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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后亭律师答隔夜醉驾无主观故意是否为犯罪

时间:2021-12-07 13:35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后亭律师,隔夜酒驾,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通宵休养后,上诉人岳某某未意识到自己仍在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也未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无危险驾驶主观故意。而且是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行驶的车辆,其驾驶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轻微的情况,不应视为犯罪。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原告(原被告)岳某某,男。2016年5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涉嫌危险驾驶罪。
 

  审理过程: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深圳市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于2016年9月作出新的判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深圳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指派赵志涛代理检察员履行其职责,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初审法院裁定:

  原判决: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号移至马路对面的执勤检查点。交通警察与被告人岳某某谈话时,发现被告人岳某某身上有酒味,于是带其抽血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84毫克,属于醉酒驾驶。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提取血液样本登记表格.司法鉴定.驾驶人信息.户籍资料.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刑罚。
 

宝安区后亭律师答隔夜醉驾无主观故意是否为犯罪
 

  第二次上诉情况:

  第二次审理中,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和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岳某某于当晚休息一夜后,在交警指挥下移车,却不知道自己仍在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发现岳某某在醉酒状态,岳某某无危险驾驶主观故意,并未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法院裁定:

  据了解,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被告人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时,执勤交警要求将车辆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此时上诉人岳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被执勤交警查获。把自己的驾照交给执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把路西的人行道移到路东的机动车道上,然后把马路上的机动车停放在马路上,然后根据交警的要求,把自己的驾照交给了交警,然后按照交警的要求,把路西的人行道移到路东的机动车道上,然后把岳某某的驾照交给交警,然后根据交警的要求,把自己的驾照交给执勤交警,然后把路西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交给交警队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上诉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84毫克。
 

  另外,经调查,2016年4月19日晚,上诉人岳某某与高某某等人共饮到零点2时许,高某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
 

  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22时,我和岳某某喝下了7.8两白酒。今年四月二十日11时许,我驾驶××汽车到建国北路军分区对面接岳某某去工地,把车停在军分区对面。在占用人行道的时候,交警要对违章停车进行处罚。这时岳某来了,按照交警要求岳某某把他的驾驶证交给交警。交通警察指示我们移开汽车,岳某某把车移到交通警察指定的地点。事后与交警谈话时,交通警察闻到岳某某有酒气,将我和岳某某带到区医院抽血。
 

  2.执勤交通警察赛买提.艾海提证实,2016年4月20日,我在建国南路军分区执勤时,路边停着一辆××车,我去通知当事人。两名男子在现场称司机不在。等待了一会儿,我来了个男人,我收起了他的驾驶执照和行车许可证,告诉他们把车挪开。前面有个人要上车,我说:"你喝酒了别开车。"后边来的司机把车停在路边。后来跟他谈话的时候我发现他有酒味。我会通知副队长处理。
 

  3.抽取血液样本登记表确认岳某某血液样本。

  4.深圳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毒物检验证实,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84毫克。

  5.户籍资料证明,岳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6.驾驶人资料查询表确认岳某某有驾驶资格。

  7.归案说明:经逮捕证明,岳某某并无自首情节。

  8.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证实,高某某因2016年4月20日12点10分,在建国南路实施酒驾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9.岳某某的供词和辩解确认,我于2016年4月19日22时许在我家中用餐,并于20日凌晨2时许回家,2016年4月20日11时许,高某某给我打电话,他到我家附近吃饭。从楼下看到建国南路西面人行道上执勤的交通警察就在我们的车上。高某某和王某某在车上。我来到汽车旁边,执勤的交通警察叫我们把车移开。不带驾驶执照。我把驾照拿掉了。我会将车开到马路对面的交通警察检查车辆的位置后,在与交警谈话时,交警闻到了我的酒味。把我和高某某送到医院抽血样本。
 

  上述证据经二审当庭质证,上诉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裁定:

  本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某某酒醉后一夜未睡,次日上午11时许,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挪动车辆,尽管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刚刚超过危险驾驶罪标准,而上诉人岳某某在经过一夜休息后,不知道自己仍在醉酒状态,在交警让其移车时,未发现上诉人已醉酒后,危险驾驶并没有主观故意。而且是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行驶的车辆,其驾驶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轻微的情况,不应视为犯罪。因此,申诉人和辩护人认为岳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33条第13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第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号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处罚。

  二、宣告岳某某(原审被告人)无罪。

  这一裁决是最后裁决。   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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