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日晚,小王和他的朋友小张在开发区的一家酒店吃饭喝酒。他们都喝得有点多。他们开始吹嘘谁更富有,生意做得更大。结果,他们互不让步,吵了起来。小王先把一个瓶子扔在地上。小张一拳打在小王脸上。当小王看到对方先开始时,他还手打了小张。然而,由于喝得太多,他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生气了。他捡起刚才破碎的啤酒瓶,扎在小张的脖子上。小张的脖子突然流血了。警方赶到后,立即将小张送往医院治疗,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警方,小王自信地说,对方先打他,然后还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住他。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也涉嫌殴打他人,将受到行政拘留。
评案说法:
生活中,这样的场景经常发生。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马上打了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自信地说:他先打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被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如果还手殴打对方,导致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非法侵权,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打架。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伤害对方的结果,所以根本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从现有的司法案件来看,被殴打后造成对方伤亡的案件很少,被认定为正当辩护的案件也很少。大多数所谓的正当辩护行为的当事人都被定罪和判刑。正当辩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护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开枪的时候开枪,但记住不要开枪,开枪,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应满足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非法侵害;二,必须在违法侵权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非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五、对违法侵权行为人,在制止违法侵权行为时,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本规定,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前提;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针对非法侵权人本人,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仍为正当防卫而不是过度防卫,应当受法律保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谋杀、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和公民非常有害,很难制止这些犯罪。新刑法特别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与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情况下,小王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的殴打不是明显的暴力行为,也不严重危及生命安全。主观上不是为了阻止对方。他先挑衅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两个人的行为应该是相互斗争。因此,两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宝安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