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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设有分部,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电话: 400-9969-211 微信: 1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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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居律师答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的后果

时间:2021-12-15 09:45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桃源居律师,假冒律师,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某伟在某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并给一些浏览者法律建议,已构成相应如下罪名。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证明:被告人刘某伟诈骗作案使用工具。
 

  2、案件来源证明:2020年6月28日10时许,富某1报案称:2019年9月6日,刘某伟在快手上自称是律师、白塔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富某1发起诉讼,富某1向刘某伟支付起诉费、公告费、“好处费”等共计25100元。宝安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侦查。
 

  3、抓捕经过证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伟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身份,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
 

桃源居律师答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的后果
 

  6、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伟骗取被害人李某一百元,骗取被害人王某6978元事实。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伟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诈骗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8、刑事判决书、出所记录情况证明:被告人刘某伟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
 

  9、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
 

  10、情况说明证明:刘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宝安区公安局在其作案时使用的微信号的朋友圈内发布了犯罪嫌疑人刘某伟涉嫌冒充律师诈骗的信息,提示被害人与民警联系。截止2020年9月9日,未有其他被害人与民警联系。
 

  11、被害人富某1陈述证明:2019年9月6日在快手上看到刘某伟自称是律师直播,我当时正在打一个官司,打算起诉一个欠钱的人,就加了微信,请教打官司的事,后来他说他是白塔法院的检察官,还给我发了一个工作证,我就相信了,他说可以帮我办理打官司的事,帮我整理材料、发起诉讼、立案、找人托关系,跟我要了3000元的律师费,还跟我要公告费、起诉费、求人办事的好处费一共人民币25100元,其中3000元是现金,后来发现法院并没有受理我的案子,我又到深圳市白塔法院去询问,发现并没有这个人,知道被骗了,我就在微信里刘某伟要钱,他把我的微信、手机、快手都拉黑了,2020年3月份,刘某伟给我转回7000元,实际诈骗我18100元钱。
 

  1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9年的时候有人欠我2万元钱,一直不还,想通过法院把钱要回来,在快手上看到刘某伟的直播,刘某伟说他是律师,可以问一些法律的事然后加了他的微信,又让帮写诉状、立案等,一共给刘某伟转了6978元。
 

  1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通过快手直播认识的刘某伟,他以律师的身份进行直播,在直播中他说一些关于打官司的事,同时也有一些直播间里的人向他咨询一些事,正好我家人和他人打架了,就加了刘某伟的微信,以咨询费、诉讼费、写起诉状的费用为由,给刘某伟现金100元、转账100元。
 

  14、被告人刘某伟的供述与辩解:我冒充深圳地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网上制作了假的律师证,购买一张我是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2019年6-7月份,我冒充律师在快手上直播时,富某1进入直播间,问我一些打官司的事,我骗富某1能帮她快点打完官司,最初富某1给我转了3000元,第二笔又给我转了300元,第三笔给我转了5000元,第四笔给我拿了3000元现金,第五笔给我农业银行卡打了3000元,第六笔给我农业银行卡里转了9800元,第七笔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1000元,我返还富某17200元。2019年王某通过我快手直播加我的微信,我以律师的身份替王某打官司,分七次一共骗了王某6978元,没有帮王某打官司。微信名幸福人生的人通过快手认识我的,我从她要了两个50元的咨询费,帮她写一份起诉书,她给了我现金100元。我还骗过别人30块钱、50块钱,骗的谁我想不起来了。
 

  1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富某1辨认出刘某伟是冒充律师诈骗的人。
 

  16、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被告人刘某伟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诈骗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17、谅解书、收条证明: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伟家属返还被害人富某1人民币2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富某1、李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伟表示谅解。
 

  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资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伟刑期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伟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证明:被告人刘某伟诈骗作案使用工具。
 

  2、案件来源证明:2020年6月28日10时许,富某1报案称:2019年9月6日,刘某伟在快手上自称是律师、白塔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富某1发起诉讼,富某1向刘某伟支付起诉费、公告费、“好处费”等共计25100元。宝安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侦查。
 

  3、抓捕经过证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伟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身份,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
 

  6、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伟骗取被害人李某一百元,骗取被害人王某6978元事实。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伟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诈骗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8、刑事判决书、出所记录情况证明:被告人刘某伟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
 

  9、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
 

  10、情况说明证明:刘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宝安区公安局在其作案时使用的微信号的朋友圈内发布了犯罪嫌疑人刘某伟涉嫌冒充律师诈骗的信息,提示被害人与民警联系。截止2020年9月9日,未有其他被害人与民警联系。
 

  11、被害人富某1陈述证明:2019年9月6日在快手上看到刘某伟自称是律师直播,我当时正在打一个官司,打算起诉一个欠钱的人,就加了微信,请教打官司的事,后来他说他是白塔法院的检察官,还给我发了一个工作证,我就相信了,他说可以帮我办理打官司的事,帮我整理材料、发起诉讼、立案、找人托关系,跟我要了3000元的律师费,还跟我要公告费、起诉费、求人办事的好处费一共人民币25100元,其中3000元是现金,后来发现法院并没有受理我的案子,我又到深圳市白塔法院去询问,发现并没有这个人,知道被骗了,我就在微信里刘某伟要钱,他把我的微信、手机、快手都拉黑了,2020年3月份,刘某伟给我转回7000元,实际诈骗我18100元钱。
 

  1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9年的时候有人欠我2万元钱,一直不还,想通过法院把钱要回来,在快手上看到刘某伟的直播,刘某伟说他是律师,可以问一些法律的事然后加了他的微信,又让帮写诉状、立案等,一共给刘某伟转了6978元。
 

  1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通过快手直播认识的刘某伟,他以律师的身份进行直播,在直播中他说一些关于打官司的事,同时也有一些直播间里的人向他咨询一些事,正好我家人和他人打架了,就加了刘某伟的微信,以咨询费、诉讼费、写起诉状的费用为由,给刘某伟现金100元、转账100元。
 

  14、被告人刘某伟的供述与辩解:我冒充深圳地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网上制作了假的律师证,购买一张我是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2019年6-7月份,我冒充律师在快手上直播时,富某1进入直播间,问我一些打官司的事,我骗富某1能帮她快点打完官司,最初富某1给我转了3000元,第二笔又给我转了300元,第三笔给我转了5000元,第四笔给我拿了3000元现金,第五笔给我农业银行卡打了3000元,第六笔给我农业银行卡里转了9800元,第七笔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1000元,我返还富某17200元。2019年王某通过我快手直播加我的微信,我以律师的身份替王某打官司,分七次一共骗了王某6978元,没有帮王某打官司。微信名幸福人生的人通过快手认识我的,我从她要了两个50元的咨询费,帮她写一份起诉书,她给了我现金100元。我还骗过别人30块钱、50块钱,骗的谁我想不起来了。
 

  1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富某1辨认出刘某伟是冒充律师诈骗的人。
 

  16、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被告人刘某伟冒充律师在快手直播诈骗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17、谅解书、收条证明: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伟家属返还被害人富某1人民币2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富某1、李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伟表示谅解。
 

  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资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伟刑期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伟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机1部、长款黑色带有律师胸章衣服1件、律师证1个、印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包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宝安区松岗律师喝酒致死是否属于 宝安区后亭律师答隔夜醉驾无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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