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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罗路律师讲述现代刑法中的过错要素

时间:2021-09-26 11:18 点击: 关键词:燕罗路刑事律师,过错要素,刑事损害法

  1982年,R诉Caldwell一案引发了争议。在Caldwell案中,被告在自我陶醉的情况下,放火烧了他曾经工作过的酒店。他被判定犯有两项指控,一项是纵火罪,另一项是根据《刑事损害法》第1(1)条。被告声称,他当时喝得太多,确实没有想到他放火的酒店里还有人。因此,这引发了客观鲁莽测试的 "诞生"。这是因为,如果法院遵循坎宁安的检验标准,即被告必须意识到风险的存在,那么被告就会被宣告无罪,因为他的醉酒状态会影响他的判断力。法院不愿意仅仅以他没有意识到风险为由宣布他无罪,这完全是由于他的过错,即自我中毒。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法院试图填补坎宁安测试中的漏洞。勋爵们普遍决定,如果法规使用 "鲁莽 "一词,将适用不同的测试。迪普洛克勋爵说,一个人对于财产是否被毁坏或损坏是鲁莽的。"如果(1)他所做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财产被破坏或损害的明显风险,并且(2)当他做这个行为时,他(i)没有考虑到存在任何这种风险的可能性,或者(ii)已经认识到存在一些风险,但还是去做了。根据这两个方向,必须证明所冒的风险是 "明显 "的。意思是说,Caldwell测试要求,即使被告没有看到风险,一个合理的人也会察觉到。因此,如果被告确实考虑过此事,但确实没有察觉到任何风险,而这并非他的过错,那么就会产生被告的责任问题。因此,Diplock勋爵制定的 "示范指示 "含有不一致和漏洞,这将在随后的几段中讨论。

  现代刑法中最重要的过错要素之一是鲁莽。与意图一样,尽管一般来说不那么容易受到责备,但在确定犯罪意图时,它可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在过去,对于这种确定过失的正确方法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在我们研究法律中鲁莽行为的发展之前,首先让我们研究法律设定正确的平衡意味着什么。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假设正确的平衡是指在社会背景下,在追究个人责任时确立的正义与维护法律之间的 "妥协"。关于鲁莽行为的法律起源于1861年的《恶意损害法》第51条,该条规定:"任何非法和恶意造成任何损害的人......都是犯了轻罪......" Pembliton是一个根据该条款指控被告的案例。在这里,法院将 "恶意 "解释为所做的行为必须是有意和故意的,而罔顾所感知的风险就足以作为意图。在R v Faulkner案中也同样采用了这种方法。
 

燕罗路律师讲述现代刑法中的过错要素
 

  在R诉Cunningham案中,Pembliton被作为依据。在Cunningham案中,被告人偷了一个煤气表。煤气泄漏,危及吸入煤气的受害者的生命。法院批准了Pembliton的原则,判定被告犯有恶意施用有毒物质以危害生命的罪行。刑事上诉法院引用了"......'恶意'必须被认为不是......(作为)一般的邪恶,而是要求(i)有实际的意图去做事实上所做的特定类型的伤害,或者(ii)不顾这种伤害是否会发生(即:被告已经预见到特定类型的伤害可能会发生,但仍然去冒这个风险)。" 因此,法定犯罪中的恶意必须假定对后果的预见,不要求对受害者有任何恶意。坎宁安的鲁莽测试是一种主观形式的犯罪意图,侧重于被告人自己对风险的感知。该测试要求证明他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也要求证明他在选择承担风险之前意识到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尽管可能是明显的)。随后,Mowatt也依赖于Cunningham案的先例。虽然在Cunningham案中,法院特别考虑了恶意的要求(鲁莽的形式),但该测试可以普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鲁莽行为。

 

  1969年,法律经历了一次改革。法律委员会审查了具体的罪行,包括恶意损害的法律。坎宁安测试被批准。法律委员会认为,做出被禁止的行为的 "意图 "或对其被禁止的后果的鲁莽是 "现有恶意损害罪的基本精神要素"。法律委员会还表示倾向于使用 "故意 "或 "鲁莽 "而不是 "恶意 "的字眼。在第31号工作文件中,委员会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稍作修改,并被纳入后来颁布的1971年《刑事损害法》第1(1)条和第1(2)条。另一方面,《1861年恶意损害法》的大部分内容都被废除了。R诉Stephenson案是该法颁布后的一个重要案例,该案考虑了《刑事损害法》第1(1)条中 "鲁莽 "的含义。
 

  R诉Lawrence案与Caldwell案也是在同一天判决的。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两个案件的原则被认为适用于所有与鲁莽有关的罪行,就像Elliot v C一样,除非议会规定。2003年,R诉G和其他人重新审查了鲁莽的定义,重新回到了其主观形式。该案涉及两名未成年人,他们点燃了一些报纸并将其扔到了垃圾桶下面。一场大火发生了,造成了价值约100万美元的损失。随后,根据1971年《刑事损害法》S1(1)和(3),他们被指控犯有纵火罪,并在一审中被宣布有罪,因为主审法官根据Caldwell的规定指导陪审团。然而,上议院重新考虑了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并采用了法律委员会的《刑法典草案》的定义。虽然这个定义是基于坎宁安案的原则,但上议院所依据的是这个定义,而不是其先前在那里的文字。坎宁安的定义和法典草案之间有3个主要区别。首先,前者只提到了作为结果的冒险,而不是像后者那样作为一种情况。其次,与坎宁安的测试相比,法典草案有一个额外的限制,即被告人的冒险行为必须是 "不合理的"。为了确定冒险行为是否不合理,法院必须平衡风险的严重性和被告行为的社会价值等因素。另外,坎宁安测试只要求预见到实际发生的伤害,但有人认为,法典草案要求意识到实际造成的损害可能发生的风险。

 

  另外,为了弥补坎宁安的 "漏洞",迪普洛克勋爵在G案中正确地指出,法院将。"......当被告说他的脑海中从未出现过某种风险的想法时,决定是否可以相信他",陪审团不会盲目地接受被告的减刑。

  由于各种原因,Caldwell被否决了,最重要的是合理的人的假设。在Smith和Hogan案中,有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一点。Caldwell测试没有为被告提供排除条件,如果他不符合一个合理的人的特征,即:一个人由于智力不足等原因,预见风险的能力确实减弱,如Elliot诉C案。另一个原因是,如果像W诉Dolbey案中那样,对与鲁莽有关的不同罪行进行不同的测试,可能会产生混乱。被告人根据《恶意损害法》按照Caldwell的客观检验标准,对鲁莽地造成眼镜的损害负有责任,但根据《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按照Cunningham的主观检验标准,对毁坏眼睛的行为不负有责任。这种对鲁莽行为测试的冲突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法律似乎对眼镜的保护多于对眼睛的保护。
 

  尽管一些学者倾向于客观测试,但R诉G案仍然是主要的权威。自R诉G案以来,《法典草案》经过改革,并在《刑法法案》下进行了转载,进一步简化了法律。总之,在法律上,个人应该为其行为负责。尽管花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我们现在有了正确的平衡,目前的主观测试是一个公平的测试,被告将根据个人情况或特征以及他在冒险时的主观心态来判断。  深圳燕罗路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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