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上午,深圳市宝安区某法院执行干警一行5人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利害关系人宋某与申请执行人倪某发生争执,宋某情绪激动,并用拳打脚踢。经劝告无效,执行法官和法警上前将宋某控制。而宋某的儿子宋某某则站在一边,看到其父亲对其父亲的控制,心生怨恨,冲到执行人员刘法官的手臂上咬了一口,并对其进行了殴打。为了避免宋某某再一次受伤,执行委员会领导赶赴现场,不顾危险上前安抚宋某某的情绪,释放相关法律。但是,宋某某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继续鼓动亲朋好友阻挠执行,并将执行人员汪某某的胳膊抓伤,还向执行局领导吐口水。
宋某、宋某的父亲被强制带回法院。经查,宋某某于2016年10月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在接受相关治疗。
处理结果
宝安区某法院决定依法对宋某、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的宋某某,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宝安区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履职,既是法定职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权益。本案中,宋某某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故意咬伤、抓伤执行人员,威胁法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宝安区某法院将宋某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法律在保护守法、诚信公民的同时,对于不守信用、抗拒执行、公然威胁法官、挑战司法权威且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绝不姑息。 深圳宝安区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