易。在本案中,法院能够解释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1)条和1956年《性犯罪法》第1(1)条的措辞,以推定被告犯有强奸罪。1976年法案第1(1)条规定,就1956年《性犯罪法》第1条(涉及强奸)而言,一名男子犯有强奸罪,如果--(a) 他与一名在性交时不同意性交的妇女发生非法性交......。而《1956年法案》第1(1)条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是重罪。法官们将这些规定结合起来使用,就能够规避夫妻之间的立场。法院还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Keith勋爵在上文和下文中的评论就是证明。Keith勋爵将R诉R[11]案裁决背后的判例描述为普通法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而演变的一个例子。他认为,旧的制度是不合时宜和令人反感的,法官有责任消除普通法的虚构,以使已婚妇女有权不受这种行为的影响,因为她们是通过婚姻契约与伴侣结合的。   深圳燕罗路婚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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